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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问责办法Word格式.docx

1、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个人的责任。第五条 实施党纪政务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保障部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保障部纪委负责问责具体工作。第六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重大问题受到问责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七条 保障部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

2、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违反学校和保障部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规定都必须受到追究,予以问责。第八条 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政治路线和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

3、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的。参与、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组织纪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

4、等决定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对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汇报或请示汇报不及时,尤其是对涉及面广、与学校和保障部利益密切相关的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

5、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咨询,向保障部报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

6、利活动的。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的。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四)违反群众纪律,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师生事务时刁难师生、吃拿卡要的;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

7、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师生利益行为的。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五)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上级和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无故拖延、不认真执行或未按时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保障部党

8、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保障部的文件、会议纪要不认真执行和落实,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六)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

9、人发生性关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第九条 在推进后勤保障部事业发展中失职失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在餐饮、物业、设施、公寓、运输领域安全稳定、节能减排、公车管理使用、信息化建设、人员管理、收费等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干部和员工集体上访、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在应对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对学校和保障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的。(二)不认真践行“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的服务

10、理念,对涉及校内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或者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负面影响的。(三)违反财经纪律,在收入、支出,资金、票据、资产,合同、协议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支票印鉴等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四)违反物资采购规定,招标与入库物品质量、规格、型号、品牌等不符,发现不及时上报,且违规操作入库;以及在考察、验收、招投标、工程管理、物资采购等重大问题上不按制度、程序或不经集体研究违规操作的。(五)违反食品安全,供应商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者采购、使

11、用残次饮食原材料以及出售过期食品等,发现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在各类评优评奖工作中不按程序和规定,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七)经常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玩游戏、看电影或外出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因饮酒贻误工作的;节假日期间安排值班,未到岗到位正确履行职责的。(八)其他给集体利益、公共财产、他人生命财产、学校声誉、保障部名誉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的。第十条 除第八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一)对党组织和单位的问责方式:1.检查。对履行职

12、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二)对党员干部和员工的问责方式: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4.党纪政务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有关规定

13、追究责任。问责方式应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造成损失的大小、造成影响的程度等情节确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三)关于诫勉的方式1.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一般由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做好谈话记录,载明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日期地点、诫勉事由等内容。2.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诫勉书应当

14、载明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诫勉事由、诫勉要求、诫勉书日期等事项。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造成重要影响的;(二)干扰、阻挠、对抗问责调查处理的,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题调查人员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违法所得的;(七)违纪违法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八)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违法行

15、为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第十三条具有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问责:(一)因下级部门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工作失误,但是决策程

16、序合规,决策事项符合改革方向和现行政策精神,且为学校和保障部谋发展,党员干部和职工没有谋取私利,工作中勇于担当且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第十五条 问责情形较重的,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汇报,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问责。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因非个人因素受到上级组织问责的,原则上应同时逐级追究保障部内部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四章 问责结果运用第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十八条 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干部和员工的任职使用影响期如下:(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升职务

17、或者重用;(二)受到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恢复履行职务;(三)受到停职检查处理之后,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四)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六)受到诫勉问责的,原则上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同年度内受到两次诫勉(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原则上不得享受次年度保障部的绩效奖励津贴;(七)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或降职、免职问责的,不得享受次年度学校与保障部的绩效奖励津贴,并扣发一定额度的

18、业绩津贴;(八)对编制外员工,视情节轻重,依据劳动合同法、保障部编制外员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扣减工资收入、按照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及职工,视情节轻重、损失和影响大小,在进行以上问责的同时,还应由各科(室、中心)负责扣罚相关责任部门一定的年终绩效分成。第五章 问责程序第十九条 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保障部党委直接问责,也可以责成保障部纪委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或干部员工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开展调查情形的,应当

19、回避。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挠调查工作的干部,调查部门可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或机构建议暂停其职务。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保障部党委或保障部党政联席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视情况向保障部内部或学校公开。第十一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单位或者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二条 保障部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做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或决定。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党组织、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的,应当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

20、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单位或者人员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材料应当归入被问责人员个人档案,并按要求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受到问责的单位,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保障部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和员工,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保障部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相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各科(室)、中心或者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保障部党委提出申诉。保障部党委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

21、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或者申诉人。被问责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党组织按程序实施问责。第二十七条保障部党委或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要及时听取有关实施问责情况的汇报,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问责不当、不落实问责决定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障部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后勤集团问责办法(后勤集团党发201816号)同时废止。第三十条对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的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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