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日至 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质量监管规定摘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质量监管规定(粤工商200719号)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定,自二七年八月八日起开始施行。有关内容摘录如下:第三条 对经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化肥、农药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报告,对其销售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与前款规定检验报告所指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禁止重新上市销售;重新上市销售的,经销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作出的重新入市首批化肥、农药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第五条 化肥、农药商品销售企
2、业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商品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第七条 化肥、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质量合格证以及证明其来源的票证,并留存备查。第八条 销售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经销的化肥、农药商品的进货、销售情况,建立化肥、农药商品的进货、销售台账,经营台账及进货凭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九条 不合格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重新上市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序号供货商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地 址联系人联系电话1234567891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商品名称型号(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商标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常用规格其它规格/1/2/3日期商品/规格序号供货商序号数量金额(元)一、 本月未新进货的库存商品现有库存数量二、本月有新货的商品现有库存量填集单位: 联系电话: 汇集月份: 年 月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