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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第四条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市户籍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一)家庭对象。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

2、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支出超出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

3、,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三)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申请临时救助的;(四)出资供子女、亲属择校就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五)第三方责任主体明确,且有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和能力的;(六)

4、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和当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一)家庭对象救助标准。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2.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

5、身意外伤害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3.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

6、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二)个人对象救助标准。1.因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灾祸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2.因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个人困难程度、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3.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第七条救助程序包括:(一)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受理;对上述情形以外的,

7、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协助其向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求助对象申请救助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诚信申报承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导致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3.流动人口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

8、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三)一般审核审批程序。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

9、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开展入户调查,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经入户调查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或上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贵阳市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上报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审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签

10、署审批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便民高效原则,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下放数额较小的临时救助审批权,但应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四)紧急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第八条救助方式包括:(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由区(

11、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发放。原则上各区(市、县)临时救助金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个别特殊情况的,可直接发放现金。(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12、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上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二)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每年的部门预算;(三)各区(市、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四)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根据情况作临时补充;(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第十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一条各区(市、县)要健全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和组织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救急

13、难工作机制。第十二条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公布社会救助热线。依托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全“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分办、转办流程及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第十三条依托大数据平台,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第十四条支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

14、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临时救助。(一)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成立以“救急难”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已成立的公益慈善组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效帮助解决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后仍无法有效解决的急难问题。(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三)民政部门要采取建立社会救助需求与社会救助供给信息平台等方式,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第十五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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