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标准面积指标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建筑(报批稿)2008年11月冃U 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 2007144号),我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 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我部委托上海市教委具体承担 92指标修订工作,上海市教委成立了修编组。我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修编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 校校舍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调研, 对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
2、指标 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意见后, 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筑面积指标共分三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本次修订主要变更的内容为:调整高校办学规模、 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增列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列了师生活动 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指标。各单位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 37号,邮编100816)。本指标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
3、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甘建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OOx年x月x日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 2)第一节一般规定 ( 2)第二节教室 ( 4)第三节实验室 ( 4)第四节图书馆 ( 5)第五节室内体育用房 ( 6)第六节 校行政办公用房 ( 7)第七节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 7)第八节师生活动用房 ( 7)第九节会堂 ( 8)第十节学生宿舍(公寓) ( 8)第一节 食堂 ( 8)第十二节 教工单身宿舍(公寓) ( 8)第
4、十三节后勤及附属用房 ( 9)第三章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 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1)附录一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4)附录二 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5)附录三 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16)附录四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18)附录五术语 (20)附录六 本指标用词和用语说明 (21)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条文说明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 理,改善办学条件
5、,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 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 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 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 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 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 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 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 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第五条 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
6、,做到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 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 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 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改 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 行。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 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 定和设计规范。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一、 每所学校必须配备
7、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 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 、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二、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 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 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三、 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 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 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 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二) 、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8、(三) 、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第十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 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 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 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 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 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 面积指标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第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 表1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9、)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一般院校5000体育院校3000艺术院校200010000500050002000080008000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 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 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指标时, 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 2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 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学校类别学科结构比例学校类别学科结构比例综合大学(1)文法类60%综合大学(2)理工类60%
10、理工类40%文法类40%师范、民族院 校文法类45%医药院校医学类90%理工类40%文法类10%艺术类10%财经、政法院 校文法类100 %体育类5 %外语院校外语类90%理工院校理工类70%r文法类10%文法类30%体育院校体育类90%农林院校理工类70%:文法类10%文法类30%艺术院校艺术类100 %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第十三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 非采暖地区的多层或少量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 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 4% 6%第十四条 大学、专门学院十
11、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宜符合表3的规定。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 三。表3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生)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 积生均总指标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 积生均总指标综合大学(1)500028.14综合大学(2)500029.491000026.711000027.862000025.022000026.05师氾、民族院 校500028.42财经、政法院 校500024.081000026.901000023.172000025.092000021.86理工院校500030.24外语院校500024.721000028.501000023.8120
12、00026.662000022.50农林院校500030.13体育院校300034.071000028.39500032.002000026.55800030.36医药院校500030.01艺术院校200042.921000028.57500038.402000027.26800037.01注:1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2、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 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第二节 教 室第十五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
13、教室、阶梯教室) 、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 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第十六条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4的规定。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 m2 /生)学科名称生均教室 指标学科名称生均教室 指标工学3.20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 管理学2.80(建筑学)5.70:经济学、法学2.66理学、医学2.75艺术10.28农(林)学2.56r(师范艺术、艺术设计)5.54外语3.36体育1.85第十七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5的规定。表5按学校类别
14、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 m2 /生)学校类别生均教室指 标学校类别生均教室指标综合大学(1)2.83综合大学(2)2.88师范、民族院校2.88财经、政法院校2.66理工院校2.95外语院校3.30农林院校2.84体育院校1.85医药院校2.75艺术院校10.28第三节 实验室第十八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实验室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一、 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 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二、 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 ;三、 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四、 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艺术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其内容包括 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 等用房。第十九条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6的规定。表6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 m /生)学科学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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