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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直解1.docx

1、成唯识论直解1成 唯 识 论 直 解 林 国 良 著第一章 论破我执与法执 卷 一 【解题】成唯识论原著虽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但形式上不分章,而是按篇幅大致相等的原则分为十卷。现本书按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将原著分为六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破我执和法执。 破我执和法执,是佛教理论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众生由我执和法执而流转生死、轮回六道,由破我执和法执而见道证道、成圣成佛。而我执与法执的根源在于人们将识自体变现的相分、见分或似我似法,执着为实我实法。本论在阐明了上述造论宗旨和对二执的总体批判后,进而对破我执和破法执分别进行论述。我执的理论形态表现在外道(佛教外各学派)和小乘佛教中。本论对外道和小乘

2、的我执的虚妄性作了分析和批判;对我执的两种类别、即俱生我执和分别我执进行了论述,指出我执来自于第七识和第六识的与生俱来的执着以及第六识由思辨分别而起的执着,并回答了由无我而产生的各种疑问。在破法执的论述中,本论对外道和小乘的观点分别进行了批驳。在破外道的法执中,本论主要批驳了数论和胜论的有关观点,同时对其他外道也作了或详或略的批驳。在破小乘的法执中,本论分别论述了色法、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均非心外实有。进而,本论又对法执的两种类别、即俱生法执和分别法执进行了论述,指出法执也来自于第七识和第六识的与生俱来的执着以及第六识由思辨分别而起的执着,并回答了由法空而产生的各种疑问。最后,本论对能变现似我

3、似法的识的状况作了简单介绍。第一节 概论 一、造论宗旨 稽首唯识性1 ,满分清净者2 。 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3 。 【今译】皈依致敬唯识本性, 皈依致敬证唯识性、说唯识理的佛, 皈依致敬造三十颂、显唯识理的世亲菩萨。 我现在解释世亲菩萨的三十颂, 是为了使所有众生获利益得安乐。 【注释】1 唯识性:指唯识学所说的一切事物的本性,即遍计所执性、依他起性、圆成实性(详见第五章)。 2 “满分清净”,“满清净”,即完全清净,指佛;“分清净”,即部分清净,此处指造三十颂的世亲。 3 有情:与众生同义,早期译为众生,玄奘译为有情。考虑到众生一词更为通俗流行,本书的译文均作众生。 【评析】此颂通常称为

4、序颂,并非世亲的唯识三十颂原有,而是护法所造。对此颂可作多种理解。颂中的第一句“稽首唯识性”,其中,“稽首”,形式上是指叩首的礼节,意义上则与归命同义,意谓皈依并致敬。然而皈依致敬的对象究竟为何者?对此最一般的理解是皈依佛法僧三宝并向三宝致敬。即将“满分清净”中的“满清净”,即完全清净,理解为佛,在三宝中指佛宝;“分清净”,即部分清净,理解为菩萨,在三宝中指僧宝。“唯识性”则指法宝。但在文章开始皈依致敬三宝是一般佛论的通例,而在此部讨论唯识学的专著中,对此颂则可作更为特定的理解。即“满清净”是指完全证得唯识真实本性、并宣说唯识教理的佛;“分清净”则指颂主,即造三十颂、弘扬唯识教理的世亲。 今造

5、此论,为于二空1 有迷谬2 者,生正解故;生解为断二重障3 故。由我法执4 ,二障具生;若证二空,彼障随断。断障为得二胜果故: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5 ;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6 。 【今译】现在造这部论,是为了使那些对我空和法空的道理全然不解或持有谬见的人,能产生正确的见解;产生正确的见解,是为了断除烦恼障和所知障。由于具有我执和法执,上述二障便都产生;如果证得我空和法空,那二重障随即断除。断除二障是为了证得二种殊胜的果:即由断除使生死相续的烦恼障,而证得真正的解脱;由断除能障碍正确见解的所知障,而证得大菩提。 【注释】1 二空:指我空和法空。 2 迷谬:据成唯识论述记(以下简称述记

