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甲系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为展示企业实力,在制造某批出口用机枪时,超过规定限额多制造5支机枪,放在企业展厅内。甲涉嫌违规制造枪支罪B.乙曾经是猎民并配备猎枪,后放弃持枪资格,但是并未上缴以前依法购买的猎枪,偶尔还持枪打猎。在公安机关通知上缴枪支后,仍拒不上缴。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C.丙是枪支发烧友,向朋友借来1把私制火药手枪,经常在家把玩,有时还向人炫耀。丙涉嫌私藏枪支罪D.丁为合法配备枪支的牧民,农闲时携带枪支驾车到牧区外旅游。丁涉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犯罪本题考查违规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私藏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犯罪(1)根据刑法第126条的规定,依法被指定、
2、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的,构成违规制造枪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条的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甲违规制造了5支机枪,但是没有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2)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3、一)第4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立案追诉。“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枪支管理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乙原系依法配备、配置枪支人员,在配备、配制枪支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枪支且拒不上缴公安机关,涉嫌私藏枪支罪。丙为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
4、人员,借他人私制火药枪支把玩,属于擅自持有枪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B、C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条第1项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1支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丁非法携带枪支驾车出牧区旅游,进入公共场所,危及了公共安全,涉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因此,D项正确。3、下列公安机关开展有关安保工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A.甲县举办农民运动会,县公安局建
5、议县人民政府出台规定,在运动场地周边,人民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B.乙县举行农产品博览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台规定,禁止机动车在博览会周边道路通行,提前在县电视台发布公告C.丙市举办国际足球比赛,为防范恐怖活动,市公安局建议市人民政府在比赛期间对本市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实施停止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的管制措施D.丁自治区某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公安厅建议自治区政府决定在该市采取临时限制网络通信的措施本题考查查验居民身份证,限制交通措施,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管制,限制网络通信措施。(1)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6、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人民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甲县公安局建议县人民政府出台规定,在运动场地周边,人民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不符合上述规定。(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台规定,禁止机动车在博览会周边道路通行,提前在县电视台发布公告,符合上述规定。(3)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22条第
7、4款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4)根据网络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4、裴某骑电动自行车载13周岁的女儿陆某路过荣某的西瓜地,告诉陆某在路边看人,自己到西瓜地摘了十几个西瓜(价值约百元)装入编织袋,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被荣某发现,荣某追上拉拽电动自行车,车倒地,裴某受轻微伤。群众报警,民警翁某(裴某表哥)到场处置,经其调解,裴某与荣某达成协议
8、,表示互相不追究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对裴某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陆某应当收容教养B.荣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行政违法行为C.如翁某回避办理本案,之前办案行为无效D.本案不可以调解处理本题考查盗窃行政违法行为、故意伤害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收容教养、回避、治安调解。(1)裴某偷西瓜,涉嫌盗窃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陆某虽然参与了盗窃西瓜,但是不满14周岁,应当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刑法第1
9、7条第4款的规定,收容教养适用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陆某参与盗窃西瓜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适用收容教养。(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以殴打以外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故意伤害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荣某拽倒裴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致使裴某受轻微伤,属于制止盗窃的合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项错误。(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条的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办案人民警察,在回避决
10、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翁某回避办理本案,之前办案行为并不当然无效。(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裴某盗窃他人西瓜,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属于调解处理的范围。5、伍某借用余某的身份证办手机卡,给余某1000元报酬,余某未接受。伍某用该手机卡上网发表某电视台主持人在国外有私生女的虚假贴文10条,点击、浏览量5000余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伍某构成诽谤罪B.余某没有违法行为C.伍某和余
11、某共同构成诽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D.公安机关应当对本案立案侦查本题考查诽谤罪、出借居民身份证行为、诽谤行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诽谤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项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12、,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伍某在网上发表某电视台主持人在国外有私生女的虚假贴文10条,点击、浏览量5000余次,属于情节严重,涉嫌诽谤罪。因此,A项正确。(2)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2项的规定,出借居民身份证的,构成出借居民身份证行政违法行为。余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伍某用于购买手机卡,涉嫌出借居民身份证行政违法行为。(3)伍某、余某2人对实施诽谤行为缺乏共同故意。伍某的诽谤行为构成犯罪,余某涉嫌出借居民身份证行政违法行为。(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的诽谤罪,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
13、侦查。6、甲发现自己的妻子乙与乡长有染,找到朋友民警丙帮忙,丙又找到在酒店工作的朋友丁复制乙与乡长在酒店开房的监控视频,丁通过丙向甲要了5000元。甲将视频发给乡长,要求乡长给个“说法”,否则将其开房视频上传网络。乡长让乙“摆平”其事,乙愤然道:我早晚要杀了他。A.甲涉嫌敲诈勒索行政违法行为B.乙涉嫌故意杀人罪C.丙涉嫌滥用职权罪D.丁涉嫌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行政违法行为本题考查敲诈勒索行政违法行为、故意杀人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行政违法行为。(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敲诈勒索行政违法行为
14、。甲将视频发给乡长,要求乡长给个“说法”,没有明确的敲诈勒索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行政违法行为。(2)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扬言早晚要杀了甲,只是一种单纯的犯意表示,没有实际为杀人创造条件、进行准备活动或者着手实施,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3)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丙找到在酒店工作的朋友丁复制乙与乡长在酒店开房的监控视频,没有利用自身职权,也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丁通过丙向甲要了5000元,丙与丁共同
