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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请假规章制度管理系统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1、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

2、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

3、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4、。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篇二: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请假有关规定 时间:2011-06-29 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

5、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

6、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 1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

7、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六)丧假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

8、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

9、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3 公务员请假制度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

10、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4(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

11、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

12、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5篇三: 篇一: 事业 单位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 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 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 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 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

13、、请假期满后按时 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 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 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 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 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 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 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 务必

14、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 制度中,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 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 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 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 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 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 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 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 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15、5、假期结束返校后, 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 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 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2、准假领导应做好 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 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公假 1、公务假 涵义:因公事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凭证:上级

16、的请 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因公伤离学校查实, 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时限:停工留薪 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 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 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经学校安 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时限:延长时 间,按1.5倍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 计;法定假日,按3倍计。 规定:视为公务 假;

17、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凭证:主动提供 有效证明。 尽孝假:父母生 日,每年1天。 护理假:父母 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 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体检假:健康 体检,每年1天。婚前体检,1天。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看护假:领有独 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子女结婚:5天。女性生理假:每 月1天。 退休前一年,给 予适当照顾。 讲学进修、评职 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因绩效突 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规定: 私假 1、事假因

18、私事离原则上一 次最多15天。优先用补 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因伤病离门诊病 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住 院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 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 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 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法定假 1、婚假结

19、婚证。3天+晚婚 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直系亲属 死亡证明。3天+需到 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计划生育 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 生子女证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男方, 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宫内 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婴儿 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

20、1小时+路程假;领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附:请销假审批表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附件 1: 机关、事业单位请 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 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 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凭医生证 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 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 请假时

21、,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 事假处理。 (一)1、工作人员请 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 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 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 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 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 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 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

22、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三)按旷工处理的 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 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 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 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 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 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

23、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 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 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 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 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 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已婚职工

24、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 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 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 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 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 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 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 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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