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工业污染场地及地下水修复工程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共同编写。本指南为试行版,将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适时修订。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工业企业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修复环境监理、修复验收和后期管理工作。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的场地。本指南的使用对象包括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修复环境监理、修复验收和后期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场地所有者、进行污染场地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本指南在使用时,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 场地环境
2、调查技术导则(HJ 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污染场地术语(HJ 682)为基础。为避免赘述,对于与上述导则完全一致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简化,着重体现对导则扩充和细化的内容。93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指导思想指导思想: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出发点,以建立和健全场地管理工作方法、提高环境管理能力为目标,以现有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为支撑,借鉴国外经验,并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可行、便捷实用、完整全面的工作指南,防范场地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编制主要遵从以下原则:实用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充
3、分考虑国内技术条件和实践经验,细化各项工作方法,规范环境调查方法、风险评估方法、技术管理程序,增加可操作性,便于实施与推广。统筹性原则统筹性原则:在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修复环境监理、修复验收、后期管理等方面,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经验,统筹考虑土壤和地下水,并根据污染场地全过程管理原则,完善管理框架和技术体系,便于逐步推进我国污染场地管理工作。协调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术语 的基础上,借鉴北京市发布的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 656)和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4、DB11/T 783),统一并细化相关技术内容,做到整体协调一致。4工作框架4.1 基本工作程序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全过程管理是在场地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场地内污染物对未来受体的潜在风险,并采取一定的管理或工程措施避免、降低、缓和潜在风险的过程,因此整个过程也可称为场地风险管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管理全过程可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二是污染场地修复管理。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管理技术框架见图 1.1。场地责任主体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作。按照以下情形确认场10地责任主体:(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2)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依法由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3)若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已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4)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经终止,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11初步采样详细采样/补充采样风险评估选择修复策略修复效果验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