15、构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行政违法行为。(4)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该法第44条的规定,非法出售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丁向他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涉嫌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行政违法行为。
16、7、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荀某在郊区休假期间,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找当地乡人大代表曲某帮忙修车。曲某赶来,将自己的机动车停在旁边商店门口。商店老板储某要求将汽车挪离,曲某拒绝,两人争吵并厮打。荀某上前将2人拉开,便同曲某修车。一会儿,储某和曲某再次厮打在一起,荀某喊了一声别打了,又埋头修车。后储某被曲某推倒,太阳穴正好撞至路旁隔离带上,当场死亡。A.荀某涉嫌玩忽职守罪B.储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C.公安机关如决定对曲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需报请曲某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许可D.如荀某涉嫌职务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题考查人民警察的职责、玩忽职守罪、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17、监察机关的职责。(1)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荀某发现储某和曲某厮打,属于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制止的职责,但是没有履行,导致发生储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玩忽职守罪。(2)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构成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储某的死亡不属于不能预见的
18、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曲某应当预见推倒储某可能导致其头部撞击硬物进而发生生命危险,对储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留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对曲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无需经其所属人民代表大会许可。(4)根据监察法第11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对涉嫌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职责。如荀某涉嫌职务犯罪,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调查,而非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某市高中学生束某(17周岁)前往临市参加反对M国的游行、示威活动。束某与司
19、某发生口角,并摔坏司某手机,受损价值600元。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柬某16周岁时曾因与他人打架被处以警告。A.束某到临市参加游行、示威应当经该市公安机关批准B.束某涉嫌非法游行、示威和故意损毁财物行政违法行为C.临市公安机关可以将束某强行遣回原地D.如对束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执行本题考查禁止异地游行、示威,强行遣回,非法游行、示威行政违法行为,故意损毁财物行政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处行政拘留的执行。(1)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5条的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束某不得到临市参加游行、示威。(2)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法律
20、规定举行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非法游行、示威行政违法行为。束某不是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非法游行、示威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政违法行为。束某摔坏他人手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政违法行为。(3)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的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束某没有到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行为,不符合被强行遣
21、回的条件。(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束某曾经因为与他人打架被处以警告,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如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则应当执行行政拘留。9、某大学外国留学生白某向中国女学生舒某请教语言翻译问题。白某提出与舒某拍照留念,趁机对舒某进行舌吻和袭胸,称这是本国礼仪。舒某挣脱逃跑后报警,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白某构成侮辱行政违法行为B.办案公安机关如果决定行政拘留白某,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将案件相关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C.办案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白某驱逐出境
22、D.办案公安机关可以安排1名民警带1名辅警调取相关监控录像本题考查侮辱行政违法行为、猥亵行政违法行为、涉外行政案件内部报告、对外国人驱逐出境的处罚程序、调查取证主体。(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侮辱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志,用抠摸、楼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猥亵行政违法行为。白某在与舒某拍照留念时,对舒某进行舌吻和袭胸,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尚不够刑事处罚,涉嫌猥亵行政违法行为。(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23、规定第254条的规定,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案件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承办的公安机关可以层报公安部
24、处以驱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办案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驱逐出境。(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1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办案公安机关调取录像属于调查取证工作,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来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解析(2020年版)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者不选均不
25、得分)1、甲欲通过网络号召小区居民上街聚集反对在附近建垃圾站。乙知道后,帮助甲在家里建立无线网络。在甲的号召下,数百名小区居民连续数日在小区西侧马路上抗议,阻塞交通,拒绝服从民警解散的命令。某日,小区居民丙免费为聚集人员每人发放一瓶矿泉水,丁用砖头砸疏导交通的民警致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A.甲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B.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C.丙涉嫌资助非法聚集罪D.丁涉嫌妨害公务罪本题考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示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资助非法聚集罪,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1)根据刑法第296条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
26、,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第1款、第3款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27、规定定罪处罚。甲通过信息网络号召小区居民在公共道路上非法集会、示威,拒绝服从民警解散的命令,同时触犯非法集会、示威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由于后两罪为前罪的手段行为,且非法集会、示威罪处罚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重,对甲应当以非法集会、示威罪定性处理。(2)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第3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乙明知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集会、示威犯罪活动,但是仍然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8、乙虽然是甲的共犯,但甲涉嫌的非法集会、示威罪主体限于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而乙非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非法集会、示威罪,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处理。(3)根据刑法第290条第4款的规定,多次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资助非法聚集罪。丙为非法聚集人员发放矿泉水,属于资助非法聚集行为,但非多次资助,不构成资助非法聚集罪。(4)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5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丁用砖头砸疏导交通的民警致轻微伤,涉嫌妨害公务罪。2、下列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说法正确的是(ACD)。A.甲以当地镇政府未能满足其拆迁补偿为由,多次到市政府闹事,干扰办公秩序。公安机关对甲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