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告有效期除说明一年外,还要说明从何时计算,或者有效的时间段。 如果考题中出现“估价师声明”,要特别注意如果有2位估价师签字,则该地方是否分别注明谁进行了实地查勘,谁没查勘。 如果考题中出现“假设和限制条件”,要注意不能假设估价对象报经规范批准改变了用途,或者假设有合法产权。 估价对象分析时描述不全(应从区位、权益、实物状况3方面说明) 缺少房地产权益状况描述(如:没说明性质、土地取得时间、已使用年限,剩余年限。房屋所有权情况等); 土地实物描述不全面(如:没说明坐落、地形、地势、四至环境、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建筑物实物描述不全面(没说明分栋建筑面积、规划条件等); 区位状况描述不具体,如
2、:位于一栋建筑物中的某一套待估房地产区位状况中未说明楼层朝向。 租赁情况交待不清(如:没说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 选用的估价方法不妥(应根据估价对象类型、估价方法适用的对象、收集到的资料来确定。有收益的应当优先选用收益法,比较实例多的应优先用比较法,抵押的优先成本法,拆迁的用市场法,在建工程用假设开发法等)。 未说明每种估价方法的定义、步骤。 如果是特殊房地产,要说明是否经过了报批,是否可以做抵押物。 保险评估不能将土地价值记入。 划拨方式取得的要扣除出让金。 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要扣除拖欠工程款。 再次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要扣除已担保债权。 投资价值评估,则很多地方与普通市场价值评估
3、不一样(见理论方法第70页)。 拆迁评估对估价对象用途与面积的认定要符合有关拆迁评估规定(理论方法第97页)。 未说明估价结果确定的理由(各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差别不大时可用简单算术平均。否则,用加权平均,且权数不宜大于0.7小于0.3。特殊处理要说明原因)。 拆迁评估的结论应当是完整权利状况下的价值,不应当再扣除抵押、租赁、查封等影响。 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的估价结论应当是完整权利状况下的价值,不应当再扣除抵押、租赁、查封等影响。 单纯的地价评估要分别表示出单位地价、总地价、楼面地价3种价格。 对司法委托拍卖评估的,一般只给出市场价值。不给拍卖底价,拍卖底价由法院参考评估结果制定。 各种评估方法中
4、的错误 比较法 1、可比实例选择不当(如:地段要相近,用途、交易类型要相同,实例的面积不能过大过小、规模应当在估价对象规模的1.5-2范围内,装修设备应当相当。权利性质要相同,交易日期与估价时点要接近,不能相隔过长。超过1年);可比实例数量要3个以上。 2、可比实例的币种未说明,或未化成同一币种。 3、建立价格可比基础时,汇率选择错误(应按可比实例成交时的汇率)。 4、非正常交易情况的要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修正时要注意,拍卖、招标的并不一定比协议价格高,如有部分费用转嫁的要进行修正。 5、日期修正计算错误。 6、区域因素修正时,可比实例应当是原成交日期的状况,估计对象是估价时点的状况。 7、因素
5、修正时,将修正方向搞反,分子分母颠倒,土地未作年期修正。 8、在比较情况说明时判断有差异应予修正,但在实际计算中未修正,或情况说明表中无差异,而计算时却修正了。 9、修正幅度过大,单项修正超过20%。 10、计算结果有错;比如:只考虑了地上部分的价格,未计算出地下车库的价格,遗漏了部分房地产的价值。 11、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如:居住、工业等),其因素修正时选取的侧重点和权重应不同(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P131。 收益法 1、收益是通过租赁收入计算,如果通过商业收入计算,则费用计算时要扣除商业利润。 2、出租房地产的租赁收入除租金外,还应包括租赁保证金或者押金的利息收入。 3、求有效毛收入时,
6、除有租约限制的外,都要采用客观收入(不能仅依据估价对象实际收入或某一个的收入情况确定)。 4、如果有已出租(已签租赁合同)情况,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租赁期内(采用约定租金)和租赁期外(采用市场租金)两种情况,按不同的租金标准分别计算。 房地产估价报告常见错误 1、报告书漏项(如:缺少评估依据、报告有效期等)。 2、估价对象描述不全。 (1)缺少房地产权利状况描述;(如:没说明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取得时间、使用年限,房屋所有权情况等) (2)土地实物描述不全面(如: (3)建筑物实物描述不全面(没说明分栋建筑面积、规划条件等); (4)区域及个别因素描述不具体; (5)租赁情况交待不清。没说
