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研 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取丙方为XX年 _专业硕士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 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 丙方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档案由乙方负责管理,并保证丙方的学习时 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2、丙方党、团组织关系先转入基础培训学校(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除外),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待学习结束后转回乙方。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 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8年)。 五、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 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提出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及申请硕博连读等)的,须 提供乙方的书面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
3、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 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除外)。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签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 籍(到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丙方签字: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非在职考生 )定向协议书(格式)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4、行政部门): 根据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奖励资助资金。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会同当地人社、民族等部门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户口、人事档案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除外),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丙方毕业后甲方负责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及申请硕博连读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除外),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 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
6、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年 月 日乙方单位公章: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 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取丙方为XX年 _专业博士研究生。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直接
7、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丙方在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党、团组织关系转回乙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含8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12年)。 五、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篇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协议书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
8、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 )定向协议书(格式)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 年 _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人事档案、户口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
9、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
10、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财政拨付的生均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单位公章: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大纲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 划的通知 XX年10月11日 13:35 来源: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教民厅XX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11、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经商财政部办公厅,现将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用。XX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各招生单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调
12、整结构对人才的实际需求,重点向理工类及应用型专业倾斜,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同时,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西藏等五个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有关要求,招生计划对五个自治区予以适当倾斜。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高校(科研院所)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生的政审工作。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生的考生按规定报名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需求规划制定,各招生单位要认真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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