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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电子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价(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补充: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unitednatio

2、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议),共6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公约在达到法定批准国家数额后正式生效。我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该公约的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但在参加公约时,根据第95、96条的规定,我国对该公约第11条以及第1条第1款b项作了保留。【promulgationDate】1980.04.11签订于维也纳ThesTATespARTIesToT

3、hIsconVenTIon,beARIngInmInDthebroadobjectivesintheresolutionsadoptedbythesixthspecialsessionofthegeneralAssemblyoftheunitednationsontheestablishmentofanewInternationaleconomicorder,consIDeRIngthat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tradeonthebasisofequalityandmutualbenefitis(: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电子版)animportant

4、elementinpromotingfriendlyrelationsamongstates,beIngoFTheopInIonthattheadoptionofuniformruleswhichgover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andtakeintoaccountthedifferentsocial,economicandlegalsystemswouldcontributetotheremovaloflegalbarriersininternationaltradeandpromote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

5、onaltrade,hAVeDecReeDasfollows: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pARTIspheReoFAppLIc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适用范围和总则chapterIspheReoFAppLIcATIon适用范围Article1(1)Thisconventionappliestocont

6、ractsofsaleofgoodsbetweenpartieswhoseplacesofbusinessareindifferentstates: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whenthestatesarecontractingstates;or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whentherule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leadtotheapplicationofthelawofacontractingstate.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Thefactthatthepartieshavetheirplac

7、esofbusinessindifferentstatesistobedisregardedwheneverthisfactdoesnotappeareitherfromthecontractorfromanydealingsbetween,orfrominformationdisclosedby,thepartiesatanytimebeforeorat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neitherthenationalityof

8、thepartiesnorthecivilorcommercialcharacterofthepartiesorofthecontractistobetakenintoconsiderationindeterminingtheapplicationofthisconvention.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Article2Thisconventiondoesnotapplytosales: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ofgoodsboughtforpersonal,familyorhouseholduse,unlesstheseller,a

9、tanytimebeforeorat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neitherknewnoroughttohaveknownthatthegoodswereboughtforanysuchuse;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byauction;经由拍卖的销售(c)onexecutionorotherwisebyauthorityoflaw;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ofstocks,shares,investmentsecurities,negotiab

10、leinstrumentsormoney;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ofships,vessels,hovercraftoraircraft;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ofelectricity.电力的销售Article3(1)contractsforthesupplyofgoodstobemanufacturedorproducedaretobeconsideredsalesunlessthepartywhoordersthegoodsundertakestosupplyasubstantialpartofthematerialsnecessaryforsuc

11、hmanufactureorproduction.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Thisconventiondoesnotapplytocontractsinwhichthepreponderantpartoftheobligationsofthepartywhofurnishesthegoodsconsistsinthesupplyoflabourorotherservices.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Article4Thisconventiongovernsonl

12、ytheformationofthecontractofsaleand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andthebuyerarisingfromsuchacontract.Inparticular,exceptasotherwiseexpresslyprovidedinthisconvention,itisnotconcernedwith: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thevalidityofthecontractorofanyofitsprovisionsoro

13、fanyusage;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篇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适用范围问题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适用问题研究文献综述cIsg生效二十五周年里,有79个国家先后加入,囊括了占世界上四分之三的国际贸易总量国家。cIsg协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统一了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有力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cIsg创设了独特的机制,创新了许多合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值得各国借鉴研究。国外关于cIsg的研究非常深入、广泛,既有从案例出发的实证研究,也有从咨询委员会意见探讨公约愿意,也有从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角度进行了分析阐

14、述,并建立了内容全面的数据库。中国法律界对于cIsg研究经过二十多年发展,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从专著到期刊论文、硕博论文都有所涉及。本文试图总结中国法律界关于cIsg的研究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点名本人的研究方向。一、资料来源和范围(一)中文书籍研究中文书籍(不包括译著)关于cIsg并不多见,而且多以逐条注释和统一解释研究为主要形式,比如张玉卿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和王京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三位都是从注释角度逐条解析;进行统一解释研究的有有刘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问题研究、罗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解释问题研究和梁茜琪联合国国

15、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三位。(二)国外原著、译著研究本人通过华政外文图书馆查询资料,目前拥有的关于cIsg的外文资料(原著)主要有英文7部分别是1996年出版michaelR.will对保留国而言,它与另一国的关系应当按照经过保留修改的条约规定,对该另一国而言,它与保留国的关系也按照同一范围修改条约的规定。由于中国政府对5公约6第11条作了保留,第11条就不适用于中国与5公约6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合同。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与5公约6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的。但有的学者认为,第一,在5合同法6生效后,假定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

16、书面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仅在与非5公约6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自然采用口头形式。第二,除非我国以书面方式撤回对5公约6第11条及第29条的保留,否则我国当事人与公约其他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仍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即使我国政府宣布撤回对5公约6第11条和第29条的保留,相对于其他就合同形式声明保留缔约国当事人而言,有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仍然只能以书面方式证明之,并不受我国5合同法6这一变化的丝毫影响。篇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年月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

17、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在确定本

18、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第三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第四条本公约只

19、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二章总则第七条()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

20、的法律来解决。第八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第九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

21、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第十条为本公约的目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十二条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

22、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十五条()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

23、,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第十六条()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第十七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第十八条()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

24、,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第十九条()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

25、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第二十条()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

26、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第二十一条()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第二十二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第二十三条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第二十四条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一章总则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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