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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博打拐的现状和意义及存在的问题文档格式.docx

1、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随后,手机微博客户端的推出,更是让广大的网民享有更随时更便捷的微博服务,也为微博打拐提供了有利条件。微博是一种集即时性、草根性、互动性为一身的新型网络交流平台,以个人面向网络的即时广播,通过群聚的方式,每个人都可以形成一个自己

2、的听众群落;用微博客的方式,将个人的见解和观点发布给自己的听众。与此同时,微博的“围观效应”即人气,也是微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微博的便捷性也会导致新发出的微博内容被海量微博信息所埋没。所以,微博有其生命的能量供给,但也有其致命硬伤。(二)打拐的概念及现状打拐,指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活动。目前我国刑法将以出卖为目的,把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定义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全面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

3、2010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通告,限令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自2011年1月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案自首。该通告规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今,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层出不穷,更呈现出一定的犯罪集团雏形。在实践中,拐卖儿童犯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所以拐卖儿童更易于得手,且侦破难度较大,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有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未成

4、年人身心健康,并对被害人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沉痛打击。(三)微博打拐的概况微博打拐,是新网络背景下,广大网民本着公民意识和和谐社会的思想,共同参与打击“拐卖、拐骗”犯罪的必然产物。对广东省2011年第一季度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情况作了数据统计和分析发现,被骗、被操纵、被拐卖的共有169人,约占10.5%,主要有三类情况:第一类是卖花女童。她们一般是跟着亲戚、老乡在街头卖花、乞讨,有的被成年人操控牟利。如2月中旬,深圳市龙城派出所解救了7名被操纵的卖花童,在深圳市宝安区救助管理站的协助下,7名卖花童已先后找到亲属并回家。第二类是被骗、被操纵务工。如2月上旬,广州市公安部门成功解救9名11-16岁被

5、拐骗操控非法务工的四川彝族未成年人。这9名未成年人寒假时被同村的一名成年男子以外出赚钱为名拐骗,赚到的钱全部交给该男子管理。第三类是被骗光钱财导致流浪。根据以上资料及当前打拐经验总结基本可以得出拐卖儿童的目的为四种:第一,以出卖为目的;第二,以自养为目的;第三,以组织乞讨为目的;第四,以进行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奴役为目的。而以上几种类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犯罪问题,一是, “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等罪名;二是“组织儿童乞讨”,主要涉及“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罪名,部分还涉及“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罪名。2011年年初,网络上流传安徽阜阳“拐卖、残害儿童

6、、逼迫儿童乞讨”的现象,越来越多的网友注意到街区和城市繁华地段,有乞讨、卖花、行窃等行为儿童明显增多。2011年1月25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在新浪微博上开通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官方账号,表示“希望大家见到街头乞讨儿童就用手机拍照或录像”,采用即拍即传的方式发布到微博上,希望借微博力量,寻找那些被拐卖乞讨的儿童,督促警方采取行动,微博打拐由此拉开序幕。短短两周就吸引57万多名网民以来,接到近千张网友上传的照片,通过网上照片辨认,已发现被拐卖儿童6个,目前已经被顺利解救。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在新浪微博上予以支持,并联系地方警方予以关注。微博打拐的打击对象主要是在组

7、织儿童乞讨、操作儿童强制推销以及教唆儿童违法犯罪等行为背后的拐卖、拐骗犯罪。于建嵘提出的微博打拐 “随手拍”活动,是开拓打拐信息来源的有利渠道,也为全社会参与反拐行动提供了广袤平台。二、微博打拐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一)微博打拐的意义微博打拐行动开展以来,收效颇丰,无数被拐远离父母的孩子在微博“宝贝回家”志愿者的帮助下重新回到温暖的家庭,“微博打拐”在公安侦查打击拐卖儿童案件的层面上更是有着巨大的意义。1.微博打拐是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格局,更是我国刑侦方针“依靠群众”的具体体现。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曾通过微博发出消息:“我会通过微博和大家保持沟通,欢迎提供拐卖犯罪线索,对每一条线

8、索,公安部打拐办都会部署核查。”同时,各地公安部门也同时通过开通的微博予以回应。广东中山公安局发布微博表示,中山警方将马上联合城管、民政等部门对全市乞讨儿童进行清查。“微博”具有即时性、草根性、互动性等特点,是把网络社区推向现实的先进工具。利用这种潜在巨大的人力资源,也是“依靠群众”含义在新时代的发展和延伸。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口流动的增加、人际联系纽带的减少,公安机关利用网民在微博上传的潜在被拐乞讨儿童的资料与已有失踪儿童信息进行比对,或者网民在接收到失踪儿童家庭发出的求助信息后,发现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就成为了一股强大的警民联动的打拐新势力。2.微博打拐作为一种新型打拐手段,拓展了侦查

