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_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九条单位应当保障内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内审小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一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单位予以表彰。3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第十二条内审小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七)对本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4(八)对本单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内审小组应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科室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
3、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5(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科室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6(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
4、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科室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第十四条单位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十五条各科室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7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
5、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内审小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科室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小组办公室。第十九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8第二十条内审小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_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6、、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五章责任追究9第二十三条被审计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_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7、第二十四条内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_或者商业_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
8、行。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文(二)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_审计法、_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西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独立监督和客观评价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公司各单位、子公司均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内部审计遵循独立性、合法性、实事求是、廉洁、保守_的原则。第二章_及职责第四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审计稽核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
9、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负责_实施、协调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公司审计稽核部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是: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2、对各单位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3、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4、对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5、对各单位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6、对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有_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7、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
10、完成相关审计工作;8、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审计人员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称,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合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掌握一定的财会、经济、工程、管理和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为圆满完成审计任务,审计部门可临时聘请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下属单位或外单位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与财务、工程等相关专业部门进行业务交流,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审计业务水平和审计工作质量。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第九
11、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单位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审计权限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按时报送和提供如下资料:1、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基建、技改计划和执行情况;2、会计报表、工程投资项目预决算报表,物资采购、生产、销售统计报表及编制依据、说明等有关文件、资料;3、业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涉
12、及物资采购、存货管理、产品销售、资金收付等企业重要内部管理和会计控制制度;4、临时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二)有权检查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有权到现场勘察实物;(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定制度,或者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五)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重要经济决策、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并对有关实物、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被审单位须指派专人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七)对正在进行的
13、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检查被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本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披露。第五章审计内容第十三条内审机构对公司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经济效益审计。对被审计
14、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系统的_、分析,对照一定的标准评定经济效益的现状和潜力,提出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促使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二)财务审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促使被审单位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经济秩序,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三)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含离开现职岗位),在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或作出审计评价,以明确其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促使被审计人员勤政廉洁,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全面履行职责。(四)工程投资项目
15、审计。对公司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公司维简技改计划的项目投资,从项目开工前至项目竣工决算前,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促使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五)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促使被审计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和各种信息资料可靠,便于领导决策和各项经营管理方针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目标任务的完成。(六)其他专项审计及调查。对公司各单位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或公司领导交办的有关
16、事项,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的专门审计和调查活动,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以供公司管理层决策参考。第六章审计一般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1、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2、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审计对象、任务和目标;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要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4、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5、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本公
17、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会议进行审定。经审定后,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6、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7、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决定的情况。第七章审计处理、处罚第十五条为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建议权和处置权。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第十七条审计处理的种类有:1、责成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责成限期缴纳违纪、违法
18、应当缴纳的罚款;3、责成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及被侵占的公司资产;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第十八条审计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通报批评;2、没收违法所得;3、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第十九条经审计发现有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有体外循环资金的行为以及有违法所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给予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决定外,一律没收违规资金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司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相分离的制度,经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处以的罚款、没收的账外资金和非法所得,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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