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七)省环保厅有关审批处室的联系方式。第六条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敏感区报告表10日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向公众公示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敏感区报告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或敏感区报告表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
2、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要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九)省环保厅有关审批处室的联系方式;(十)明确在报送省环保厅审批或重新审核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敏感区报告表向公众公开的方式和时间。第七条上述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10日。公示应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媒体(报纸或电视)上进行公示;(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项目敏感对象和保护目标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告栏上张贴布告进行公示,公示应标识显明;有条件的,还可辅以增加通过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示内容信息的印刷
3、品进行公示或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示方式。第八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或敏感区报告表简本的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简本,如在当地的行政审批中心,评价范围内各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室或社区服务中心等;(二)制作包含简本的专题网页;(三)在公众网站或专题网站上设置简本的链接;(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简本的方式。第二节公众调查第九条公众调查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采取发放调查问卷方式调查公众意见的,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敏感区报告表的编制过程中完成。调查对象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调
4、查对象的数量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调查问卷内容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调查问卷应事先编号并由主持调查工作的单位盖章。调查问卷问答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公众对当地环境质量的认可程度;(三)公众认为该地区主要的环境问题;(四)公众对本项目的了解程度;(五)公众对建设单位环境信誉的满意程度;(六)公众对本项目最担心的环境问题;(七)公众认为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周边居民居住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八)公众对项目建设的具体意见、建议;(九)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敏感区报告表信息公开过程中,公众是否愿意公开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第十一
5、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在当地主要媒体(报纸或电视)向公众公告,并书面通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各行政村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等,邀请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有关环境敏感区的管理机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个人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第
6、十二条听证会组织要求可以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执行。第三节环评文件的公众参与章节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内容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敏感区报告表中单独设相关章节。第十四条环境影响报告书、敏感区报告表的公众参与章节应包括公示和公众调查两方面内容。包括:公示情况、公示过程和公示结果,公众调查情况和调查过程、调查的具体内容和调查结果、调查信息统计表等,调查信息统计表应汇总调查问卷中涉及的各项问题。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在公众参与相关章节中如实反映公众意见,对于具体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应提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并进行反馈,反馈结果应在公众参与相关章节中进行说明。第十五条环境信息公示
7、和公众调查的原始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妥善存档保管,以便查阅,并注意保护公众个人隐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应当进行公众参与而无公众参与内容,或公众参与章节内容设置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细则要求的,省环保厅一律不受理该环评文件。第三章环境信息公开第一节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第十七条所有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省环保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8、信息。公开方式可参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应向省环保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同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信息公开情况。第二节政府信息公开第十八条省环保厅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第十九条省环保厅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关于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
9、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开受理情况并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受理日期、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二)公开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听证权利告知、公众
10、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还应公开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拟不予批准环境报告书(表)还应公开不予批准的原因;(三)公开作出审批决定,公开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情况公告之日起至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告期届满,不得少于7日,其中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关于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可
11、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省环保局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0855号)同时废止。附: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格式附省环保厅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格式要求执行。(一)受理情况公开年月日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公告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环评文件链接公告时间: 联系人:省环保厅处联系电话: 传真: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公众可以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厅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
12、见和建议。(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1、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2、拟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不予批准的原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至日(5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文件名称文号审批时间原文链接日(7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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