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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b.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_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c.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d.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e.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1.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_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_年_次。2.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3.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

2、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2.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3.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a.5b.10c.15d.204.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a.10b.30c.60d.90二,多选题,本题型每题有_个备选答案,其中至少有_个答案是正确的,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3.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3、第二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_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

4、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_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_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5、,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以下简称安全监管_)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6、、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_、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_。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

7、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_、备案。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_、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8、全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安全监管_、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_、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_日内_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_次。经补考

9、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_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_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_,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_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

10、,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_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_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_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_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_确认

11、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_年复审_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_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_年_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_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

12、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_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_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13、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

14、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_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

15、员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_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_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_、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_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

16、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_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罚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

17、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_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_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

18、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

19、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_、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_年_月_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_号)同时废止。第三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年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20、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以下类别:(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四)高处作业;(五)制冷与空调作业;(六)_作业;(七)矿山安全作业;(八)矿山应急救护作业;(九)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十)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十一)民用_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十二)锅炉作业;(十三)压力容器作业;(十四)起重机械作业;(十五)电梯作业;(十六)客运索道作业;(十七)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八)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十九)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_)会同_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_周岁;(二)

21、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归口负责、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_、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_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国家安全监管_备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

22、)_、指导并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煤矿井下_作业人员,下同)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_备案。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职责分工_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第二章培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凭学历证明可免理论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监管_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必须依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第十条从事特种作

23、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安全培训资质。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学员情况、教师资格、收费标准等事前报送有关考核、发证机构_、备案。第十二条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在户籍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_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市(地)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_实施。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六条考核、发证机构

24、应当将考核、发证审核程序、考核类别、考核计划、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第十八条申请考核人员应当携带_明、毕业证书、健康证明、培训证书等材料,按期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构报名。第十九条考核、发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问题,应当场指出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_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25、,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予受理。第二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构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_,并作出是否准予考核_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_决定。准予考核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考核时间;不准予考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自准予考核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考核、发证机构应当完成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二十二条考核、发证机构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培训。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_统一规定式样和技术标准。_有关部

26、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作,也可以使用国家安全监管_印制的证书。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印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市(地)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四章复审补换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_年复审一次。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复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_个工作日前,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当地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复审。复审内容包括:(一)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二)违章作业记录情况;(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培训;(四)本作业安全知识考试。第二十六条复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复审机构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向原复审机构申请再次复审。复审机构可根据申请再复审_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申请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失效。第二十七条跨地区从业或者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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