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8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27第9条质量保证 27第10条转让和分包 32第11条违约责任 32第12条变更 36第13条合同暂停与终止 37第14条不可抗力 38第15条履约保证金 39第16条税费 40第17条通知 40第18条争议解决 41第19条合同生效 41第20条份数 41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分类) 42专用条款一:20kV以下交流变压器 43专用条款二:35kV及以上交流变压器 46专用条款三:35kV及以下互感器 51专用条款四:66kV及以上互感器 53专用条款五:35kV及以下断路器 56专用条款六:66kV及以上断路器 59专用条款七:35kV及以下隔离开关 62
2、专用条款八:66kV及以上隔离开关 64专用条款九:35kV及以下电抗器 67专用条款十:66kV及以上电抗器 72专用条款十一:消弧线圈、接地变 77及小电阻接地成套装置 77专用条款十二:组合电器 79专用条款十三:开关柜(箱) 83专用条款十四:电力电容器 86专用条款十五:串联补偿成套装置 88专用条款十六:避雷器 90专用条款十七: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等) 92专用条款十八:滤波器 94专用条款十九:支柱绝缘子 96专用条款二十:穿墙套管 98专用条款二十一:母线 100专用条款二十二: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102专用条款二十三:自动化系统及设备 107专用条款二十四:测控及在线
3、监测系统等 设备 109专用条款二十五:低压屏(柜)、箱 111专用条款二十六:电源系统 113专用条款二十七:通信设备 115专用条款二十八:通信电源等设备 117专用条款二十九:电气标准器及检测装置 119专用条款三十:仪器仪表 121专用条款三十一:铁附件 125专用条款三十二:金具 129专用条款三十三:杆塔类 131专用条款三十四:导地线 138专用条款三十五:绝缘子 141专用条款三十六:电缆及电缆附件 145专用条款三十七:光缆及附件 149专用条款三十八:电力设施安全防护防盗、消防系统 .153 专用条款三十九:继电器 155专用条款四十:照明设备 156专用条款四一:营销类物
4、资 158(含电能表、负控、终端、抄表器、 95598设备). 158附件一: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技术规范书修改一览表 165iii附件二: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165附件三:工作联系单 165附件四:货物配送验收单 166附件五:货物投运单 167附件六:货物质保单 168附件七:履约保函(格式) 169 (设备/材料名称)采购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买方:卖方:签约地点: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合同编号(买方):设备/材料(简称“合同货物”),用于 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合同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中所
5、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二、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经有权代表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文件;2. 合同协议书;3. 合同附件;4. 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编号 );5. 招标文件(编号 。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书)和投标文件(编号 );6. 经双方确认的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 前的为准。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书的修改和补充 见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书修改一览表 (附件一)三、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
6、 比例为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 价格表(附件二)。四、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详见供货范围 及分项价格表。本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工作联 系单(附件三)。五、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照工作联系单所列单位报 送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 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六、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合同货物、提供相关技术 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 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七、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方式处理。(1) 协调解决:提交 协调解决。(2)
7、 仲裁:提交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 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3)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九、 本合同在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满足以下条件 之日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方执一份,卖方执一份;副 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以下无正文)签署页(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税号:开户行地址: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适用于所
8、有类型的电力设备 /材料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1)以“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指引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补充;(2 )以“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引专用条 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请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予以一并阅读 和理解。第1条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 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 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2 “技术规范书”指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部分,包括 双方根据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3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
9、受让人。1.4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1.5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 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1.6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 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1.7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 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1.8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 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 件。1.9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1.10 “货物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 合
10、理危险;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危急、严重、一般缺陷、 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1.10.1危急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 的缺陷。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 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1.10.2严重缺陷是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 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1.10.3 一般缺陷是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 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1.10.4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 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 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
11、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 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1.11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 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 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 子版文档等)。1.12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 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 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3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 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 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1.14 “监造代表”指
12、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 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1.15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 方指定地点。1.16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 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1.17 “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 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1.18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 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13、形式。1.20 “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1.21 “日(天)”指公历日。1.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 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X日前”、 “X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 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 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第2条合同标的2.1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和技术规范书。2.1.1卖方投标文件明确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 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 买方确认。未经买方
14、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 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 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 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2.3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 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2.4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 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 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 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 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5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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