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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Word格式.docx

1、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2 术语2.1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2.3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2.4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

2、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2.5 凸窗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2.8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9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10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2.11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与相应的墙体面积之和。2.12 复式住宅位于多层

3、或以上的居住建筑中,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或以上楼层并为同一户使用,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2.13低层联排住宅建筑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相邻各户在首层及以上的部分由主要房间(如客厅、餐厅、卧室和厨房)相连且共墙长度不小于3.0m,每户均设有独立出入口的住宅。2.14 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3 结构层高计算3.1 结构层高计算细则3.1.1 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m的部分,其结构层高取所在楼层的结构层高值(图3.1)。图3.1 结构层高计算图示3.1.2 坡屋顶建筑顶层的建

4、筑空间,其结构层高为该层楼(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坡顶的结构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的垂直距离。(图3.2)3.1.3 坡屋顶内部空间的结构净高,为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至坡屋顶结构层下表面最高点的垂直距离。图3.2 坡屋顶建筑结构层高和结构净高的计算图示4 建筑面积计算4.1 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 4.1.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4.1.2 各类型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其基准层高限值,否则超出部分按增加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各类建筑的基准层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

5、层数计算方法详见表4-1。表4-1 各类建筑的基准层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建筑功能空间类型基准层高限值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居住功能空间4.0m按每增加2.20m即增加1层计算,增加不足2.2m者按增加1层计算,以此类推。商业功能空间1至6层6.0m按每增加2.20m即增加1层计算,增加不足2.2m的部分,以2.2m为基数计算增加的层数。即:增加层数=增加高度/2.20m7层及以上4.5m其他类型功能空间首层2层及以上会议室、多功能厅、阶梯教室、餐厅、食堂、宴会厅等大空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50且小于500,最大跨度不小于12m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最大跨度不小于15m10.

6、0m4.1.3 居住建筑首层设置架空公共空间时,架空公共空间的基准层高为6.0m。当居住建筑首层同时设置了架空公共空间和公共配套用房时,公共配套用房的结构层高可与架空公共空间相同。超出部分的计算方法与居住建筑相同。4.1.4 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建筑的门厅、大堂、通高的中庭等公共部分,按其功能设计的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4.1.5 工业、仓储、科研建筑因工艺或设备安装需要提高层高的,在提供生产工艺的详细合理说明的前提下,允许按设计层高计算面积。4.1.6 坡屋顶内部的空间,无论是否加以利用,其结构净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应符合表4-1的要求。当设计不加以利用时,

7、其功能视为与其下方建筑空间的功能一致。4.2 避难层、设备层、管道层、结构转换层、架空公共空间的面积计算4.2.1 建筑物内的避难层、设备层、管道层、结构转换层、架空公共空间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4.3 建筑物挖空区域的面积计算4.3.1 建筑物平面中,因功能设计需要而取消部分楼板所形成的室内通高中空空间,视为建筑物的内挖空区域。建筑物中的内天井和外侧设拉梁或开敞走廊的开口天井,视为建筑物的外挖空区域。建筑物的挖空面积指平面中的外挖空区域面积和内挖空区域面积之和。4.3.2 建筑物平面中的挖空面积不应超出规定的限值,否则超出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

8、面积。各类建筑物平面的挖空面积限值规定如下:(1) 高层或多层住宅建筑平面中,每户的挖空面积限值为本户套内建筑面积的3%;复式住宅(包括顶层部分房间升高突出屋面的住宅)建筑平面中,每户的挖空面积为本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0%。其中,每户的挖空面积等于该户所有内挖空面积与该户所在层的外挖空分摊面积之和。外挖空面积的分摊原则与套型建筑面积分摊原则相同。(2) 低层联排住宅中,每户的内挖空面积限值为本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0%。外挖空不设限值。(3) 办公建筑平面中,每栋建筑的挖空面积限值为本栋建筑的建筑面积的5%。设置在入口层的通高的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除外。4.3.3 其他类型的建筑平面中出现的挖空,当

9、设计不合理时,可由规划主管部门在方案报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4.4 阳台、封闭阳台、露台的面积计算4.4.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4.4.2 规划部门明确要求封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外且进深小于等于2.0m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当其进深大于2.0m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4.4.3 办公建筑平面中,每栋建筑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不应超过本栋建筑面积的5%,否则超出部分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可由规划主管部门在方案报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4.5 楼梯、台阶、车

10、道的面积计算4.5.1 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与建筑物主体相通且只有一面或以下有围护墙体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否则应视为室内楼梯。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内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图4-2)图4-2 室内楼梯、室外楼梯示意图4.5.2 室内楼梯按建筑物的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4.5.3 按以下条件界定室外楼梯和室外台阶:(1)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2)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

11、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4.5.4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4.5.5 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梯、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4.5.6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内部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4.5.7 当建筑物设有通往二层或以上楼层的车道时,室内车道按其外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上盖的室外车道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上盖(上层的车道也视为上盖)的室外车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车道下方的空间,

12、设计加以利用的,内部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4.6 走廊(含挑廊)的面积计算4.6.1 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图4-3)。当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当走廊为以下两种情况时视为内走廊:(1) 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长边均封闭;(2) 走廊虽一侧开敞,但该侧外部接有一进深大于0.60m的有盖建筑空间;图4-3 内走廊和外走廊示意图4.6.3 内走廊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4.6.4 当外走廊进深小于或等于3.0m时,按其水平投影的1/2计算建筑面积;当外走廊进深超过3.0m时,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4.6.5 由多段不同类型走廊构成的走廊,将该走廊划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两类,分别计算建筑面积。4.7 连廊、门廊、檐廊、雨篷、过街楼的面积计算4.7.1 连廊的建筑面积按表4-2中的规定进行计算。表4-2 连廊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连廊具体形式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备注首层连廊有顶盖,有围护结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当连廊宽度超过3.0m时,超出部分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不计算建筑面积二层及以上连廊(架空走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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