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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 1 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

3、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 2 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 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

4、编写。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十二条 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5、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 第十三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 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5%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第

6、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公益性、 4 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

7、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第十八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 定。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

8、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第二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 5 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 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 追加投资。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

9、二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6 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

10、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

11、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 7 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个月的6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

12、、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 建设

13、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8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 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

14、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组织项目检查。9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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