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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07工作目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以环保标志为手段积极开展路检工作,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对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视同达标,不再进行排放抽查;加大对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抽查力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停放地机动车的排放抽检工作。 建立在用车过户环保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过户前必须进行排放检验,过户时应出示排放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予以过户。 各城市应加强公共机动车、出租车、运输等营运车队的排放检验,可根据当地机动车污染状况,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营运在用车的改造和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在强化行政区内注册机动车排放达标监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过境车排放达

2、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过境机动车视同达标,可不再进行排放检验。 2、积极推进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开展国家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建立国家级、省级、省辖市三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推动各省市逐步建设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机构,各地应按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全国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加强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类型、定期检测线、检测频率、达标率、标志发放数量、燃料消耗量、空气达标天数等环保信息的管理,并向总局报送年报,定期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 重点城市加强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的监测,有条件的城市可专

3、门设立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点,科学合理布点,为逐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对机动车报废、回收和处置的监管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对超过报废期的机动车应进行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延期报废。 提高机动车的回收率,促进机动车回收部件的再利用。强化机动车废轮胎、废电池、废电子器件、废机油、润滑油和空调制冷剂处置的监督管理,研究并实施机动车报废的环保规定。 4、逐步开展对车用燃料的监督管理 积极开展对加油站建设的规划和监管;对加油站运行发放环保许可证,强化加油站的环境监督管理;开展对车用油品的监督检测。 推动车用燃料添加剂登记制度建设,积极实施添加剂环保登记

4、制度,强化对添加剂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 积极参与乙醇汽油等替代燃料的环境影响研究和监测,开展对燃气机动车的监督管理,科学指导燃气机动车等替代燃料机动车的发展。积极推动加油站油气回收的示范和管理,各地应积极开展对加油站油气挥发的监督管理。 5、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 在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设立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办公室,成立在用机动车排放专家委员会,支持全国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管理、技术、设备、检测等各方面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机构建设,及早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机动车污染防治人员从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5、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定期对机动车监督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6、及早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和规划各地应积极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可按照机动车保有量,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省、市要制定可持续交通发展计划和清洁机动车使用规划。 7、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宣传教育 各地机动车环保主管部门应编制机动车污染宣传资料,开展控制机动车污染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控制机动车污染的意识。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应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热线,促进公众参与机动车环保的监督。 为提高公众

6、和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设立无车日和自行车日,并设立机动车环保奖,表彰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四、2005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1、加紧定期检测的委托工作。2005年底前,东部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所在省应全面完成对这些城市机动车定期检测的委托工作,总局将组织对委托工作的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2、全面推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先期组织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制度,为在全国推进该项制度做好准备。 3、组织新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2005年下半年

7、,做好在用机动车排放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新标准培训;研究确定在用机动车排放限值,建立限值的核准程序;开展检测方法适应性研究,全面推动新标准的贯彻与实施。 4、严格实施各项技术规范。各地应按照总局在用机动车检测站建站规范委托规范、检测设备规范、信息系统、检测技术规范等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加快在用机动车检测委托工作的进程。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基础工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2005年底前,有条件的省市应组建专门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用车环保检测的委托工作及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源解析和分担率的科研工作;研究机动车排放污染对居民健康的影响。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8、2005-03-2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环控函20056号关于成立在用机动车环保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在改善空气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强化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现决定成立在用机动车环保专家委员会。聘任郭孔辉等十人为在用机动车环保专家委员会专家(见附件),聘期一年。在用机动车环保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管理、会议组织工作等。附件:在用机动车环保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二OO五年二月十四日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专家 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2005年3月1日印发 在用机动车环保专家委员会专家名

9、单姓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称郭孔辉 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 院长 院士苏万华 天津大学内燃机燃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任 教授王健 大连理工大学汽车学院 副院长 教授鲍晓峰 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总工 研究员应朝阳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主任 高工肖福明 山东大学汽车研究所 所长 教授黄佐华 西安交通大学动力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副主任 教授王维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试验中心 主任 高工张付军 北京理工大学车辆工程系 教授王凯明 北京汽车研究所排放检测室 高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5号 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

10、局(厅):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的委托管理,现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请遵照执行。附件:在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环保 机动车 检测机构 规范 通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前 言 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部分内容参考GB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

