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得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与其它用地。第八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得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得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得原则。在已经批准得详细规划得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得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得,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与本规定表各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得规定执行。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低层独立式住宅多层住宅、其它低层住宅高
2、层住宅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区商业服务设施小区行政管理设施(居委会、派出所等)小区体育设施小区文化设施(活动站、文化馆)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小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小区以上级(居住区级、市级)行政管理设施小区以上级(同上)商业、服务设施小区以上级(同上)文化设施小区以上级(同上)娱乐设施续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商住用地小区以上级(同上)体育设施小区以上级(同上)医疗、卫生设施特殊医院一般办公机构一般旅馆旅游旅馆商住综合楼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职业、技工、成人、业余学校科研设计机构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汽车修理、保养场客、货运公司站场施
3、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汗水处理厂、垃圾场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工得工厂对环境有轻度污染得工厂普通仓库危险品仓库特殊教育设施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 空 不允许建设第十条 凡表与续表中未列入得建设项目,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得影响与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经批准得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与续表规定范围得,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与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一般不得超过表得规定。表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类型滨州市城
4、市规划区城区范围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建筑大于居住建筑(含单身公寓)多层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表规定得指标中容积率(低层建筑除外)、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得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得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得建筑基地与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得建筑面积比例与不同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米绿化带。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另涉及以下内容得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只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二)阁楼起坡点小
5、于米(含米)时,阁楼计算全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米时,阁楼计算全面积,且计入容积率;(三)地上一层用作储藏室层高不超过米(含米)时,或用作车库使用层高不超过米(含米)时,计算其全部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此标准时,计算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四)在规划批复与建设工程许可办理阶段,总建筑面积中可不计算建筑单体外墙保温层面积,但就是在规划竣工验收时需将建筑外墙保温层面积一并计入。另在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因综合考虑结构、保温、抗震等要求,相同项目得总建筑面积允许存在误差,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单栋建筑控制在小于总建筑面积得指标范围内;多栋建筑控制在小于总建筑面积得指标范围内。第十二条除按规划划定得一类住宅用地与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公顷得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得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得,应按已批准得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有关规划设计得,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执行。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公顷得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得前提下,区内各地块得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得规定适当调整。重点地段按照鼓励高层建筑得原则,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得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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