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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综合22 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转让分店属于转让主要财产的情形,既然丙不同意,则可以行使回购股权的请求权。C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解除股东资格的做法仅限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不适用于决议投反对票的情形。D错误。2.赵钱孙李四人欲设立一个有限责任

2、公司,向周律师咨询有关事宜,则周律师给出的下列意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个人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个人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

3、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公司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因为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则依照公司法第46条确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有权决定聘任公司经理,故C项正确。公司法第

4、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据此,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与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都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而非股东个人或者执行董事的职权,A、D两项不能选。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刘某作为股东,有权反对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但刘某个人并无决定转让行

5、为效力的否决权,故B项不能选。4.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了一名监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B.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C.制定公司分立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D.向股东会提议罢免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职务A.C.D.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分立方案是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因此选项B和C不选;监事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因此选项D正确。5.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

6、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B.本题考查一人公司。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没有规定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故A项错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一人公司,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确立了更为严格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所谓的“

7、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了人格混同,判断人格混同的标准有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据此,B项正确。原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删除了第59条第1款,因此C项错误。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未禁止一个法人设立两个以上的一人公司,故D项错误。6.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8、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7.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本题综合考查股东与合伙人的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通常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公司股

9、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但无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更无权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据此,D项正确。8.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本题考查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时清算组的组成。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

10、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据此,公司董事长程某、公司财务总监钱某作为公司高管,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故B、C两项正确。D项中,某律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只有A项中的债权人唐某不能成为清算组成员,故A项当选。9.2013年10月,西江公司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由于经营策略的分歧,股东之间相互不配合,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最终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

11、清算,法院为其指定了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项中的人员或机构不能成为清算组成员: A.公司股东甲 B.公司董事长乙 C.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D.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丙”据此,股东甲、董事长乙、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即A、B、C项中的人员或者机构均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只有D项中的债权人丙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成为清算组成员,所以本题选D项。10.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

12、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由此可知,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B项为正确选项。11.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13、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本题综合考查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事务执行、利润分配和企业形态转化,难度不大。A项中,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说明甲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甲不能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A项错误。B项中,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说明普通合伙人是可以用劳务出资的,B项正确。C项中,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

14、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C项正确。D项中,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该法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据此,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此时有限合伙企业转化为普通合伙企业,但是普通合伙人不能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D项错误。12.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

15、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考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合伙人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属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债权人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故A、C两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

16、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郑桃将其合伙财产份额抵偿给王椰,属于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13.赵六、何七和陈八合伙出资设立一家汽车修理厂(普通合伙企业),由何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营期间,何七因个人急需现金,未经赵六和陈八同意,便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老

17、姜借款5万元。赵六和陈八得知后不同意何七的行为。对此正确的看法有: A.由于何七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其财产份额中的一部分出质,故其出质行为可以作为退伙处理 B.由于何七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无效 C.何七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其行为无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何七出质无效,由此给老姜造成的损失,由何七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BD选项正确。A选项的内容于法无据,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

18、不因行为人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而不同,因此,即使何七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出质财产份额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亦无效。1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

19、“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能力制度乃是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并非合伙企业的内部约定,不产生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无效,不因丁是否知情而不同,故A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除名乃是对于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一种惩罚措施,丧失行为能力不是除名的理由,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

20、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据此,丧失行为能力并

21、非当然退伙的理由,合伙企业法对此做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在甲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故C项正确。如果乙与丙不能就甲转为有限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甲退伙。至于甲退伙的时间,当以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为准,D项正确。司法部官方答案认为D项错误,恐怕有误。15.甲、乙、丙、丁以合伙形式开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不可决定任命戊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人 C.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

22、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可见,如无特别约定,全体合伙人都有事务执行权,可以对外签约,故A项正确。合伙人当然可以任命其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负责对外签约,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故C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

23、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可能是有限合伙人或是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为维护交易安全,可以肯定其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16.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

24、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本题考查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据此,票据承兑之后才发生付款效力,故A项正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该条限制的是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法律允许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甲银行可以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故B项错误。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票据原因的无效或者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

25、。所以,潇湘公司不能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甲银行也不能以此为由对楚天公司进行抗辩。故,C、D两项错误。17.2014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15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

26、权利本题考查支票的相关制度与票据抗辩。票据法第81条、第90条、第89条第2款,依据以上规定,支票当然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存在题目当中所说的一星期后,即2014年10月12日提示付款,2015年1月中旬要求付款的情形。就选项而言,A项涉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与银行利益无涉,银行不得主张此项抗辩,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故A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甲乙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乙可以对甲提出票据抗辩,故B项正确。司法部答案认为B项错误,存在问题。甲乙之间既存在票据关系,又存在票据之外的民事关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也可以在票据被拒之后向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故C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遗失后,持票人甲并不丧失票据权利,而是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1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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