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人整改情况(含资金投入情况)整改前照片(照片高度4cm)整改后照片安全管理4.8 炼钢企业应根据 GB6222 的有关规定,配备煤气在线监测、防护设施,在煤气易泄漏和聚集区域,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4.11 炼钢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影响范围内。4.1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4.15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挪动、拆除或移作他用。4.16 炼钢企业应建立铁水、钢水、液态渣跑漏、煤气中毒以及火灾、爆炸、触电
2、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 GB/T29639 的相关规定,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置必备的气体检测仪、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毒面具、呼吸器、洗眼器、急救药品与器械等事故应急器具,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4.17 炼钢企业生产、检、维修作业外包的,应对承包单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和安全交底,签订安全协议,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措施进行审核。4.18 炼钢企业强电磁辐射区域应设警示标识,体内安装有心脏起搏器或金属植入物的人员禁止进入。厂房及其内部建、构筑物5.2.4 炼钢厂内,应按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牌。6.1.1
3、冶炼与浇注厂房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6.1.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符合相关安全规定6.1.4 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5m 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四周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
4、应不小于 0.8m,并应按起重机台数设置司机专用走梯和蹬车平台6.1.5 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主要工序主工作平台的参观走道,其宽度不小于 1.5m。纵向参观走道应贴近主厂房柱列布置,垂直于主厂房柱列的参观走道应沿厂房内边缘设置。6.1.6 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 0.3m 及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室内地坪面一致。6.1.8 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包括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的安全标志,应符合 GB2894 的规定6.2.2 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
5、、构筑物之间,应有 0.8m 以上的安全距离。6.2.3 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6.2.4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防火设施的设置,设置灭火器的场所和数量要求应遵循 GB50016、GB50414、GB50140 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连铸切割介质的气站、一次除尘风机房、电缆夹层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 7m 的,应设置通风设施。6.2.5 厂房
6、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 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 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 的规定。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6.2.6 炼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操作位置高度超过 1.5m 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 GB4053.3 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 1.5m 的平台,宽于 0.25m 的平台缝隙,深于 1m 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 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
7、 0.3m 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炼钢相关设备8.1.1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8.1.2 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以上 0.2m0.4m 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8,并以1.25 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8.1.3 应对罐体和耳轴进行探伤检测,耳轴每年检测一次,罐体每 2 年检测一次。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 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8.1.4 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干燥,使用前应烘烤至要
8、求温度方可使用。8.1.11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 1.5m 的净空距离。8.2.1 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8.2.2 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信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煤气烘烤作业区域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8.2.4 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空气助燃时亦应先点火后供风)。8.2.5 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安全标志。8.2.6 烘烤装置、煤气吹扫装置介质管线在非检修吹扫作业时,两管线之间应可靠阻断。8.
9、3.1 车间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车间地坪一致。8.3.2 车辆运行时,应发出声光信号。8.4.10 起重机吊运通道下方不应设操作室、休息室等。8.5.8 载运炽热物体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8.6.1 高温工作的水冷件,应根据需要提供事故用水。8.6.2 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进行防护。8.6.3 人员接近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设备外露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8.6.4 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连锁钢水
10、浇注12.1.1 钢水罐、中间罐浇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按规定报修、报废12.1.2 新砌或维修后的钢水罐、中间罐,应经烘烤干燥方可使用12.1.3 浇注后倒渣应注意安全,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倒渣区地面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其周围应设防护板。12.1.4 热修罐时,罐底及罐口粘结物应清理干净,更换氩气底塞砖与滑动水口滑板,应正确安装,并检查确认。新砌制的中间罐,应确认水口塞棒安装可靠,方可使用。12.1.5 新装滑动水口或更换滑板后,应经试验确认动作可靠方可交付使用;采用气力弹簧的滑板机构,应定期校验,及时调整其作用力。12.1.6 滑动水口引流砂应干燥。连铸12.3.1 确定
11、铸机弯曲半径、拉速、冷却水等参数时,应确保铸坯凝固长度小于冶金长度。12.3.2 钢水罐回转台的支承臂、立柱、地脚螺栓设计,应进行强度计算,计算中应考虑满罐负荷冲击系数(1.52)。钢水罐罐盖的工作重量应小于设计重量,防止罐盖旋转机构超负荷运行而导致罐盖坠落。钢水罐回转台旋转时,包括钢水罐的运动设备与固定构筑物的净距,应大于 0.5m。钢水罐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应在操作岗位及临近安全位置配置事故紧急按钮,并定期检验与演练。12.3.3 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为了避免钢水罐滑板油缸管路连接错误
12、,连接管必须明确标明尺寸大小。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12.3.4 中间罐车应设置事故撤离功能,出现异常情况可以紧急处理,钢水罐滑板自动关闭,旋转至受罐位,中间罐车行走至事故坑上方12.3.5 对钢水罐回转台传动机械、中间罐车传动机械、钢水罐浇注平台,以及易受漏钢损伤的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措施。12.3.6 结晶器、二次喷淋冷却装置应配备事故供水系统;一旦正常供水中断,即发出警报,立即停止浇注,事故供水系统启动,事故供水系统运行期间应降低拉速,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铸机的安全;应定期检查事故供水系统的可靠性。12.3.7 高压油泵发生故障或发生停电事故时,液压
13、系统蓄势器应能维持拉矫机压下辊继续夹持钢坯 30min40min,并停止浇注,以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12.3.8 采用放射源控制结晶器液面时,放射源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应使用专用工具,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和检测制度;放射源只能在调试或浇注时打开,其他时间均应关闭;放射源启闭应有检查确认制度与标志,打开时人员应避开其辐射方向,其存放箱与存放地点应设置警告标志。12.3.9 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12.3.10 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应仔细检查结晶器,其内表面应干净并
14、干燥,引锭杆头送入结晶器时,正面不应有人,应仔细填塞引锭头与结晶器壁的缝隙,按规定放置冷却废钢等物料。浇注准备工作完毕,拉矫机或扇形段出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引锭杆滑下伤人。12.3.11 新结晶器和检修后的结晶器,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的结晶器在安装前应暂时封堵进出水口。使用中的结晶器及其上口有渗水现象,不应浇注。12.3.12 钢水罐或中间罐滑动水口开启时,滑动水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滑板窜钢伤人。12.3.13 浇注中发生漏、溢钢事故,应关闭该铸流。12.3.14 输出尾坯时(注水封顶操作),人员不应面对结晶器。12.3.15 浇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二次冷却区不应有人;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
15、时,应立即停止浇注;浇注完毕,待结晶器内钢液面凝固,方可拉下铸坯;钢水罐回转台(旋转台)回转过程中,旋转区域内不应有人。12.3.16 浇注区每一流铸坯应设置隔离墙和结晶器盖板。事故状态下进入连铸机冷却室前应停止浇注,由指定人员进行设备复原。进入二冷室应有互保人员陪同。二冷室门只有在事故和设备维修时打开,只有停浇后才能进入二冷室。12.3.17 引锭杆脱坯时,应有专人监护,确认坯已脱离方可离开12.3.18 采用煤气、氢气、丙烷等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要求氢气和丙烷的管路上需要增设阻火器,防止回火造成事故,在氢气、氧气和煤气等阀站附近,严禁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12.3.19 切割机应专人操作。未经同意,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切割机控制室。切割机开动时,机上不应有人。照明16.4 炼钢厂应根据工艺设备布置,适当配置安全灯插座;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潮湿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应超过 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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