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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docx

1、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篇一:公文处理办法某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集团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公文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公司依法经营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严谨规范”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

2、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安全。第六条公司综合发展部(以下简称“综发部”)是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公司的发文和收文办理,并指导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各部门完成本部门文书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不得私自进行收发文处理。部门经理负责及时处理流转到本环节的公文,加强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司的公文按文种分类主要包括: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撤销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通知适用于传达上级部门的指示,转发上级部

3、门、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询问。(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六)批复适用于答复部门的请示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构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九条公司的公文按发文主体不同分为:公司党支部文件、公司文件、公司工会文件及公司函件等。(一)公司党支部文件。是以公司党支部名义经

4、党支部书记签发,加盖公司党支部印章的文件。用于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宣布党支部决定;印发党支部工作规则、公司领导的重要讲话;布置有关工作;其他需要以党支部名义行文的事项。(二)公司发文。是以公司名义经总经理或授权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用于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答复上级交办事项;部署公司重要工作;宣布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答复部门的请示事项;印发规章制度、公司领导重要讲话;其它需要以公司名义行文的事项。(三)公司工会发文。是以公司工会名义经工会主席签发,加盖公司工会印章的文件。用于向上级工会请示、报告工作;布置工会工作;转发上级工会文件;其它需要以公司工会名义行文的事项。(四)公司

5、函件。用于向不相隶属的单位通报情况、商洽工作、请求批复、答复问题等。文种为函、意见、通知等。公司函件由公司领导签发,由综发部负责核稿、编号、印制、分发。公司就一般事务的行文,也可印发不标注发文字号的便函。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标识(公文文头)、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报)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单位应标识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排列在前。(二)秘密等级。对涉及保密事项的公文,应根据公司密级划分有关规定标明密级。(三)紧急程度。对涉及紧急事项,需收文单位

6、紧急处理的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标识“特急”或“急件”。(四)发文字号。由公司代字、年份、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识主办单位发文字号。(五)签发人。上行文,应在公文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七)收文单位。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全称与规范化简称不能混用。(八)附件。公文的附件是公文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九)印章。除“会议纪要”以外,公文加盖印章方能生效。联合行文,发文单位应分别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公文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日期,以

7、公司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十一)主题词。是用于揭示公文内容,便于公文检索查询的规范化词。主题词的撰写应简明、扣题。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国投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上级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说明原因并抄报被越过的部门。第十五条公司行文(一)公司可以对上级公司、地方政府

8、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行文。(二)公司可以与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联合行文,篇二:交通部20xx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xx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xx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xx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

10、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

11、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

1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

13、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

14、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15、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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