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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258Word格式.docx

1、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D 合伙企业分类、出资方式、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全部都是普通合伙人,所以国有企业甲所能参与的合伙企业只能是有限合伙企业,而不能是普通合伙企业,A项错误。 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法律并未禁止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当然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合伙企业乙可以用劳务出

3、资。因此,B项错误。 该法第33条第2款,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据此,C项错误。 该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可见,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D项正确。第3题:乙在一次滑坡灾难中与唯一的11岁女儿丙失散,三个月后,乙的朋友甲在街上看到丙,惊喜万分,就将丙带回家,并马上致电已经搬到另一个城市的乙,乙答应连夜赶来,但因公务缠身,第三天才到。在这期间,甲带丙到商场买用品,途中丙口渴,甲让丙站在原处,自己到对面买水,回来发现,丙再次失踪。对于

4、丙的再次失踪,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B.乙具有重大过失,应责任自负C.甲可以免责D.甲应根据过失相抵承担相应的责任C 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债的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因为无因管理行为的成立,管理人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是适当管理的义务。即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的义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为了鼓励无因管理行为,一般认为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侵害本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时,才构成侵权行为。二是通

5、知义务。三是报告与计算的义务。在本题中,甲在街上看到乙失散的女儿丙,就将丙带回家,属于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成立无因管理行为。甲“马上致电已经搬到另一个城市的乙”,是履行通知义务;在乙赶来的期间内,“甲带丙到商场买用品,途中丙口渴,甲让丙站在原处,自己到对面买水”,是履行适当管理的义务。正如上文分析,无因管理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题中,乙的女儿已经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在无法分身的情况下,嘱咐丙“站在原处,自己到对面买水”,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对丙的再次失踪,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选项A“甲应承担主要责任,

6、乙承担次要责任”和选项D“甲应根据过失相抵承担相应的责任”都是错误的。我们一般依据注意义务的大小对过失分为三类:一是重大过失,即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二是具体,轻过失,指行为人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义务;三是抽象轻过失,即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通过上文分析,甲让丙站在原处,自己到对面买水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所以选项C的表述是可以成立的。选项B“乙具有重大过失,应责任自负”与题意不符,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与其主观上的过错没有必然关系,不应当选,第4题:甲乙夫妻在一次事故中同时遇难,没有子女,且没有遗嘱。甲有父母,乙没有任何亲人。则甲乙的遗产:( )。A.甲的遗产归其父母,乙归

7、国家B.甲乙的遗产均归国家C.甲乙的遗产均归甲的父母继承D.甲乙遗产一半归国家,一半归甲的父母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32条规定: “尤人继承

8、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5题: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D.通过和解协议第6题: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行为的是_。A.某贸易行以自己的名义替甲购进100顿化肥的行为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

9、的行为:本题涉及对代理的理解问题。本题中,A选项属于行纪,不具有法律意义;B选项为传达行为;C选项为代表行为;D选项为代理行为。这种代理属于职务代理。故本题选项为D。第7题:孙某(女)诉黄某(男)离婚案件中,二审法院审判后孙某不服,她认为二审法院将共有财产钢琴判决给不会弹琴的黄某有失公正,因此申请再审。此外,孙某还想起有一个2万元存折是其二人共有财产,在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黄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本案应如何处理?( )A.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B.告知孙某另外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C.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孙某另行起诉D.告知孙某可以一

10、并处理钢琴和存折问题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选项C正确。第8题:甲向乙借了人民币8000元,言明半年归还,并向乙写了一张借据。甲到期无钱可还,经乙同意,用自己的一辆摩托车相抵,甲要回借据并撕掉,当时丙也在场。后乙不慎将摩托车撞坏,又要求甲还钱,甲不理,乙便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据。法院受理后,通知甲应诉答辩,甲辩称双方借款关系已抵销,丙能作证,且乙提供的借据是伪造的。经过鉴定,借据是假的。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无哪种证据?A.书证B.物证C.证人证言D.鉴定结论B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11、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可知证据的属性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B项中的借据不具有真实性,故其应被排除在本案的证据之外。同时结合民事证据基本理论,可得出本案中的证据种类有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第9题: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共与养子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解除,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上诉后的第4天,李某因急病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A.由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B.由一审法院终结诉讼C.由二审法院终结诉讼D.由二审法院中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2、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接触收养关系诉讼中,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因此,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身份关系也就不存在,也就没有必要继续诉讼,法院也就应该终结诉讼。题干中,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其与养子的收养关系,在其提起上诉之前就已经死亡了,一审法院也就应该裁定终结诉讼。所以答案为B。第10题:齐某携带玉石器3件,放在行李中,未向海关申报,经广东省某海关出境

13、通过行李机时被查获。经广东省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原告所带玉石器中,有禁止出境的文物两件。海关决定给齐某以没收所携带玉石器的处罚,并处罚款1万元。齐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对于本行政处罚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可以由以下哪个人民法院执行:A.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B.海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C.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D.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本题只有C是正确的。第11

14、题: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无权采取下列哪种措施?( )A.责令限期改正B.限制股东权利C.撤销证券公司的业务许可证D.责令股东转让股权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 证券法第151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中的措施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无权采取的措施,所以C选项正确。第12题:北京A区的同圆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法院判决乙公司向同圆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同圆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住所地的B区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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