9、行为的空间和着力面,加大了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传统的打拐行动中,侦查活动基本都依靠侦查员的体力进行,犯罪嫌疑人在某地拐骗儿童后卖至其他地区,除非侦查员掌握了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否则很难单靠侦查员自身体力追踪到失踪儿童的信息。微博作为网络媒介,利用微博进行打拐正是适应了现今刑侦信息化的要求。侦查人员借助计算机网络优势,通过对微博上发出了失踪儿童信息和疑似被拐儿童信息检索,把一个个表面上看似“孤立”的案件关联起来,进行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表层和深层多种形式的对比分析,从而发现破案线索,进一步制定侦查计划。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分析研判相关信息,特别是大量可见的乞讨儿童信息后,解救乞讨儿童通

10、常有三种情况:1.警察出警,警察带儿童离开乞讨现场;如果是家长带儿童乞讨的,要家长保证不再让儿童乞讨。2.如果是流浪儿的,则由民政部门救护。3.如果是拐骗的,要打击罪犯,让儿童顺利回家。3.微博打拐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侦查工作效率,降低了侦查成本。微博打拐不仅仅是项由民众发起并参与的活动,更是由我国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公益社团在群众基础的平台上共同完成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工作。正是在群众大量提供疑似被拐的儿童信息的前提下,公安各级、各地区打拐办公室共同参与,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鼎力协作,强化了信息畅通,提高了侦查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提高了破案效率以及整体破案质量。比以往更大力度的合作使资源优

11、化配置,同时,强大的网络力量为拐卖犯罪案件提供了大量线索,避免了大量资源的浪费,由此,相对于传统打拐办法而言,微博打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查成本。(二)微博打拐存在的问题“微博打拐”这样的新生事物,其行为本身和制度规范上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缺点和不足,而这些都可能是“微博打拐”的生存障碍,由此,具体研究微博打拐中存在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1.从事实层面上说,“微博打拐”开展至今,有收获也有非议。一方面通过微博上传疑似被拐儿童照片,以便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和失踪儿童家长进行辨认,的确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但是,“随手拍”的随意性也给被拍照者带来了不利影响。第一,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乞讨儿童都是被拐儿童

12、,有些是出于家庭困难被迫无奈,由家长带领进行乞讨的自救行为;第二,“被拐”、“乞讨”毕竟是人生中最不如意、最不愿被人提起的历史,也是最不应该随意公开的话题。“微博打拐”胜在微博的影响力,因此,在保护隐私方面存在很大弊端。另一方面,微博作为一种网络社交方式,往往能以简短的文字唤起网友泛滥的爱心,有时却也造就了虚假信息的随意散布,由此产生不良社会效应和社会紧张。最后,任何形式的犯罪线索的公开提供和犯罪的公开举报,都很有可能引起更坏犯罪结果,不仅仅会“打草惊蛇”,更有可能使拐卖并强迫乞讨活动发生阶段性消匿,在热度过后,又呈现猖獗事态,造成更多受众损害,留给公安机关更大的工作压力。2.从程序层面上说,

13、“微博”作为即时网络沟通媒介,其本身就存在很大随意性。而目前对“微博打拐”制度上的限制基本为零。虽然在微博上,有群众自发成立了“微博辟谣组织”,但没有官方的支持,辟谣组的能量毕竟有限。3.从发展的角度看,“微博”的生存之道在于强大的群众基础,以及微博对网友们有效地吸引,正是因为有在于的“围观效应”才成就了网络微博风生水起的局面。微博打拐则是借助于广大网友的爱心以随手发微博,随手转载的形式开展起来的。但是,网络热潮毕竟不是长久之策,很难预料微博的寿命及网友对微博的热情的持久度,微博打拐若想长久发展,还需要有相应的发展机制。三、完善微博打拐机制之构想首先,打击拐卖儿童是专业的法律行为,不是所有公民

14、都能够介入和参与的;其次,这一行动本身有风险、有难度,如果处置不当,不但可能伤及他人,也会伤害自己;同时,轰轰烈烈的“全民打拐”运动,有可能会掩盖一些职能部门在打拐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因此,打拐工作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推动,并承担主要责任,以公安机关为主体,走群众路线,才是打拐运动的常态。微博打拐以“微媒介”为平台,而网络信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难免触碰法律底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有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行为的义务。公民可以借助于互联网络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但是不要随意在互联网络上发布有关信息,因为这样可能会侵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有可能因为这一轻易举动造成更坏的社会效应。微博打拐,从性质上说是民间组织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打拐方式,它对当今公安工作信息战的开展具有一定意义。然而,民间行为的局限性也是这一打拐方式的硬伤,要想从根本上保证微博打拐的发展方向,就必须在其主体及相关法律问题上予以限定。由此,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借助群众力量,将微博打拐运行机制予以转型是微博打拐正确的发展方向。微博打拐的实体就是来自“举报人”和受害人家属的一条条微博信息,如果将这些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形成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并设置相关管理权限规则,既合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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