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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3918篇Word格式.docx

1、C、应当由甲市C区法院管辖D、甲市B区法院和甲市C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第3章第4节特殊地域管辖B考查诉前保全造成损害的管辖确定,民诉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正确。3.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

2、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6题,单选)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第2章公开审判制度本题考查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48条之规定,本题属于商业秘密案件且为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但需公开宣判,故B、D选项均错误。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即可满足不公开审理的前提,故A选项错误。综上,C选

3、项正确。4.法院发邮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领取判决书,当事人前来法院,看了判决书,知道自己败诉,拒绝签收,法院将判决书送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并邀请了其所在单位代表见证,并且拍照,这种是什么送达?(2018年仿真模拟题)A、留置送达B、直接送达C、电子送达D、委托送达第9章送达方式A本题考查送达。A选项中,留置送达中包括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情形,若当事人到达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同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在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

4、记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视为送达,也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故本题选A。直接送达是指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5.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举证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0日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无法按期提供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C、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D、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

5、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减、罚款第8章举证时限考查举证期限。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非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根据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6.因下雪路滑,张大爷不慎摔伤,到B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因认为

6、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使得张大爷永久性残疾,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因张大爷行动不便,法院可以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通知其子张小刚参加调解B、张大爷对儿子张小刚说,“你全权代理我处理此案”,故法院可以直接通知张小刚参加调解C、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签名D、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和张小刚共同签名第10章第3节调节的进行考查民事诉讼调解的代理。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

7、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A项正确,BCD项错误。7.李某租住王某一间房,2018年3月,租赁合同到期,李某迟迟不愿退房。王某无奈,只得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退房。判决生效后,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王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员带法警进入该房时,案外人张某手持木棍将执行员打伤,法院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8000元。 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B、罚款和拘留两种措施不得同时采用C、适用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D、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对案外人采取强

8、制措施第12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考查拘留和罚款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3款的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而非对同一妨害行为不能同时适用,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的规定,拘留和罚款必须由院长批准,故C项正确。只要是破坏了诉讼秩序,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都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D项正确。8.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下列哪个法院管辖:A、侵权实施地或原告住所地B、侵权发生地或原告户籍所在地C、侵权结果地或被告户籍所在地D

9、、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D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正确。9.执行法院对下列哪项财产可以采取执行措施: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D、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产第21章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10、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等,故AB不当选。根据执行规定第3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10.甲乙二人均为年过70的老人,有一处房产,膝下育有一子丙。丙不误正业,因赌博欠下债务无力偿还。随后丙拿出两位老人家中的房产证等证件,办理了抵押取得贷款,无力偿还。后债主丁上门,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争执期间,另一位也自称债主的戊找上甲乙,同样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但是对于房屋归属,丁和戊也无法商榷。后丁到法院起诉丙,要求法院将房屋判为自己

11、所有,戊听说后,也到法院,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甲乙二人同样到法院,主张丙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房屋归甲乙所有。那么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和乙不是本案当事人B、丙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C、丁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戊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5章第5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查共同诉讼与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该案,甲和乙、丁、戊,均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

12、与诉讼。将其他当事人都作为被告,行使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丙在该案中是适格的被告。因此,答案为C。11.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B、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以及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的规定,AB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

13、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错误。12.杨琴与翰庭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F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杨琴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赵某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该名仲裁员被依法决定回避并重新确定了一名仲裁员。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对赵某的回避申请,应当由F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B、赵某被决定回避后,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一名仲裁员C、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D、若杨琴和翰庭公司均申请已进

14、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则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第26章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赵某为仲裁员,故对赵某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故赵某被决定回避后,可以由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一名仲裁员。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仲裁法第37条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1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

15、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0题,单选)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原告与被告的类别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关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戊成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行的员工,不能成为被告。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

16、,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又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14.2018年元旦,覃某在繁星商场购买了三台抽湿机并用商场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了购货协议,其中约定因履行该合同而引发的所有纠纷,均应向繁星商场所在地的B区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A、用格式合同订立的管辖协议无效B、如果繁星公司没有提请覃某注意该管辖协议,则协议无效C、如果繁星公司没有提请覃某注意该管辖协议,则覃某有权主张该协议无效D、如果繁星公司没有提请覃某注意该管辖协议,则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

17、该协议无效协议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若以格式条款订立的管辖协议无效,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二、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B选项仅提及其中一项条件,故B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C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格式15.甲十分相信律师乙的业务水平,便将自己与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于乙并写了一份委托书,写明案件由乙全权代理。那么乙能够做的丁作是:

18、A、收集证据B、变更了甲的诉讼请求C、与丙达成和解D、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第6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考查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故乙能够做的工作只有A收集证据。16.泰康公司与鑫盛集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泰康集团在A市S区为鑫盛集团建设一栋多功能写字楼,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泰康公司所在地的E区法院或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因工期问题发生争议,鑫盛集团将泰康公司诉至S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A、S区法院应当受

19、理鑫盛集团的起诉,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自始无效B、S区法院不应受理鑫盛集团的起诉,本案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解决C、若S区法院已经受理了鑫盛集团的起诉,则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E区法院,因为本案中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D、S区法院在立案受理鑫盛集团的起诉后,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第25章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及程序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A市S区法院专属

20、管辖,故当事人不得达成管辖协议改变本案的管辖。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据前所述,本案由A市S区法院专属管辖,故S区法院在立案受理鑫盛集团的起诉后,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17.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经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支持B、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C、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可以受理D、对违反法律程序的仲裁活动,有权裁决中止仲裁,通知仲裁庭纠正违法行为第28章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本题考查

21、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但是不能在仲裁进行过程中18.徐某和黄某之间存在自然人借贷关系,第三人刘某是债务人黄某的担保人,后来徐某和刘某就主债务事项做了公证。公

22、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黄某仍然没有履行债务,现徐某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院公证债权文书的受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徐某申请执行担保人刘某的担保财产,法院不予受理B、徐某申请执行担保人刘某的担保财产,法院予以受理C、公证债权文书明确给付内容且要有债务人黄某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D、徐某除向法院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外,还需要提交执行证书本题目考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

23、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本题中仅债权人徐某和债务人黄某就主债务做了公证,担保债务没有作公证,因此选项A正确,B错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5条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需要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人19.甲欠乙钱,乙用手机偷录谈话录音,期间甲承认欠钱并商量能不能晚一点还,后两人打官司,乙不能提供原件,便将偷偷录的录音剪辑后交给法院,但剪辑后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佐证了事实,问该录音有无证据能力?A、是合法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B、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C、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能单独定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手机录音是存储在

24、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但是乙不能提供原件,且录音经过剪辑,并不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它不属于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因此该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20.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仍需举证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在一起侵权纠纷中,被告刘某承认是其打伤了原告孙某,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纠纷发生当天刘某在外地,其

25、不可能打伤孙某。此时,应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D、被告黄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法官张某宣布该承认无效免于证明的事实考查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故A、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

26、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故B21.下列关于当事人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必定是适格当事人B、适格当事人必定是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C、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D、诉讼标的的主体一定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当事人适格考查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适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拥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是具体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因此B错误;诉讼权利能力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因此C错误;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就是适格的当事人。但在某些案件,例如消极的确认之诉中,非案件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适格当事人,D选项错误。22.关于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的理解,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B、法院作出罚款和拘留的决定均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C、黄某在去法院递交上诉状的途中被撞昏迷,因此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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