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宗交易细则),初步奠定了深圳证券市场建立多层次交易机制、构建多样化交易平台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在深圳证券市场进行大宗交易的便利性,本所在广泛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在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对大宗交易制度进行了完善,并将原大宗交易细则纳入到新交易规则,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二、新交易规则与原大宗交易细则的比较(一)允许证券品种组合大宗交易原大宗交易细则中只允许进行单一证券品种大宗交易,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发展,为了满足机构投资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大宗交易的灵活程度,新交易规则允许证券品种组合大宗交易。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
2、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同时,为了活跃我所债券、债券回购大宗交易,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新交易规则适当降低了这两个交易品种大宗交易单笔买卖的最低笔数和限额。单笔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二)延长交易时间原大宗交易细则中规定,大宗交易在每个交易日的15:00到15:30之间采用盘后交易的方式进行。为了提高大宗交易的便利性和, 新交易规则延长
3、了大宗交易时间。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三)放开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三、新交易规则中大宗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大宗交易有关内容见新交易规则第三章第六节。(一)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标准新交易规则第三章的1. 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
4、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 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4. 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5. 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6.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7.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8.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
5、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二)大宗交易时间(新交易规则(三)大宗交易成交价格(1、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四)大宗交易的申报1、意向申报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证券代码 买卖方向 证券帐号 本方席位号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对于不明确价格的,申报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者愿意以规定的最高价格卖出;对于不
6、明确数量的,申报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限额成交。2、成交申报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证券代码 交易数量 证券帐号 买卖方向 交易价格 买卖对手方席位号新交易规则,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五)成交确认每个交易日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六)大宗交易公开信息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七)大宗交易行情新交易规则,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
7、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八)足额的钱券要求(九)其他要求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并履行相应的清算交收义务。大宗交易成交后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有关大宗交易参与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大宗交易用户申请拥有本所席位的会员机构均可申请大宗交易用户资格;目前一个席位可以申请一个交易用户,实行集中报盘的营业部可以共用集中报盘席位名下同一个大宗交易用户。会员单位申请大宗交易用户,须由会员授权代表统一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业务专区办理,
8、具体办理方法请查阅本讲义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一、大宗交易系统架构(一)大宗交易系统架构图(略)(二)大宗交易系统组成大宗交易系统由三部分组成:券商端系统、通信及前端处理系统、后台业务处理系统。1、券商端系统由开展业务的券商各自负责。仅需配置一台PC终端,确保该PC终端能连接上通信公司的INTRANET服务器和身份认证服务器,即可进行大宗交易的各项业务操作。2、通信及前端处理系统由深圳证券卫星通信公司负责。由券商与交易所间的现有物理通道、通信公司现有的身份认证服务器和通信公司建置的INTRANET服务器组成。3、后台业务处理系统运行于TANDEM主机的大宗交易系统,由深交所系统运行
9、部负责,实现大宗交易业务有关规则。系统,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负责,供券商进行网上申请、注销大宗交易用户及大宗交易权限等操作。二、大宗交易系统特点对券商而言,业务开发费用低,仅需一台PC终端和一张CA证书即可安全性高,券商端INTRANET、CA认证、用户密码验证;通信系统物理通道属专有通道;交易所TANDEM主机的高可靠性保证后端业务处理的可靠性大宗交易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以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依据与集中竞价市场相同的前端监控原则,在必要时对大宗交易成交申报进行股东代码检查和股份监控与集中竞价市场进行数据共享委托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成交确认时间为15:大宗交易成交申报配对成功的记录(
10、业务类别为1B、1S)已通过SJSHB.DBF回报给券商技术系统,相关券商也可在闭市后下载成交回报库、申报委托库、意向行情库根据大宗交易需求而规划设计,相对独立于现有交易系统,系统功能的增加、变更均不影响券商原有系统的交易具有较强的扩展性和灵活性,可根据市场需要为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提供更全面的支持三、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处理逻辑(一)意向申报业务处理意向申报为大宗交易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券商收到投资者的大宗交易意向申报委托后,在大宗交易时间内,通过INTRANET通信系统向交易所下达意向申报委托记录。交易主机收到意向申报委托后检查委托是否符合大宗交易规则,若不符合则自动撤单;有效的意向申报信息
11、则实时向当日所有参与大宗交易的券商广播。对于自动撤单,投资者可查询到具体的撤单原因,后文中将有对自动撤单相关内容的详细描述。(二)成交申报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大宗交易市场信息、协商并达成交易的一致协议后,委托券商在大宗交易时间内,以成交申报委托的形式向交易主机申报。交易主机收到成交申报委托后,先检查委托是否符合大宗交易规则,若不符合则自动撤单;有效委托则与对方委托进行配对,若有一方委托无效或不匹配,则双方委托均自动撤单,大宗交易成交申报配对成功的记录已通过SJSHB.DBF回报给券商技术系统,相关券商也可在闭市后下载成交回报库SJSBTHB.DBF。四、TANDEM主机端大宗交易系统
12、的委托合法性规则(一)意向申报委托合法性规则1、大宗交易业务规则要求TANDEM主机端大宗交易处理系统在收到通过通信公司传送来的意向申报委托时,先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大宗交易业务规则,即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委托,做自动撤单处理。检查内容具体包括:席位合法性席位代码必须是有效的,席位必须具有大宗交易资格。证券代码合法性证券代码必须有效,证券不能是停牌证券或上交所挂牌证券。价格合法性检查委托申报价格是否是该证券价格档位的整数倍;对于不明确价格的,则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者愿意以规定的最高价格卖出。数量金额合法性意向申报数量或金额之一必须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3、规定的针对相应证券种类的数量金额最低额度要求;对于不明确数量的,则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限额成交。证券组合合法性A股组合可包括主板和中小板股票,基金组合可包括封闭式基金、LOF和ETF;债券组合可包括国债、企业债和可转债(不包括债券回购);证券组合意向申报单笔数量与总金额必须同时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针对相应证券组合的单笔数量、总金额最低额度要求;证券组合意向申报必须明确委托数量与委托价格。2、委托流水号格式规范考虑多个营业部共用同一个席位的情况,为区分同一个席位下的不同营业部,要求委托流水号的前两位为营业部识别码。同一席位的任意两笔委托之间,委托流水号必须互不相同。所以,大宗交易意向申报委托的委托流水号必须为集中竞价市场未用的委托流水号,而且大宗交易意向申报委托的委托流水号也必须互不相同。同一席位下,如果两笔大宗交易意向申报委托的委托流水号相同,则系统将后送达的委托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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