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主要的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三)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四)我院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项目(包括三废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
2、撤销。第三章 鉴定组织第八条 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后取得的成果鉴定由学院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报市科技局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列入市(厅、局)科技计划项目后取得的成果及少数计划外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由学院科研处审查后,报市(厅、局)科技局审核、筛选、审批,原则上由市(厅、局)科技局组织鉴定。学院安排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经学院科研处审查后,由市科技局主持鉴定。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凡通过国家、省及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认
3、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演示,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应采用会议鉴定形式。(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演示、讨论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第十条 选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别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中级技术职务的学术骨干)。(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
4、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作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一)被鉴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二)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三)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四)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的人员。(五)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全面认真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保守秘密。第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
5、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要求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材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十五条 需要
6、鉴定的科技成果,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一)完成国家、省、市(厅、局)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向学院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受理后,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二)完成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向学院科研处申请鉴定,科研处根据审核情况,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三)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鉴定。(四)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
7、的单位提出申请。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五)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可以向更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申请。(三)技术资料和有关材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
8、、技术特征和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4.设计与工艺图表;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科技厅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10.准确
9、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理,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第十七条 申请鉴定的程序(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二)申请鉴定单位和个人应在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三)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10、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情况介绍。(五)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1.同意组织鉴定的(1)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2)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11、;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3)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十八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各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应首先征得专家的同意。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五天,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
12、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完成合同任务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鉴定步骤(一)检测鉴定步骤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2.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半月内完成检测工作
13、,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两个月。4.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到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5.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的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6.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二)会议鉴定步骤1.会前准备(1)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五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送达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2)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3
14、)申请鉴定单位和个人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1)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2)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3)专家质疑。(4)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12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议意见。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科技成果作出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5)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6)颁发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技部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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