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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docx

1、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学院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增加教师的责任心,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教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实现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公正、科学、规范、严谨的原

2、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都要进行考试,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对待考试的态度,既反映教师的治学精神,也反映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习态度。所以,严格考试纪律,端正考风,是树立良好教风、学风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系部负责人参加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并研究考试工作。 各系部也相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教务处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考试时间安排、组织考试等工作。

3、各系部负责命题,组织统考课之外的考试以及评卷、考试分析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系部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学习学院有关规定,增强责任感,熟悉监考守则、考场规则等,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1 第八条实行考场巡视制度。考试期间,教务处和各系要派出巡考人员,检查监考教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负责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巡视结束,须认真填写考试巡视记录表。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九条考试课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一周进行;考查课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完成,期中考试由系部具体负责。每场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第十条考场以教学班为单位,并按照

4、单人单桌安排考场,由各系部具体负责。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每个考场安排2位监考教师。 第十二条考试课程考务工作程序如下: 1.教务处于考试前4周,将考试日程的安排发给各系部。 2.各系部安排教师命题,2周后收齐,汇总列出任课教师、课程、使用班级、学生数等清单交系办。 3.各系负责安排协调试卷印刷,考试卷由各系部保存,院考试卷由教务处存放。 4.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于考试1周前通知到监考教师、考试班级及相关考务人员。 5.各系部提前安排好领取考题试卷人员,每场考试结束后,到系部考务室领取试卷并签字。 第十三条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

5、地点和监考教师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四章考试方式、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四条考试方式 1、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须进行考试,考试课按百分制核计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 2、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的方式。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等确定考试方式,非闭卷考试的课程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或审批。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和试卷上注明。 第十五条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点考核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考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合理掌握深

6、度、广度,覆盖面要宽,要有代表性、灵活性和综合性。 2.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文化基础等全院性公共必修课,由学院或教研室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的试题一般由任课教师命题,试题需经系部主任审定。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3.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一份为正式考试用,一份为备用。鼓励从试题库中抽取。 4.各种考试方式的命题,需由系部主任同意签字,报教务处备案或审核。 第十六条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的重要依据,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系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1.试卷应

7、写明课程名称、使用专业班级、每页都应标明页码,无特殊要求的,要按学院统一要求格式排版和印刷。图形要准确,无漏页漏题。 2.所有的试题均以电子版和书面的形式送教务处。 3.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果发生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4.批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任课教师要将试卷交考生所在系,由系收齐交教务处登记存档,存期为学生毕业后3年。 5.教务处和系部有权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五章成绩评定及管理 第十七条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考查课程和

8、实践性课程可以实行四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每门课程考试都要制定科学、准确的评分标准。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并尽量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3.教师应对学生的考试成绩抱以认真、负责、公正的态度,严格执行评分标准,扣分与给分都必须有根据,不送人情分,不应受阅卷教师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保证学生的考试成绩能真实反映其学习情况,有较高的可信度。 4.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 5.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应当组成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

9、评定成绩。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各类实习、实训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作。 6.补考的评卷应按正式考试评卷标准进行,不得降低要求。 7.教师要按规定认真填写试卷分析册。 8、考试不及格、缓考、旷考等学生成绩的评定,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成绩管理 1.任课教师应当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填写(录入)成绩一式两份,由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一份留系部存查,一份交教务处。由系部汇总列出本系部所有教师任课名称、任教班级、应有成绩人数、实有成绩人数、缺成绩者名

10、单,统一交教务处。 2.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10学时(迟到两次折合一学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 3.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成绩有异议,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教学管理人员统一查询。 4.因病因事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事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缓考”;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未 交卷者均以旷考论,在成绩档案中记录“旷考”,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以

11、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5.阅卷结束后,任何人不得更改成绩。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登录有误,需更正成绩,由原任课教师填写申请表,说明理由,经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改,该申请表附在成绩报告单后备查,由教务处登记存档。如未经上述手续而擅自更改成绩者,要追查更改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确定教学事故等级,按有关规定。 6.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仍不及格,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一次性补考。 第六章监考教师 第十九条监考教师要充分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负责按学号及一定顺序安排学生就坐。待考生坐定后,宣读考场规则和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规定,并于规定时间发放试卷,记下发卷数

12、,提醒并检查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项。 第二十条监考教师应检查、核实学生所持考试证、学生证,证件不全或不符的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填入考场记录表,事后及时报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等放到指定位置方可发卷。考试开始后,书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笔尺以及按规定用于考试的用具外,不得有其它物品。 第二十二条开、闭卷合考的考场,如先考开卷部分,应在考场内考试,否则无效;待开卷考试结束后,再令学生将有关书、笔记等资料全部放到指定地点,再进行闭卷考试。如先考闭卷部分,在闭卷考

13、试结束后,应立即收卷,收卷完毕后再进行开卷考试。 第二十三条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方面的问题应予说明。 第二十四条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敢于管理,妥善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即认定并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终止考试,在卷上注明“作弊”字样,监考教师签字 并令其退出考场,在考场记录上记录下作弊学生的系、专业、年级、姓名、详细作弊情节等,把情况及时报学生所在系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监考教师要关心和爱护考生,如发现考生生病,应妥善给予照顾和解决。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聚集聊天,不阅读书报,不得给

14、学生暗示答案,不随便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监考教师应按规定时间收试卷,不得随意延长时间。考生全部交卷后,应立即清点试卷,数目核准后方可离开考场,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试卷清点完毕后由监考教师封好收回。 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如实、逐项填写考场记录表,在考试结束后报送系部。 第二十八条监考教师必须严守职责,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教学违纪处理。如考生考试违纪而监考教师未发现,但通过其它方式发现后,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考生应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迟到30分钟的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

15、论处。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部分考试需统一退场)。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离开者按交卷处理。 第三十条考生在考试前,要将桌面收拾干净,参加闭卷考试时,除带考试允许的考试物品外,不准自带任何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文字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书包应放在教室后边或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 第三十一条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将考试证等有关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 第三十二条考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上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 第三十三条考生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答卷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等指定用铅笔除外),卷面应力求

16、干净、整齐、字迹清楚。 第三十四条试卷上如遇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间不准互相询问,须举手请监考教师解决。 第三十五条考试用纸由学校提供,试卷纸不足时,可举 手向老师索取,不得离开座位自行拿出。 第三十六条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冒名顶替,不准吸烟,考生如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不得随意出入考场。考试中不得互借文具(包括工具)。试卷及答题卡不得带出考场,否则试卷作废并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七条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试题。提前完成者可直接交给监考教师,并退出考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在规定时间内答不完者,当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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