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条:合作 KTV名称: 主要经营地: 经营场所位于: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KTV,范围包括烟酒销售、中西式简餐、棋牌等。在此大家可以根据自己与合作股东所合作的项目进行适当的填写。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以及期限 第一部分: 甲方_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 乙方_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 丙方_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 第二部分: 各合作股东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由合作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作股东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三部分: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作期间各合作股东的出
2、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股东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奖金分配以及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协商处理。 2、奖金分配:随着合作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作股东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股东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股东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
3、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入伙 1、新合作股东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作股东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股东与原合作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股东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股东可以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作股东书面同意退伙、发生合作股东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股东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股东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作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
4、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作股东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作股东决议将该合作股东除名。 合作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股东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
5、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股东退伙后,其他合作股东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股东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股东 第八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全体合作股东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作债务。 第九条: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合作股东的权利 1、合
6、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股东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股东同意方可执行。 2、合作股东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股东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股东共有。 4、合作股东有退伙的权利。合作股东的义务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合作股东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股东,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股东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股东参与经营与
7、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股东同意外,合作股东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合作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股东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股东入伙经营。 2、在合作股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股东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股东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股东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作期限届满;全体合作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已不
8、具备法定股东数;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销;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股东担任或经全体合作股东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合作股东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股东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9、,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股东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股东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作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作股东未经其他合作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股东,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作股东应赔偿其他合作股东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作股东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股东造成损失的,该合作股东承担
10、全部赔偿责任。 4、合作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5、合作股东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股东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股东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股东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股东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_份,合作股东各执_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_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作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股东签章处: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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