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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的法规与标准Word格式.docx

1、 档案工作法规是指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具体说,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档案工作法律,以及国家机构和档案事业管理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关于档案工作方面的条例、规章和制度等。根据这些法规的内容,制定机关可以分为不同层次。中国的档案工作法规体系,一般分为档案工作法律、中央档案行政法规、中央档案行政规章、地方性档案工作法规、地方性档案工作行政规章等五个层次。一、档案工作法律 档案工作法律是指由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施行的关于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国的档案工作法律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

2、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审议通过。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宪法中关于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二是专门的档案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三是其他法律中有关档案工作的条款。 (一)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主要是针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所做出的规定。宪法中与档案工作有关的条款是关于文化事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档案馆属于文化事业机构,档案

3、是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保管、保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档案工作必须根据宪法的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好国家的档案。 (二)专门的档案法律 专门的档案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档案及档案工作方面的专门法律。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这种专门的档案法律,如英国公共档案法于1958年颁布,内容涉及公共档案的挑选与保存、公共档案的保存地点、公共档案的开放、公共档案馆和其他保存地点所藏公共档案的销毁等方面;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于1979年颁布,对公共档案的形成、保管、销毁、利用以及私人档案的捐赠、转让、寄存、保管、利用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意大利、加拿大、日本、瑞士、澳

4、大利亚、南斯拉夫、马来西亚等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档案法律。 中国于198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档案法)。该法是由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以第58号令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20次会议决定对档案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档案法于1996年7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以第7l号令予以公布并施行。修订后的档案法主要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在转制、兼并甚

5、至破产随之而来的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档案所有权、档案管理责任、执法力度等方面的规定更明确了。 档案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和档案工作方面的专门法律,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制定的。 1档案法的基本内容 该法共有6章27条,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制定档案法的目的;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事业的地位;档案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规定了各级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工作人员应

6、具备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确定了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制度;确立了档案馆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在档案管理与利用方面的互相协作关系;规定了保密档案的管理方式;规定禁止倒卖档案牟利,禁止私自携运档案出境;规定了档案利用和公布,确立了档案定期开放制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法律责任。 附则是对本法律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的说明,并规定了本法律的具体施行日期为1988年1月1日。 2档案法的性质和特点 档案法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则之大成,充分吸收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以往档案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成果。具有如下性质和特点:

7、(1)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性质是由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决定了我国档案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在发生变化,股份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都在迅速发展。但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不会改变。档案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从起草到公布,先后多次征求法律界、档案界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凝结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知识、经验与智慧,最后由代表国家意志、人民愿望

8、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的共同意愿,社会广大公民都有保护和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档案法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定的,明显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我国宪法保护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因此,档案法对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档案与国家所有的档案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式。档案法主要规定了国家所有的档案应该如何管理,但也允许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存在,并应当对其中于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可以采取捐赠、寄存在

9、档案部门的方式保管。 (2)紧密结合中国档案工作实际。 我国档案法的制定,既借鉴了国外档案立法的经验,又很注重结合我国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与档案工作实情的条款。如关于档案的开放期限,许多国家都规定为: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公共档案,可供查阅利用。我国档案法中也借鉴和参照了国外的这一经验。关于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其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再如,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档案机构体系的基础,规定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有利于国家对档案部门的领导,有利于国

10、家档案的统一管理。可以说,档案法的所有条款都是紧密结合中国国情、档案工作实情制定的。 (3)强调保管、立足利用。 我国档案工作历史悠久,许多朝代虽未制定专门的档案法,但都曾制定过一些档案工作的规章、条例,这些规章、条例多是强调档案的保管,而关于档案利用的规定则微乎其微。而当今中国的档案法既强调对档案的妥善保管,更立足于档案的广泛利用、有效利用。强调保管的目的不是为了封锁档案,而是为了更好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更大范围、更长时间地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档案法从不同角度为便于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利用提出了要求,充分体现了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 (4)较大的强制性。 档案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

11、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律。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妨碍或者消极对待档案法的施行,更不能凭借各种理由削弱国家的档案工作组织或机构。档案法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在享有管理与利用档案权利的同时,必须担负起保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对违反档案法行为人的处理和制裁,都必须以档案法为依据,档案法所规定的事项都必须认真加以施行。 (5)普遍的约束力。 档案法不是针对某一机构或组织制定的,而是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立法,社会各级组织和广大公民都必须遵守档案法,档案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社会上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和利用档案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档案部门一家之“私事”。档案

12、法是调整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档案事务关系上的立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机构、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档案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档案法的地位与作用 档案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专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单行法的地位,与宪法是从属性关系,与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是协调一致的关系,与档案行政法规是同一性的关系,但其法律效用高于档案行政法规。 档案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档案立法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对我国档案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有效地保护档案财富、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重要保障;为档案工作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档案工作

13、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 (三)其他法律中关于档案工作的条款 刑法、刑事诉讼法、文物保护法、专利法、统计法、经济合同法、会计法、保密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条款。 刑法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97条、第398条等条款中也有关于档案方面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内的

14、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范围内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这里所说的统计资料,就是统计档案。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

15、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央档案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我国中央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其效力低于档案法律,高于其他档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职称暂行规定、档案馆工作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都是经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中央档案行政规章 中央档案行政规章是指国家档案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或由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联合制定的档案行政规章。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地方必须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行政立法不得与中央行政立法相抵触。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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