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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农村信用社最高额借款合同样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保证 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间无论是 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 证关系。第六条 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 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 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如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贷款,视同借 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则保证人仍同 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 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七条 保证范围:本合同保证范围为 贷款本金、利息 (包括罚息、复息等 ) 、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 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 和其他合理费用。第八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主合同若 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 款人

2、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 ( 权 利) 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本合同第三条有关利率调整若提高了利 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 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3、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若本 合同贷款人债权另设有物的担保,则保证 人仍同意对贷款人的全部债权按本合同约 定的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 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5、保证人承诺密 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 行清算,则应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借款人的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 偿权。 6、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 证责任,

3、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九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 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 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保证人同意后, 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展期 还款协议。 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 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借款人 ( 保证人 ) 违约及其违约 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 含展期 ) , 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利率加收 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 款利息,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 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 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_%的罚息利率计收 罚息。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

4、经贷款 人同意; 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 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 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 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 借款人发生如 下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 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 不 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 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 本息的; (2) 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的; (3) 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 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 未按期向贷款 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 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 借款 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

5、 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 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 的; (6) 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 卷入重 大不利诉讼的; (8) 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 政处罚的; (9) 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10) 隐瞒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或抽逃资 金( 本) 的;(11) 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 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 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 变更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 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 未在变更一个月前 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13) 发生偷 ( 逃) 税、被 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 ( 撤销 ) 营业执照的; (14)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

6、能力或失 去信用情形的。 6、保证人如发生上述 5(4) 至 (14) 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 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二 ) 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 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 应向借款人 承担下列责任: 1、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 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 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 ( 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 。第十一条 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 本行 ( 社) 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 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 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 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

7、第十二条 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 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 (查询、披露 ) 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附则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贷款限额指最 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但如因 本金计息、 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 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 范围。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其他附件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3、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 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4、贷款人已提

8、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 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 本合中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 保证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 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5.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借款人贷款人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代理人)保证人保证人: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 )最抵借字第 号贷款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 订本合同。贷款 人同意在 年_月_日至 年_月 _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最高贷 款

9、限额为人民币(大 写) 。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 在上述借款期间内,借款 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 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 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 定是否发放。 本合同项下各笔借 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本合同借款利率由 贷款人、 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 具体以当笔借款借 据为准。 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 整,借款期限在一年 ( 含) 以下的,本合同所 约定利率不变; 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 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 应的调整, 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 抵押人。 本合同约定还

10、款方 式为按 ( 月、季或年 ) 付息,每 (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 ) 的 20 日为结息日, 次日为 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 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 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 则当 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第五条 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 的财产 ( 见附件 1抵押物清单 ) 作为抵押 物,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 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约定如下: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 ( 包 括罚息、复息等 )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 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从权 利

11、、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等物上权利。如 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险, 则抵押 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 在抵押关系 存续期间,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 由贷款人保存。 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 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 并确认如贷款人 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 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 若抵押物发生保险 责任内的损失时, 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 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进 行提存。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 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 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 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

12、其他有效担保。3、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的,抵押人仍 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 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5、本主合同若无效,但抵押条款仍有 效,且抵押人同意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 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 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6、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 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然以全部抵押物 价值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担保。7、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 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 抵押权人。 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 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贵任。第六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 款期

13、限, 应在贷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 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后,由 贷款人、 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 协议。抵押人承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以本 合同所涉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并由借 款人、抵押人根据展期还款协议办理抵押物 抵押登记相应手续,贷款人予以配合。 贷款 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 确定。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 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 含展期 ) ,从逾期之日起 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加收 _的罚息 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 接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 用贷款, 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

14、 定利率加收 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 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 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 人同意, 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 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 提 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物清偿 贷款: (1) 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 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 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 不按约定的贷款用 途使用贷款的; (3) 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 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 未按 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 任何金融机构

15、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 借 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 理人员参与重大赌博、 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 的; 6) 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 政处罚的;(11) 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 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 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 变更企 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 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 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 面告知贷款人的; (13) 发生偷(逃)税、被 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 ( 撤销 ) 营业执照的;(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 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 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2、向借款人赔

16、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除:本 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抵 押登记办妥之日起生效; 若在本合同成立之 日起三十日内,抵押人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九条 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 本行( 社) 开设账户, 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 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 、贷 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 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第十条 借款人、 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 关规定, 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 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

