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地址:云南省大理市XXXXXXXXXX;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事实与理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诉申请人XXX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2010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XXXX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2010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XXX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
2、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应当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XX市人民法院2011年04月11日追加被告申请书(三):(基本情景)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申请人诉一案贵院已受理,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xxx
3、人民法院申请日期:追加被告申请书(四):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xxxxx。四川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请求事项:1、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2、判令被申请人与xx、xx承担连带职责。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温江民初字第号受理。2013年8月3日,被告刘虎成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申请人换据,确认借款本金xx元整,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被申请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被申请人公司财产及股份经营权作为抵押,期间被申请
4、人也以公司账户向申请人偿还利息。债务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所以,申请人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自2013年8月3日至2015年7月31日按月息xx%标准计算),并承担连带职责。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职责。xx区人民法院xxx二xx年x月xx日追加被告申请书(五):陈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4日,个体工商户,住址:乡镇,身份证号码王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9日,住址:城区,身份证号码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5日,住址:城区号,身份证号
5、码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陈某因供给劳务者受害职责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11)历城民初字第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2011年1月6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zzzz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职责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
6、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追加被告申请书(六):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务:_工作单位:_住址:_电话:_代理人:_律师事务所电话_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申请人诉_一案中,(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_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追加被告申请书(七):追加被告申请书(八):付xx,男,汉族,XXX年9月13日出生,籍贯:湖南岳阳,身份证住址:xx省x
7、x市东xx区xx花园康怡居5座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张xx,女,出生年月日不详,xx省天门市人,其他个人信息应当由被告人张xx供给被申诉人:张xx,男,xxxx年6月5日生,xx省天门市人,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镇xx村7组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恭请你院依法将张xx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人,以便彻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基本是非观念。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被申请人侵占罪【实际上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一案,案发时间已经五年多一审两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xx已经公开承认用于诈骗案涉款项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宜昌
8、某支行】是张xx帮忙张xx办理的;案涉赃款也是张xx亲自帮忙张xx转移的。另有经庭审查证之书证证明张xx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实施了重要犯罪行为。有鉴于此,申请人和代理人均认为,我们务必将张xx传唤到案理解审判。因为涉案犯罪行为实属被告人张xx与其胞妹张xx合伙所为,如果张xx不到庭理解审判,永远也无法彻底查明案件事实,无法准确有效处理案件。张xx之前虽然也在申请人手下工作过,可是,涉案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张xx与申请人再无任何联系,申请人确实已经无法找到张xx,仅有经过被申请人张xx才能找到其胞妹张xx。再有,为避免被告人张xx出庭理解审判过程之中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甚至信口雌黄等不利法院查明案件事
9、实情形的出现就必须进行必不可少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工作最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尽快将被告人张xx胞妹张xx传唤到案,理解审判。为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有效进行,申请人和代理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次申请将被申请人即其共同犯罪嫌疑人张xx传唤到庭,责令张xx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行为人身份参加诉讼。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623追加被告申请书(九):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xx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xx市xx区xxx路x号铺法定代表人:刘xx被
10、告:xx市xx区xxxx商贸城,住址:投资人:黄xx请求事项: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xx市xx区xxxx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2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被告xx市xx区xxxx商贸城声称已于xxxx年1月28日将其在xxxx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3、原
11、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1被告xx市xx区xxxx商贸城于xx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证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xx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xxxx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xx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2被申请人于xx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资料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
12、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能够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经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职责。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谨呈xx市xx区人民法院邹xx诉讼代理人:xx年xx月xx日追加被告申请书(十):XXX,男,xxxx年08月06日生,回族,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XXX(联系电话XXXXX);xx省xx市XXXXXXXXXX;xxxx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XXXX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xx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xxxx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xx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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