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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058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 A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A、D错误。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2.总部设在广州的澳华公司和香港辰星公司共同出资在台湾设立辰华公司

2、,合同约定争议由香港法院受理,适用台湾法律。合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共同诉至香港法院。香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澳华公司违约,需要支付违约赔偿金若干。关于本案,根据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的相关安排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香港法院委托内地某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司法文书,应当按照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支付送达费用B、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在内地和香港都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C、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住所地在广州、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可执行财产在珠海,有权同时向广州、深圳和珠海中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D、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案件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本

3、案判决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8条规定:“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B项正确;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3.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

4、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9题,单选)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第6章国际司法协助A本题考查域外取证。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 “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

5、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我国司法部,A项正确。B项,根据该公约第12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2)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4.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同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

6、法律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5.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律适

7、用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本题中双方在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约定适用甲国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甲国法律,A项正确,B项错误。题干中已经明确“贷款合同”对法律适用没有约定,虽然合同以英文作成,但合同文本使用的文字不构成最密切联系点的确定,故C项错误。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保证合同中最能体现合同特6.共同居住在上海的中国男子王某和新加坡男子杰克欲在中国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到英国伦敦办理的婚姻登记。后两人因感

8、情不和到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离婚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A、关于双方能否结婚应适用婚姻登记地英国的法律B、判断婚姻的效力应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中国的法律C、双方财产的分割应适用法院地中国的法律D、王某和杰克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结婚的法律适用本题考查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A项,婚姻效力适用婚姻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然后是共同国籍国法,只有都没有才是婚姻登记地法,A错误,B正确。C项,财产分割当事人可以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C错误。D项,两人的行为虽然规避了我国婚姻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

9、,因此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D错误。7.西班牙人何塞在北京某学校教授西班牙语,何塞在西班牙因民事纠纷在西班牙某法院涉诉,该法院欲通过西班牙驻中国使馆向何塞送达,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西班牙驻华使馆必须通过中国法院才可以向何塞调查取证B、西班牙驻华使馆可向何塞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西班牙驻华使馆才能向何塞送达传票D、西班牙驻华使馆可向何塞送达传票D本题考查司法协助中的送达与取证。本题考查中国关于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10、,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据此,法国驻华使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克尔送达民事诉讼的传票,D正确、C错误:该国使馆也可以向克尔调查取证,但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AB错。8.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C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抵押权)原则上都适用登记国法,例外是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ABD项错误、C项正确。9.英国艺术家布朗在中国采风期间失踪,其妻中国人张彩云向中国某法院申请宣告布朗失踪,经查布朗

11、受雇于一法国艺术品公司,布朗在法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工作则主要在法国,因此经常住在法国。关于布朗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法国法律,因为布朗在法国有经常居所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父母主要在加拿大居住C、依英国法律,因为布朗具有英国国籍D、依中国法律,因为布朗是在中国失踪的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布朗经常居所是法国,因此,应当适用法国法律,A正确。10.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

12、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37题,单选)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

13、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1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第4章反致的概念和类型转致和反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适用的是否为法院地法。本案丙国法院最终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属于典型的反致,故C项错误;本案丙国法院先后适用过丙国、甲国、乙国冲突规范,最终确定适用丙国准据法判案,行为过程属于典型的间接反致,B项正确、AD项错误。12.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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