17、、披露)借 款人、抵押人的有关信息。第 十 一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 由贷款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附则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贷款限额指最 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但如因 本金计息、 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 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3、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 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均由借款 人或抵押人承担。4、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对本 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 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 抵押人作了特 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 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 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5、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

18、人持二份,借款人和抵押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贷款人:(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人: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 月 日最高额保证合同 ( )最保字第 号债权人:债权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为债权人向债务 人 在 年_月_日至 年_月_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 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融资方式 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 诺、信用证和保函等。第二条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 保证。各保证人无论是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 资分别确定

19、, 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 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四条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 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 本金、利息 ( 包括罚息、复息等 ) 、融资过程 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 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律师代理费、 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 费用。第五条 债务人违约或任一保证人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 债权人有权从所有保证人 在本行 ( 社 ) 的账户中扣划与债权相应的款 项提前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或进行提存: 1、 未接期向债权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 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 务的; 2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

20、 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 的; 3、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4、卷入重 大不利诉讼的; 5、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 政处罚的; 6、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7、 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 ( 本 ) 的; 8 、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 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 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9、变更企 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 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 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 面告知债权人的; 10,发生偷 ( 逃 ) 税、被责 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 ( 撤销 ) 营业执照的; 11、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 信用情形的。第六条 债权人

21、依法转让债权, 保证人 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七条 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 效。且保证人对债权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 的一切债权 ( 权利 ) 仍按本合同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第八条 若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 另设有物的担保, 则保证人仍同意按照本合 同对债权人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且 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分先后顺序。第九条 若债务人不能依约向债权人 归还资金或支付利息、费用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本行 (社) 的账户内直接扣划相 应的款项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第十条 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债务人 的经营等状况若债务人进行清算,则应推 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 保证 人应预先

22、行使追偿权。第十一条 债权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 主张保证责任, 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 责任。第十二条 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 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 (查询、披露) 保证人的 有关信息。第 十 三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o第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 由债权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附别1 、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融资限额是指 最高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但如因 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 高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2、 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 均由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

23、3、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 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本合同中 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了特别 提示和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进 行了充分磋商。4、 本合同一式 份,债权人执二份, 保证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债权人责任人:(签字或盖章)保证人 保证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 )最抵字第 号债权人(抵押权人) :经债权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协商一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 订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 的财产 (见附件 1抵押物清单 )作为抵押 物,为债权人向债务人 在 年 _月 _日至 年 _月 _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

24、币 (大 写 ) 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 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和 保函等。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 所产生的债权人所有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全 部本金、利息 (包括罚息、复息等 )、融资过 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 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 理费用。第三条 本合同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 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等 物上权利。如债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 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 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为该保险 的第一受益人。 抵押人应将抵押物

25、权利凭证 及保险单等交由债权人保存。 抵押人授权债 权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 并 确认如债权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 或第三人即足见债权人有特别代理权。 若抵 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 抵押人应将 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债权或支付 费用,或交由债权人进行提存。若抵押物发 生毁损, 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 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抵押物价值减少时, 债务人应在三十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与减少 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第四条 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 办理,债权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第五条 债务人违约或抵押人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26、1、未按期向债权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 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 债务的; 2、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 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 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 的; 6、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7、 隐瞒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 (本 ) 的:8、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 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 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9、变更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 商登记事项, 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债 权人的; 10、发生偷 (逃 )税、被责令停业整 顿或被吊销 (撤销 )营业执照的; 11、发生其 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第六

27、条 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 抵押人 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七条 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 但本合 同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对债权人在主合同 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 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第八条 本合同债权人债权如另设有 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 则抵押人仍然以全部 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责任的担保。第九条 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 扣 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抵押人必须及时 告知抵押权人。 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 押权人遭受损失的, 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责 任。第十条 抵押人同意债权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

28、关信息系统上录入 (查询、披露 )抵押人的有 关信息。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债权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附则1、 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融资限额指最 咼融资余额不得超过最咼限额, 但如因本金 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融 资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2、 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 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均由债务 人或抵押人承担。3、 债权人已提请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 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 加粗部分向债务人、抵押人作了特别提示和 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 充分磋商。4、 本合同一式 份,债权人持二份, 抵押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债权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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