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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合同范本Word下载.docx

1、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誉恒公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公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公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

2、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的效力如何,有没有排除第三人的

3、法律效力?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的规定,该约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因此对约定人和第三人均应产生拘束力。第三种意见认为,约定合法有效,但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怎么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变

4、更和解除等等,都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这就是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根据这种自由,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依其真实意思所达成的合意就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优先承租权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但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的权利。然而,合同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法定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均属无效。合同的权利则产生于双方的约定,其权利的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上述两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又擅自与第三人签订

5、租赁协议,被告无疑侵犯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利。那么,被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是否就因此无效呢?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上述的合同法律原理,原告仅以具有租赁优先权为由,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时,原告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基于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从侧重考虑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流转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作出判决。经过上面的分析,结论是:房屋租赁双方的“优先租赁权”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效,承租人享有的“优先租赁权”并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因此宣告另一份合同无效。出租人侵犯承租人

6、的“优先租赁权”,擅自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两个案例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应当另案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经典推荐 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范文 本站合同范本频道为各位介绍承租合同 甲方(转让方)_ 乙方(受让方)_ 根据公房承租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_区(县)_路_弄(新村)_支弄_号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_平方米的公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

7、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元。第三条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

8、同(附件二)中约定。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_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房所在地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_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_日内,腾出该公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第六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

9、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_%计算。逾期_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

10、选定的划除):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_%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或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立合同人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 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

11、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 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 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

12、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第六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

13、七条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计算。逾期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三、。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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