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须低于16平方米;4. 符合前1、2、3款条件且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5.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6. 根据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申请前需先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四、申请材料: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收原件;2. 身份证明:1)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 共同申请人是外地或农村户籍的,须提供武汉市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 部队服役的出具士兵证或军官证或入伍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4) 服刑人员须人提供法院判决书和执行书,验原
2、件收复印件;5) 外地大专院校在读学生和在外地生活的父母,有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与抚养人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在外地读书或生活的相关证明(例如:在读证明或居住证);6) 经诊断确认符合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检查缴费凭证,收原件;7) 经市残联认定为一、二级残疾等级人员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验原件收复印件;8) 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评定确认,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提供由各区计生委核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验原件收复印件;9)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后的孤儿,需提供由
3、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相关证明,收原件;10) 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致残人员,需提供见义勇为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1) 经市总工会认定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2) 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需提供市委、区委组织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原件;13) 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需提供英雄模范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4) 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3. 工作收入证明:1) 稳定就业须提供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自受理之日到合同聘用结束时间不少于6个
4、月;由于工作性质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但有选举及任命或聘书的,可视作签订劳动合同,任期或聘用期限视作合同期限,验原件收复印件;2) 收入证明表(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的提供民政版;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2000元的提供房地版),收原件;3) 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收入的,须提供由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工资流水清单,收原件;4) 现金方式领取工资的须提供: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情况说明,盖对外公章;2、用人单位财务出具并加盖财务章,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工资领取财务凭证,收原件;5) 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街道核实盖章的收入证明表,收原件;6) 退休人员须提供
5、退休证及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银行退休工资明细,验原件收复印件;7) 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及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收入银行流水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8) 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求职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9) 在职人员的须提供单位协管承诺书(合同期限严格与提供的劳动合同一致,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收原件4. 婚姻状况资料:1) 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 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3) 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 单身和未婚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供民政
6、局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的单身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5) 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6) 子女在校读书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收原件;5. 住房证明:1) 户籍地房产证明及房主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 户籍地房屋或自有住房及承租公房已拆迁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3) 空挂户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的空挂证明,收原件;4) 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须提供公房租约或房产所属单位出具的房屋证明(说明房屋来源、建筑面积),验原件收原件;5) 租赁住房的,外区提供租赁备案证或信息采集卡,验原件收复印件;本区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须双方签字按手印),及出
7、租人身份证、产权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借住的须提供借住证明及出借人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五、办理程序: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辖区街道各社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受理,填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2. 收件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转交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后台;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资料;3. 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后台工作人员对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登录房管局专线系统录入资料,对申请人的房屋信息预筛查,上传区房管局;登录民政专线系统对收入
8、情况进行筛查;筛查通过的,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调查意见;经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申请人户籍、居住地社区和现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4. 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后台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负责认定,打印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对收入状况审核、填写具体金额后盖章并签署意见,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审批、签
9、字盖章,连同将相关材料转交区房管局;5. 区房管局审核材料和申请人住房信息,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将名单汇总,转交区政府办公室;并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6. 区政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的,将结果告知区房管局;7. 区房管局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8. 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六、办结时限:社区街道(15个工作日)(含社区申请-社区初审-社区入户调查)公示(7天)民政核查收入(15个工作日)房管局核查住房(15个工作日)公示(7天)审批发证共59个工作
10、日(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七、受理部门:辖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辖区街道各社区八、受理地址: 就近的辖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辖区街道各社区(地址及电话详见附件)九、咨询查询:硚口区房管局 咨询电话:83764249十、收费标准:无十一、收费依据: 无十二、材料样表: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日期: 201 年 月 日申请人性别是否低保家庭是否单身居民联系电话户籍地址 区 街道 社区现住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区 街道 社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情况与申请人关系姓名户籍情况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月均收入(元)特殊情形家庭住房情
11、况产权人或承租人 权属性质(自有或公房)房屋座落房产证号或公房租约编号建筑面积(M2)特殊住房情况涉及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房屋坐落房产证号或合同备案编号家庭人口(人)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M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2)家庭月收入(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元)优先配租对象无房家庭 人均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的家庭 计生特扶家庭 重疾患者家庭(规定病种) 残疾人家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成年后的孤儿无子女的60岁以上老人 见义勇为家庭(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市级及以上) 英雄模范家庭(市级及以上) 烈属家庭黄鹤英才 其他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已知晓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2、资格申请的相关政策,现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愿意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本表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申请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隐瞒、虚报或伪造等行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市、区、街道办事处等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可向有关单位(包括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各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部门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201 年 月 日审 核 意 见社区居委会经查验,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经办人: 复核人: 分管领导: (公章)二一 年 月 日街道办事处经初审,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属实,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家庭人口 人,保障人口 人,并于201 年 月 日起,在申请人户籍、居住地社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七日,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家庭属于 收入不受限制对象。申请家庭属于 优先配租对象。区民政部门经审核,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区房管部门经审核,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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