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四节 分析程序* P183第十章 审计抽样* P188第十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 P240第十三章 风险评估* P255第十四章 风险应对* P302第十五章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 P325第十六章 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 P357第十七章 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 P384第二十章 货币资金的审计 P429第二十一章 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 第一节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P447第二十二章 审计沟通 P467第二十三章 利用他人的工作 第一节 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P485 第二节 利用专家的工作* P489第二十四章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P497第二十五章 其他特殊项目
2、的审计 第一节 审计会计估计* P515 第二节 关联方的审计* P529第二十六章 完成审计工作 第五节 书面声明* P570第二十七章 审计报告* P576 第四节 非标准审计报告* P588第二十八章 特殊审计领域* P621“不实报告” P34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利害关系人的含义 P34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全新表达,注意理解)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原则 P35(1)过错责任归责为基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模式;(2)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事务所可以通过提交相关的执业准则和审计工作底稿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除非事务所能够证明原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是由于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因素引起,否则就可以推定不实报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存在。连带责任-事务所故意(按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 P36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
5、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过失责任的情形-按过失大小 P37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7
6、)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 P37(1)民法学 “四要件”来界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行为人主观过错; 实际损失的发生;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也是“四要件”,: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 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注册会计师有过失。举证免除民事责任情形 P37无过失免责:(1)已
7、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无因果关系免责:(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司法解释十三条关键条文:分支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事务所的组成部分,其民事责任由事务所承担;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8、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务所为“第三赔”)。被审计单位的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导致报告使用人损失的直接原因,不实审计报告只是间接原因,对于报告使用人的损失,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事务所承担在后顺位的责任。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如果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
9、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是无效免责。鉴证业务定义: P44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 P47第一,在接受委托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第二,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承接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第三,考虑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1)鉴证对象适当;(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标准的适当性:相关 完整 可靠 中立 可理解性 P51)(3)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
10、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4)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5)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已承接鉴证业务的变更 P47注册会计师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一般是应委托人的要求来变更业务类型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1)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2)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3)业务范围存在限制。(不是一定要变更,也有可能出保留意见)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P501)鉴证对象可以识别;2)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
11、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3)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不适当的鉴证对象。具体情形有: P501)不适当的鉴证对象可能会误导预期使用者。注册会计师视其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2)不适当的鉴证对象还可能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在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3)在适当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解除业务约定。预期使用者获取标准的方式: P521公开发布;2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3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4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
12、时或分钟。鉴证结论的两种表述形式: P531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如“我们认为,责任方做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2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可以采用任何一种形式: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只能采取第2种形式。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报告的情况: P541)工作范围受到限制。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在某些情况下,考虑解除业务约定。2)责任方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做出公允表达。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
13、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3)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4)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1)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会误导预期使用者。视其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2)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和要素: P55目标: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1)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要素:(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5)业务执行; (6)监控。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P56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施质量控制的目标 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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