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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2文档格式.docx

1、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90)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 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 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 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 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

2、地性质以金融、 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 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 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 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 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张东伟律师编辑第八条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 15m或 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 整体开发建设

3、。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 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3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 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 规划 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50m(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50亩;小于50 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 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 道路 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4、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 应当交由市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 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 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 置。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容积率和建 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 3 1的规定。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 1的基础上,适当

5、提高用地开发强度。第十二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 3 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在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 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 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 1m2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 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 6m2的建筑面积。第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

6、共用 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 3 5m净空高度不小于3 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等。第十五条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4 1分级设置;(二)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 4 2的规定;(三)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 43的规定;(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

7、质、 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中小学、 幼儿园 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第十七条新建学校、 幼儿园教学楼、 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n)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 30m以上。第十八条新建、 改扩建医院, 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 并且应当符合 环保、卫生等要求。第十九条城市道路、 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 城 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 44 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 扩建、

8、改建建设项目, 应当由具 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 主城二环路内建筑面积大于 4000m2的商业建设项目;(二) 建筑面积在二环路内大于1000m2 二环路外大于2000m2含有餐饮、 娱乐项目的建设项目;(三) 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 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四) 主城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的建设项目。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 评价提出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 45m3以上

9、,再生水需水量在30m3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 计、建设再生水设施:(一) 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 住宅;(二) 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 文化体育设施;(三) 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第二十三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 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 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 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第二十四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

10、以经营农副产品、 小商品为 主的超市。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 1015km2设 置一座。第五章绿化与景观第二十五条在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 绿地率不得小于 表 51 的规定。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 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i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 1 2m其绿化面积可以 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第二十六条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 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

11、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 5-3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 30m的城市主次干路 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 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 临城市道路或广 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 协调。(二)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80m4不同建

12、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景观需要核定(三)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 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 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 响的项目。第二十八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

13、展览馆等对社会公 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 集中绿地应当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 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 1 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 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 式、色彩等协调;(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

14、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 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 其设置的 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第三十条临城市主、 次干路、 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 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第三十一条城市主、 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 凡新建、 改扩建城市 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第六章建筑间距 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 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 不少于连续一小时。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多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 61 的规定。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 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 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 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 拼接不得超过二幢。对按表 61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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