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5.5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6 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7 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8 本分册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9 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
2、差、辅助用工。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建筑综合工日(一类)(22元/工日)和建筑综合工日(二类)(26元/工日)。10 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0.1 本分册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10.2 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10.3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
3、期参考价附表。10.4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10.5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11本分册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12本分册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本分册A.14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计算。13 本分册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分册A.1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
4、算。14 本分册未列子目的,按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分册相应子目执行。15 本分册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16 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17 本分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1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2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3 建筑
5、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分册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3.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3.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3 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4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4.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4.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4.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4.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4.5 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5 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5.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kg为单位,保
6、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5.2 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5.3 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6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
7、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
8、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
9、计算。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并、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
10、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24下列项目不
11、应计算面积:24.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24.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24.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24.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24.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24.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24.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24.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24.9 独立烟囱、烟道、地
12、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A.1 土(石)方工程说 明1 土方工程1.1 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见表A.1.10)。1.2 人工挖土方定额除挖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干湿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地下常水位以下为湿土。1.3 本分册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亦应另行计算。1.4 人工挖土方深度以1.5m为准,如超过1.5m者,需用人工将土运至地面时,应按表A.1.1增加工日(不扣除1.
13、5m以内的深度和工程量)。 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单位:100m3) 表A.1.1深2m以内深4m以内深6m以内深8m以内深10m以内5.2715.5723.3432.0140.82注:如从坑内用机械向外提土者,按机械提土定额执行。实际使用机械不同时,不得换算。1.5 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2。 1.6 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人工挖桩间土方(包括土方、沟槽、基坑)按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25,机械挖桩间土方按相应子目的机械乘以系数1.1,计算工程量时,应扣除单根横截面面积0.5m2以上的桩或未回填桩孔所占的体积。1.7 机械施工土方,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m3时,定额乘以系数1.1。1.8 机械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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