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01年12月29日2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年8月2日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10月1日5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1日6国务院部门规章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1999年1月1日7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1999年7月1日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9月27日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10病残儿医学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1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12流动人口
2、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1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20日14市政府规章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26日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审批(共1项)1、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法律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二)行政确认(共3项)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奖励扶助等制度
4、有关政策口径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20号)及相关政策性文件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3、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高考加分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奖励扶助等制度有关政策口径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20号),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实施加分照顾的通知(渝招委发200515号)和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照顾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渝招委发200632号)(三)行政征收(共1项)1、征收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
5、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和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和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谢谢地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重庆市人口与计
6、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
7、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四)行政处罚(共9项)1、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落实补救措施有效证明的处罚种类:罚款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妊娠的,暂停各种政府扶持和优惠待遇,落实补救措施后恢复。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落实补救措施有效证明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单位对违反法律
8、、法规规定妊娠的职工,不督促、不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职工,不督促、不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拒绝作亲子鉴定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
9、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5、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
10、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6、施行计划生育假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
11、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7、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建立登记和报告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8、阻挠计划生育工作、包庇违法生育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2、;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9、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责令改正、罚款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五条不办理婚育或者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生育证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行政执法流程1立案2调查取证3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4告知、听证5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6送达7执行8结案9存档六、联系监督电话(一)法定代表人:田健华(二)办公地址:酉阳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南路525号(三)联系监督电话:县人口计生委 7555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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