11、局提出。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1 范围 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2 引用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机动车 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

12、、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4 基本要求 4.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4.2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4.3 检测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 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4.4 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

13、场所;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4.5 A、B类检测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5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5.1 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5.2 检测场所一般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5.3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5.4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

14、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5.5 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5.6 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5.7 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5.8 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5.9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5.10 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5.11 A类检测场所

15、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6 检测设备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6.1.2 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6.1.3 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6.1.4 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6.2 A类检测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6.2.1 应具备网络数据传

16、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6.2.2 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6.2.3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6.2.4 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

17、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7 与检测相关的人员要求 7.1 检测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7.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7.3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7.4 检测机构负责人 7.4.1 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其检测机构的管理

18、工作。7.5 技术负责人 7.5.1 遵守和执行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建立及改进,督促和促进质量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组织实施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组织实施检测、人员培训、技术考核、学习交流等技术工作。7.5.2 熟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组织解决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7.5.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7.5.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7.5.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6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 7.6.1 负

19、责组织运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组织实施内部审核工作,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处理检测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客户对检测工作的投诉和意见;负责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反馈意见和信息。7.6.2 熟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解决检测中出现的质量与技术问题。7.6.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熟悉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7.6.4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7.6.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7 检测人员 7.7.1 检测人员包括仪器设备操作员

20、和驾驶操作员。7.7.2 了解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控制检测条件,做好记录,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7.7.3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参加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持证上岗。7.7.4 驾驶操作员应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7.7.5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7.8 质量监督员 7.8.1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质量负责人汇报质量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终止检测,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客户投诉和意见调查分析

21、工作,参加质量问题的分析工作和内部质量审核工作。7.8.2 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熟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发现检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7.8.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经验,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7.8.4 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7.8.5 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9 仪器设备管理员 7.9.1 负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维修、报废等等相关的管理工作。7.9.2 了解仪器设备,参加相关培训,取得合格证。7.9.3 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8 质量管理 8.1 检测机

22、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8.2 组织和管理 8.2.1 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8.2.2 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8.2.3 检测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8.3 质量体系要求 8.3.1 质量体系 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质量体系以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包括规定和规程等)来描述。检测机构各层次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检测质量的各项活动均在控制状态中进行。

23、检测机构建立的质量体系,应至少包含如下9个要素:(1)组织和管理;(2)质量体系要求;(3)人员;(4)设施和环境;(5)设备和标准物质;(6)检测要求;(7)记录和报告;(8)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9)投诉及信息反馈。8.3.2 质量管理文件 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检测机构检测范围;检测程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验程序;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8.3.3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内部质量审核包括定期审核和临时审核两种。检测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检测机构活动进行内部审核

24、,以验证其运行是否持续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一年内审两次,且一年内至少要审核一遍质量手册的全部要素。对于不合格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应进行跟踪验证。临时审核是在处理投诉等信息反馈中发现较大问题时,对质量体系和程序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核。检测机构应判定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必要时对质量手册和质量体系文件进行修订,提高管理水平。8.3.4 审核报告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应加以记录,在审核报告中反映出来。审核报告中应明确规定对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纠正活动,并进行跟踪验证,在报告中加以记录。8.3.5 比对和验证 8.3.5.1 检测机构应制定比对验证计划,并加以审核。

25、8.3.5.2 比对和验证的内容主要包括:8.3.5.2.1 检测机构间和检测场所间的比对试验;8.3.5.2.2 用相同检测设备,由不同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或用不同的检测设备,由相同的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8.3.5.2.3 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在检测机构内部进行检查。以上工作,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总结,比对和验证的有关记录和资料应归档保存。8.4 人员管理 8.4.1 人员培训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有技术知识和专业经验,并注意知识的更新,做到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岗位职责等)、检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检测场地安全

26、防护知识、职业道德等。8.4.2 人员考核 建立人员考核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其专业技能、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是否被投诉等情况。8.4.3 人员技术档案 技术人员的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培训成绩、技能考核、岗位考核和经历等技术业绩均应收集在个人技术档案中,并由专人统一管理。8.5 设施和环境 8.5.1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应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8.6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 8.6.1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的管理规程。购入的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检测机构应制订详细的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步骤、故障处理、维护保养要求等。须按有关标准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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