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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1、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6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2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赁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第六条 租房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租

2、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维修项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租人,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

3、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

4、修科目; 5、其它:。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5、(六)出租人对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它: 。 第十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节能、环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6、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必须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其它: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 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

7、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 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承租人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

8、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需要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租人与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承租

9、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条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

10、合同无效或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 (一)违反使用、维修、返还等约定义务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约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房屋的强制收回 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

11、本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房屋而拒不返还的,出租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份,承 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咀方:乙方:年月日: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范文二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绿园区西

12、环城路5555号 联系电话: 81810689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 住址: 工作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 宽城 区 首山逸居小区 栋 单元 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户型 室 厅。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13、 佰 拾 元)。 第四条 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第五条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 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

14、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

15、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9、乙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0、乙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1、乙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16、第九条 房屋腾退 1、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腾空该房屋, 并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原样交还甲方。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3、乙方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腾退该房屋。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直接划扣。 2、租赁期间,乙方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车辆停放费等费用。 3、乙方行为致甲

17、方负责的物业公共区域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6、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7、甲方可以委托运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管理,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18、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咀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范文三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本市

19、 区 路 村 栋 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该房屋是甲方通过 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 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 承担. 第五条

20、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押金和完好保证金,押金(按 签订合同时的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人民币 元,房屋完好保证金为人民币.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须在每月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每月划款时间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划款时间,可直接到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补交租金和滞纳金,也可将欠交的租金和滞纳金存

21、入托收银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八条 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

22、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

23、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

24、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

25、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三)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乙方不再符 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却不主动办理退房手续的; (四)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六)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八)连续六个月内不入住的; (九)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正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

26、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销户手续,携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结清单,销户单,押金和保证金收据,本人身份证,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房屋的,甲方将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乙方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权

27、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该房屋.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可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外,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咀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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