6、),“迷”指对二空之理全然不解,“谬”指对二空之理持有谬见。 3 二重障:指烦恼障和所知障。 4 我法执:“我执”,指不明我空之理而对实在自我产生的执着。“法执”,指不明法空之理而对事物的实在本体产生的执着。 5 真解脱:即涅pan 。 6 大菩提:指佛的无上觉、无上智慧。 【评析】此处以下论述本论的宗旨,此处首先说明唯识学之“所悟”、“所断”及“所得果”。唯识学之“所悟”为二空:我空与法空。我空,也称人我空、人无我或生空,意谓众生身心都由各种因素(即所谓的五蕴)组合而成,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在众生的身心中,找不出始终不变的因素可作为自我。小乘一般只是停留在这种“我空”的认识上,大乘则进一步

7、指出“法空”。法空,也称法无我,意谓一切事物、包括组成众生身心的五蕴,本身也空,不存在始终不变的因素可作为它们的本体。唯识学之“所断”为二障:烦恼障与所知障。烦恼障是指由我执而产生的贪、嗔、痴等各种烦恼,因各种烦恼能成为证涅pan 的障碍,使众生流转生死轮回。所知障是指由法执而产生的贪、嗔、痴等各种烦恼,因各种烦恼能障碍菩提妙智,使众生不能了解一切事物的真实本性。唯识学之“所得果”为涅pan 与大菩提。菩提意谓觉或智慧,大菩提指能断一切世间烦恼而证得涅pan 的智慧,这是佛的智慧,有别于二乘的智慧,具体包括大圆镜智、平等性智、妙观察智、成所作智。 佛教的小乘与大乘,以及大乘内的各宗,其理论有异

8、有同。大略地说,小乘与大乘理论的相同处在于破我执,悟我空,证解脱;而大乘理论的特异之处在于破法执、悟法空,形成以大悲心为基础的菩提心。但大乘内各宗关于空的理解,在共同性中也有不同的侧重点。唯识学所说的法执等概念有其特定的涵义,由此也影响到法空、空有之中道等观念,从而形成了唯识学特定的理论体系。本论下文对此将作详尽的讨论。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1 、迷唯识者,令达二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或执外境如识非无,或执内识如境非有,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或执离心无别心所2 。为遮此等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今译】造这部论也是为了开导指示那些错误地执着存在真实的自我和真

9、实的心外事物、对唯识的道理全然不解的人,使他们能通达我空和法空,对唯识的道理如实地了知。 又有一些对唯识道理全然不解或持有谬见的人,他们或执着外境如同内识,并非不存在;或执着内识如同外境,并不存在;或执着各种识作用不同,主体相同;或执着只有心是存在的,心所并不存在。为了否定诸如此类的种种异端认识,使人们对唯识深刻微妙的道理能获得如实理解,所以造了这部论。 【注释】1 法:即一切事物。 2 心所:全称为心所有法,指伴随精神主体(即心)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心理活动。 【评析】此处是破除佛教内外对“我”“法”的种种错误认识。第一段“谬执我法、迷唯识者”是指凡夫和外道的错误认识。第二段“复有迷谬唯识理者

10、”是指古印度佛教内部的一些错误认识,其中,“执外境如识非无”是小乘说一切有部的观点,“执内识如境非有”是大乘中观派的清辨等学者的观点,“执诸识用别体同”是某些大乘佛教学者的观点,“执离心无别心所”是小乘经量部的观点。第一、第四种观点是对唯识全然不解,第二、第三种观点是对唯识持有谬见。对这些观点,下文将一一破斥。 二、总破二执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1 说有我法?”颂2 曰: “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3 。 彼依识所变,此能变唯三: 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4 。” 【今译】问:“如果只有识,为什么世人以及各种佛教典籍都说有自我有各种事物?”三十颂云: “依据虚假的认识或假设, 世人与佛典说

11、有我与法存在, 由此便有与之相应的种种现象产生。 这些与“我”、“法”相应的现象都是由识所变现, 那能变现现象的识只有三类: 即异熟识、思量识,以及了别境识。” 【注释】1 圣教:指佛与一切圣者的教导,即经、律、论三藏的典籍。 2 颂:此处开始为世亲所造的唯识三十颂。 3 转:述记释为“起”,即生起。 4 异熟等二句:“异熟”,指异熟识,即第八识;“思量”,指思量识,即第七识;“了别境”,指了别境识,即前六识。 【评析】此处以下论述破我执和法执,此处引用三十颂的第一颂和第二颂的前半颂,阐述了“实我”、“实法”的由来。唯识学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人们明明看到有各类众生,有各种事物,佛典中也有相应的概

