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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编制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等,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编制我省公路工程补充性定额及相关计价依据,并动态管理;(三)负责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出具行业意见的公路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审查;(四)负责组织省级负责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五)负责我省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指导;(六)负责发布我省公路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造价指标、人工工日单价等造价信息;(七)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注册、继续教育等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八)负责报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失信

2、行为信息;(九)负责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一十)负责组织开展与公路工程造价有关的科研攻关和学术交流;(一十一)参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信用考核评价;(一十二)参与省级负责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一十三)受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公路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一十四)完成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造价依据等;(二)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三)负责组织

3、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四)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考核评价;(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报送等工作;(六)配合制定我省补充性造价依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应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的编制;(三)负责按相关规定将估算、概算、预算等造价文件报相应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四)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按季度组织对项目建设成本与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制定动态管

4、控措施;(五)负责建立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合同管理、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等造价管理台账;(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在相关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支付、结算价、竣工决算上传至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要求报送其他造价信息;(七)配合测定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八)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造价负设计控制责任,应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将工程投资作为约束性目标,始终贯彻落实到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三)负责项目设计源头的造价控制,工程设计方案的确定应当统筹考虑建设、维护等全寿命周期成本;(

5、四)对设计文件工程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造价文件编制质量负责;(五)负责对设计各阶段造价进行对比分析和控制。(六)及时报送我省需要补充的造价依据,并配合造价依据的测定;(七)配合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测算分析;第一十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造价负合同监控责任,应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建立合同、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等造价管理台账;(三)负责监督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等计量计价行为;(四)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造价依据等;(二)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成本控制;(三)负责建立设计变更、计量支

6、付等造价管理台账;(四)负责编制工程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规范计量计价行为;(五)配合造价依据测定;(六)报送相关造价信息;(七)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十二条造价咨询机构应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造价依据等,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造价咨询活动。第三章 造价依据第一十三条本细则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主要包括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办法、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量计价规范、政府指导价(收费标

7、准)、材料设备指导价、国家或者省补充修订的定额和相关标准,及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编制的其他规定。第一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的补充性定额及相关计价依据,应当报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一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我省的公路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指导价格信息。第一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的辅助性作用,为造价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一十七条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的造价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工艺、质量

8、标准等要求组织开展成本分析,作为造价编制的依据,并将成本分析的成果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第四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第一十八条公路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贯穿于建设项目工可、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按前算控后算的原则分阶段计价与控制。各阶段造价文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的规定。第一十九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依据国家和我省发布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按管理职责组织编审,报相应的行政审批部门审

9、批。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配套估算指标、我省补充造价依据等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应完整,不留缺口,也不高估冒算。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我省补充造价依据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估算静态投资部分的110%。若报审概算超工可估算,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超估算的原因进行分析,形成书面资料与概算文件同时报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10、。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专项技术服务的最高投标限价可按相应的取费标准,结合服务成本、市场价格对比测算后确定。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当以清单预算价为基础,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清单预算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及编制期市场价格水平,按照造价依据、设计图纸、施工方法等进行编制。建设单位应当对清单单价的合理性、均衡性进行控制。第二十五条 省级负责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发布七个工作日前,应将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最高投标限价指导意

11、见。其他公路的最高投标限价管理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州(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的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变更费用。变更结算价款的确定应按照合同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各方签认的工作内容和数量、质量检验凭证、中间交工证书等,及时进行工程计量和支付。工程结算应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批复。第二十八条 由于定额调整、征地拆

12、迁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政府与社会投资人合作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约定的投资控制目标,依据国家及我省现行造价管理制度实施项目造价管理。第三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管理,相关单位

13、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制定造价监督年度计划和方案,对每个项目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查。通过专项督查和日常数据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单位及造价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第三十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造价依据等执行情况;(二)建设单位签约合同(协议)履约情况;(三)建设单位造价管理制度、机构、人员等体系建设情况;(四)项目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以及对有关意见的落实情况;(五)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六)项目工程设计变更、费用变更情况;(七)施工图设计、工程变更、合同、计量支付等造价台帐建立及管理情况;(八)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造价控制措施及效果情况;(九)参建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一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一十一)其他相关事项。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级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报送项目造价信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对项目造价信息及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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