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乙方与甲方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乙方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甲方以节能效益支付乙方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1.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1.3能耗基准(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甲方的照明灯具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1.4项目节能量(project energy savings)
2、:在达到甲方工厂和办公区等场所在用灯具照度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甲方照明灯具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第2节 项目期限2.1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2 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效益分享期满、并且所有合同条款履行完毕为止。2.3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项目分期合共 天内(详见本合同附件D),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双方共同完成本合同项目的所有改造工程。2.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项目第 1 期为 。在第 期项目完成、甲方签署本合同附件B:节能技改工程验收报告后的 30 天内,开始第2期的节能改造工程。2.4 节能效益分享起始日: 甲
3、、乙双方所约定的每期节能改造完成,甲方签署本合同附件B:节能技改工程验收报告的次日,每期的效益分享期各为 个月。第3节项目的内容、投资、目标、实施和验收3.1 项目内容: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以“德冠 ”的高效LED灯具置换甲方现用的高能耗传统灯具。甲方按照合同节能服务金额,开具银行保函给乙方。因本项目的实施所节约的电费,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4.6条规定的比例分享。3.2 项目投资:本项目改造所需的LED灯具的生产、运输、安装、维保、节能技术和改造费用全部由乙方投入。甲方只为本项目提供现用的照明场地与设施,是本项目节能照明设备的使用方。3.3 项目目标:根据甲方在用照明设备的现有条
4、件,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A与附件B的节电率,达到改造前、后照明效果基本相同的目标。通过本项目的实施,使本项目达到节能降耗和照明灯具更新的双重目标。3.4 项目实施: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3.5 项目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每个阶段项目安装完毕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派员与乙方代表按照技改方案进行验收。甲方在验收无异常、并收到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B:节能技改工程验收报告规定格式所填制的确认文件后,须在 5 个工作天内签发并生效。 如果甲方在验收无异常、并收到乙方所填制的本合同附件B后,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或提出异议,则乙方所提交的本
5、合同附件B自动生效。3.6 本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得到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4.1 效益分享期内,本合同灯具总数量为: W 基。本合同最终产生的高效LED灯具数量以每阶段实际改造的灯具数量,即每期签署的本合同附件B:节能技改工程验收报告的数量之和为准。4.2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电率为: %(详见本合同附件A)。4.3 照明使用时间:平均每天12个小时、每月30天。 4.4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本合同同期甲方与供电部门定价计算。4.5 节能效益的计量: 节能效益计量按照以下的公式计算: 每月节能效益 = 单高效LED灯具每
6、天节省电量 x 改造数量 x 使用天数 x 电价注:(1)单基高效LED灯每天节省电量见本合同附件A。 (2)使用天数按每月30天计算。4.6 本项目各阶段的效益分享期起始日为本合同附件B生效后的次日,节能效益分享期为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享项目节能效益。4.7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6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 在当月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双方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通知。付款通知文件应包括:1付款通知单(注明明当月的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及对应的节能量);2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相关发票;3本合同附件C:技改工程节电量效益确认及分配
7、单一;(2)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通知后的 7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3) 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拖延或拒付的情况发生,甲方须向乙方每天支付当月应收款项的0.3%作为延付罚金。4.8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第5节甲方的义务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
8、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5.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5.5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5.6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
9、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5.7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5.8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5.9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5.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5.11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5.12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5.13 甲方应
10、按乙方所提出的合理要求,对已到达甲方安装现场而尚未安装的灯具,予以免费和妥善的保管。5.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对项目灯具进行维护、检测、修理等工作提供便利。5.15 当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备件存量少于 0.25 %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第6节乙方的义务6.1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6.2 乙方应当根据政府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申请或配合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奖励。6.3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派员尽快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6.4 乙方应当确保其
11、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6.5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改造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以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他财产。6.6 乙方负责项目的改造费用,包括灯具的生产、运输和安装,按期完成施工。6.7 乙方应确保项目的设计、供货和安装等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6.8 乙方应根据项目灯具的实际改造数量,向甲方提供 3 %的灯具备件。6.9 按本合同约定,项目改造后的照明亮度必须
12、满足甲方照明要求,效果与现场实测结果保持一致,误差不超过测试报告中节点数据的 10 %,确保产品质量。第7节项目的更改7.1 如在项目的履行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
13、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完成相关的改造后,双方应于完工并验收的当天,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将被视为对方的接受。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乙方并有权要求立即终止本合同。7.4 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对灯具进行改动。7.5 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7.6 如果甲方对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
14、行大修,而大修工期超过 10天,因此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大修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应的效益分享时间。7.7 在本项目完成改造后,如项目的灯具发生非自然的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一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灯具的相关费用。7.8 如甲方需停止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灯具,甲方应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向乙方通报情况。7.9 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使用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
15、,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生产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如本合同提前解除,项目财产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第9节违约责任9.1 甲方违约:9.1.1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签发验收文件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灯具的成本、运输费和安装费等
16、。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3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未得到纠正。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能灯具,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9.1.4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9.2 乙方违约:9.2.1 甲方在灯具使用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本合同确认的节电率并超过
17、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本合同确认的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按复验后的节电率执行。9.2.2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9.3 违约补救9.3.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本项目场地拆除灯具,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9.3.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
18、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在一个月内恢复未改造前的情况,或承担全部恢复的费用。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第10节不可抗力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
19、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 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
20、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因本合同解除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第11节合同解除11.1 甲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终止费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分享的总款项 X 70%11.2 本合同可
21、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11.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 30 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11.4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b)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未得到纠正。11.5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第12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2.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
22、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12.2 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后,有权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12.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抵押,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12.4 为了向甲方提供高效的维保服务,对于佛山地区以外的项目,乙方可委托项目地区代理负责本项目的维保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13节保密条款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13.1 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计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甲、乙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内使用。13.2 凡涉及由甲、乙
23、双方提供与本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商业计划书和服务合同等均属保密内容。13.3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以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第14节争议的解决14.1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乙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14.2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第15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5
24、.1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5.2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15.3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15.4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15.5 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
25、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15.6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15.7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行: 开户行:附件Axx有限公司技改工程节电量测试确认单合同编号: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项 目在用灯具高效LED灯节能灯具测试灯具数量基 基测试起始时间年月日 时 分 年 月起始电表读数KWH照 度LUX 压V甲方(章): 乙方(章):参加测试人员签字: 参加测试人员签字:测试终止时间 分终止电表读数所用电量每天测试时长小时总测试时长单高效LED灯每天所用电量单高效LED灯每天节省电量 KWH节电效率附件B节能技改工程验收报告(第 阶段)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验收日期: 日验收结果LED路灯数量(基)总计:灯具质量良好平均照度符合照明要求验收结论 合格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乙方(章):备注:附件C技改工程节电量效益确认及分配单一 以下数据来源于双方现场测试并确认的附件A单基高效LED灯每天节省电量 单基高效LED灯每天节省电费(元) 元电费单价(度/元)每天开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