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报表目录5三、调查表式7(一)综合年报表式 7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301表) 7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一)(湘F302表) 8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二)(湘F303表) 9(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10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401表)10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一)(湘F402表)11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二)(湘F403表)12(三)基层年报表式131.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湘F101表)132.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2表)15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湘F103表)
2、164.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4表)175.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5表)186.证券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6表)19(四)基层定期报表表式20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2表)20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湘F203表)213.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4表)224.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5表)235.证券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6表)24四、附录25(一)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25(二)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分工28(三)服务业统计调查限额划分标准31(四)指标解释33(五)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码48(六)统计法律法规、文件49一、说 明(一)
3、为全面了解全省服务业的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经济管理,以及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二)本制度是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省统计局对各市(州)统计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的综合要求。各市(州)、各部门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围、指标口径、统计方法、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代码等,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按质报送统计资料。(三)本制度所指的服务业包括全部第三产业以及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共有15个行业门类和1个行业大类,具体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
4、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其中,农林牧渔服务业,批发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合称为生产性服务业。(四)本制度统计围为全省行政区域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各类银行的省、市(州)级分支机构,各类保险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电信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邮政公司的省
5、、市(州)分支机构,各类证券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铁路集团公司、铁路局、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五)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的划分标准是: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按国家现行制度标准执行;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邮政业、电信业、房地产开发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除社会团体、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以外的法人单位,全部列入限额以上围;其他行业,凡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或全部收入(事业行政单位)在规定标准(教育、卫生行业为500万元,其他行业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为本年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单位。对于报告期新增的服务业单位,在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
6、时,需由市州统计局报省统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围。(六)服务业统计包括财务统计和业务统计两部分,本制度仅包括财务统计部分,业务活动统计部分仍按原有统计制度执行。(七)服务业统计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市州统计局、各部门应按法人所在地原则收集、上报数据。具体规定为:(1)在本地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无论行政隶属关系如何,均在本地进行统计;(2)法人单位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随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不单独报送财务报表;(3)本地法人在外地开办但未登记注册为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随法人在本地进行统计;外地法人在本地开办但未进行法人登记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在本地进行统计,但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除外。(八)
7、本制度调查期别分年报和定期报表,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25日前,定期报表调查期分别为1-5月、1-8月、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25日、9月25日前、12月25日前。生产服务业单位报送年报、1-5月、1-8月、1-11月报表,其他单位报送年报、1-5月、1-11月报表。(九)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以政府统计机构为主布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房地产开发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在统一制度设计的基础上仍维持现有统计渠道不变,即分别由省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和贸易外经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由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和贸易外经统计处向服务业统计调查处提供相关数据。其他服务业统计由服务业统计调查处
8、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各责任部门按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分工的具体要求,协助政府统计机构做好所属行业围限额以上法人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上报工作。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行业的财务统计报表,由责任部门收集后直接上报省统计局服务业统计调查处,上报时应同时提供全省和分市州数据,其他行业报表则由责任部门协助布置、收集后按在地原则上报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十)填报和报送要求:1.本制度采用全省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改变。2.为满足政府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国家法定节日除
9、外)一律不顺延。3.由省统计局部处室承担的房地产开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数据经有关处室审核评估汇总后,分别于年后3月28日前、季末28日前向服务业统计调查处提供。4各表中的指标一律取整数,不保留小数。二、报 表 目 录表 号表 名报告期别填 报 围报 送 单 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一)综合年报湘F301 表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年报辖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服务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省有关部门、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各市(州)统计局免报7湘F302 表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一)辖区除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以外执行行政事业及其他会计制度的服务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8湘F303 表限额
10、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二)辖区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统计局2008年3月25日前,电子9(二)综合定期报表湘F401表定报10湘F402表辖区除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以外的执行行政事业及其他会计制度的服务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11湘F403表6月25日或12月25日前,电子12(三)基层年报湘101表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辖区除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以外的限额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2008年1月20日前,电子13湘F102表辖区除银行、保险、证券业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服务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15湘F103 表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辖区除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以外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服务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16湘F104表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辖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银行业法人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17湘F105表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辖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保险业法人单位18湘F106表证券业企业财务状况辖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业法人单位19(四)基层定期报表湘F202 表限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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