12、念,那样的话,“唯识”(即只有识存在)之说何以能成立?此处引用的颂文对此作了回答:通常说的自我与事物只是一种假说。如再严格地加以区分的话,世人与佛典对自我与事物的假说,依据并不相同。世人说“我”、“法”,是基于虚假错误的认识,即将由识所变现的种种现象,认作是心外的真实存在,述记称为是“无体随情假”。佛典中说的“我”、“法”,是基于假设,即将由识所变现的种种现象,假设性地建立相应的概念,述记称为是“有体施设假”。因此,只有识真实存在(但这仅是一种简单的说法,严密完整的说法见后文),其余各种现象均由识所变现。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1 。 我谓主宰2 ,法谓轨持3 。彼二俱有

13、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4 ,预流、一来等5 。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6 ,蕴、处、界等7 。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今译】论云:世人以及佛典说有“我”有“法”,只是由假说而设立“我”和“法”的名称,并没有其真实的主体。 “我”是指不依赖任何条件而独立自主地对身心起支配作用的实体,“法”是指保持自己的质的规定性因而具有可认识性的事物。这二者都“转”而产生出种种现象。“我”的种种现象,有世人所说的众生、命根等,也有佛教所说的进入圣位的预流、一来等。“法”的种种现象,有胜论所说的实体、性质、运动等,也有佛教所说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转”而产生就是指根据各种情况设立不同名称。 【注释

14、】1 性:唯识学中,“性”与“体”常能通用,故“性”表示本性、本体、主体等含义。 2 主宰:“主”指独立自在、即不依赖其它条件而存在;“宰”指能起支配作用。 3 轨持:“轨”,轨范或规范,即事物具有确定的规范,因而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理解的;“持”保持,即事物能保持自己的性状,也就是具有确定的质的规定性。 4 命者:即寿命。有情、命者均是“十六知见”(指没有获得正见的世人基于实我而产生的种种相关看法)的部分内容。 5 预流、一来:“预流”是二乘圣者四级果位中的初级果位,此位圣人最多只要在欲界的人间与天界往返各七生,就必定能证得阿罗汉果。“一来”是二果圣人的名称,此位圣人只要再在欲界的人间与天界往

15、返受生一次。 6 实、德、业:“实”,即实体;“德”,即性质;“业”,即运动。这是古印度胜论学派所确定的六种主要范畴中的三种。 7 蕴、处、界:即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这是佛教概括出来用以说明众生与世界万物的基本范畴。 【评析】此处以下阐释颂文,此处是对我执和法执进行总体性的批驳,下文将进而对我执和法执分别进行详细分析和批驳。本论认为:通常说的“我”与“法”,仅是假说。因为通常所说的自我,具有“常”(始终不变)、“一”(纯粹单一,不能分解剖析)、“主宰”(能不依赖他物而独立存在,能自主地对身心起支配作用)等特征。但佛教认为,众生的身心都在不断变化,不存在始终不变的因素,故非“常”;众生身心由五

16、蕴和合而成,其中找不到不能分解剖析的终极存在物,故非“一”;众生身心中的各种因素乃至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由于因缘具备而生、由于因缘消失而灭,都不能超越因缘而独立存在,任何事物都不能超越因缘而对其它事物产生支配作用,因此并不存在独立的、不依赖任何条件的“主宰”力量。因此,自我肯定不是真实的存在。关于“法”,本论的定义是“法谓轨持”。述记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住持,不舍自相。”这就是说:“法”或事物,具有确定的质的规定性,山是山,水是水,因而人们能对其产生确定性的认识,不会将山当作水;另外,事物具有相对稳定性,山保持山的形相(自相),水保持水的形相,故而各事物保持各自的形相。事物具有“轨持”性,这是世人共同的看法,故而可认为是世俗谛中能成立的一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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