7、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 3、选用的估价方法不妥(有收益的应当优先选用收益法,比较实例多的应优先用比较法) 各种评估方法中的错误: 一、比较法:实例的面积过大过小、交易日期与估价时点相隔过长,超过1年); 2、可比实例的币种未说明; 3、建立价格可比基础时,汇率选择错误; 4、非正常交易情况的要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日期修正计算错误; 6、因素修正时,将修正方向搞反,分子分母颠倒,土地未作年期修正; 7、在比较情况说明时判断有差异应予修正,但在实际计算中未修正; 8、修正幅度过大,单项修正超过20%; 9、计算结果有错; 10、可比实例的状况必须是取其在成交日期时的状况;居住、工业等),其因素
8、修正时选取的侧重点和权重应不同(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P127); 二、收益法 1、求有效毛收入时要采用客观收入(即不能仅依据某一个案例的收入情况确定); 2、要分析未来收益变化的趋势,不能只看当前收益情况; 3、如果有已出租情况,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租赁期内(采用约定租金)和租赁期外(采用市场租金)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4、采用比较法求客观收入时,几个比较实例应与估价对象有可比性; 5、计算毛收入时套用的天数错误、面积错误(应扣减的未扣减); 6、计算毛收入时未考虑空置率(或入住率); 7、计算费用时,房产税应按租金12%计算; 8、计算费用时漏项,如漏管理费等(直接经营型房地产漏扣商业利润
9、); 9、计算费用时多项(如:不能将折旧费、土地摊提费、抵押贷款利息、所得税等计入)(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P199); 10、某些计费基数未说明基数数值的来源 11、资本化率的选取未说明求取方法和来源; 12、安全利率选取不当(应选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一年期国债利率); 13、收益年限的确定未说明来源(一般是因为前面缺少权利描述造成的); 14、计算错误 15、最终综合确定估价结果时没说明理由。 16、评估结论没有大写; 17、将价格类型说错(比准价格、收益价格、积算价格); 18、抵押评估时,未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三、假设开发法 房地产价值=开发完成
10、后房地产价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交税费 1、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应根据市场情况分别估算未来市价; 2、不能遗漏应扣除项(如:开发利润。评估毛地时还应扣除拆迁安置费); 3、利息计算时,计算基数中漏项或多项。销售税费一般不计息); 4、动态方法计算时,不应考虑投资利息的估算和开发利润的估算; 5、开发利润估算时,要注意计算基数与利润率的对应。 四、成本法 房地产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1、费用构成不完整,漏项(如:缺正常利税); 2、取费时采用的是项目实际发生额,未说明是否符合当地现时社会一般成本(
11、即要区分实际成本和客观成本,采用重置成本,不能用重建成本); 3、成本法计算贷款利息时应用复利,不能用单利。基数为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 4、 成本法计算贷款利息时计息期有错; 5、计算公式有错(积算价格=重新购建价格-折旧); 6、要根据市场供求分析来最终确定评估值(体现在经济折旧的确定上); 7、开发利润计算时,不同的利润率要对应不同的计算基数(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P145) A.直接成本利润率对应的基数: (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 B.投资利润率对应的基数: (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 C.成本利润率对应的基数: (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税费) D.销售利润率对应的基数: (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8、计算折旧时,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1)建筑物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年限,按建筑物经济寿命计; (2)建筑物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年限,按建筑物实际经过年数加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P165) 9、选择评估方法时要注意:由于成本法对旧房的估价更难一些,所以一般用它来对新房评估更合适。 更多相关内容: 房地产评估个人简历模板 房地产评估求职简历 房地产评估专业简历模板 房地产评估专业个人简历 房地产评估求职简历模板 房地产评估专业的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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