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助市局开展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存在缺陷项目的督促整改工作;关注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按有关法规处理。第四条市局、县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明、GMP认证现场检查情况、每年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资料等。第二章 分类监管第五条为了加强管理的针对性,对药品生产实施分类监管。第六条药品生产分类管理,是指按生产的不同形式对药品进行分类,并采
2、用相应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生产的不同形式可以把药品生产进行如下分类:中西药品(化学原料药和制剂、中成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诊断试剂)、中药饮片、空心胶囊、医用氧、药用辅料、医院制剂等。 第七条分类管理按宁波市药品生产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其中中西药品按照中西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标准(参照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进行检查;中药饮片按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标准(参照中药饮片GMP认证检查项目的有关规定制订)进行检查;医用氧按照医用氧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标准(参照医用氧GMP认证检查项目的有关规定制订);药用辅料参照新开办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进行检查;空心
3、胶囊生产企业按照空心胶囊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新开办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进行检查;医疗机构制剂按照医院制剂室现场检查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进行检查。第三章 分级与监管第八条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督管理的行政效能,促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进行分级,并实施相应的监管。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 AA表示优质级,A表示稳定级,B表示波动级,C表示不良级。第十条本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者,为A级:(一)无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二)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质量抽验合格率为1
4、00%;(三)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四)监督检查无严重缺陷,系统检查一般缺陷少于15%(日常监督检查得分率超过80%),缺陷项目的整改符合要求;(五)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六)无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行为,并无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七)无违法违规发布药品广告行为及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罚。第十一条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B级:(一)未及时履行涉及药品质量信息上报职责的;(二)曾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警告处罚,但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三)经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质量抽验,其产品出现不合格但少于2批次的;(四)曾发生过重大药品质量事故,但少于2次且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监督检查曾发现1项严重缺陷且少于2次,或系统检查一般缺陷多于15%(日常监督检查得分率少于80%),缺陷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六)曾发生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但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七)曾发生违法违规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且次数少于2次,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第十二条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C级:(一)未履行涉及药品质量信息上报职责的;(二)发生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被
6、处警告以上处罚的;(三)市级(含)以上药品质量抽验存在不合格药品达2批次(含)以上的;(四)发生两次(含)以上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五)一次监督检查存在两项(含)以上严重缺陷,或系统检查一般缺陷多于25%(日常监督检查得分率少于70%)的;(六)曾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的,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行为,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七)有两次(含)以上违法违规发布药品广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的。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者,为AA级:(一)连续三年达到A级要求;(二)当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严重缺陷,系统检查一般缺陷少于10%(日常监督检查得分率超过8
7、5%),缺陷项目的整改符合要求。第十四条市局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要求,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定。评定程序为:(1)县局初评。县局根据监管档案和安全信用等级要求对企业进行初评,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初步确定安全信用等级。(2)市局审核。市局对县局的初评资料进行审核。(3)征求意见。市局将初步确定的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意见征求相关县局和企业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4)确定等级。市局综合县局、企业的意见和必要的调查结果,确定每一企业的安全信用等级。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并在年度内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安全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减少现场
8、检查频率,连续二年安全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三年内可豁免系统检查,实施简化检查。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每年实施一次日常检查,对其重点监管剂型或品种实施系统检查,对一般监管剂型或产品实施简化检查。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实施系统检查,必要时增加检查一次。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至少半年应实施一次系统检查。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或三年内有两次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安全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发现并经核实安全信用等级符合降级条件的,在年内按照新的安全信用等级监管要求,对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第十九条日常检查是指
9、,有计划地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持续监督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组织生产。检查方法可具体分为系统检查和简化检查。检查类别可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系统检查是指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54号)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261号)等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简化检查是指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和监管情况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部分生产质量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主要针对合法性项目
10、和易出现药品质量问题的环节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有因检查仅限于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出现药品质量市场抽查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或日常检查中发现共性质量管理问题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检查方法可具体分为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其中,飞行检查按照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程序实施。第二十一条为突出监管重点,确保监管到位,提高监管效率,根据药品生产企业产品的风险性,确定下列产品为高风险产品:无菌制剂,无菌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对高风险产品将实施重点监管。第二十二条日常检查的频率及检查类别由上年度的日常检查
11、次数、企业安全信用等级、产品风险大小等情况决定。日常检查根据检查计划,应尽可能与其他检查结合进行。日常检查每12个季度一次,可视具体情况、产品的风险程度及企业的安全信用等级增加或减少检查频率。一般情况下一年内应有一次系统检查(高风险产品应有两次系统检查)。第二十三条组织日常检查时,应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方法、检查类别、检查标准、时间安排等。现场检查应指派两名(含)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按预先制订的检查方案实施检查。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全面
12、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以便审核部门进行正确判断。确因具体原因,无法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情况,可以采用现场检查记录表的形式反映。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的检查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方法;检查类别;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生产地址、车间面积,生产线数量,生产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缺陷项目;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报告负责。第二十六条组织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生产企业监管数据库,形成全面、动态的药品生产企业数字化档案。第二十七条对有证据证
13、明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降低生产条件或认为生产的药品存在质量可疑,应进行监督抽验。监督抽验按相关抽样程序进行操作。对国家、省、市局抽检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整改完成后市局组织跟踪监督抽验。第二十九条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检查员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后,将整改报告上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将适时实施跟踪检查。第三十条县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
14、监督检查总结上报市局;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总结、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上报省局。第三十一条市局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日常检查结果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载明。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一)检查次数、检查类别及结论;(二)生产的药品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不合格药品受到药品质量公报通告;(三)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有违法生产行为及被查处情况。第五章 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组织生产,自觉、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送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并建立自查、自律、自纠和召回制度(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根据自查结果,每年对实施GMP情况进行总结,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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