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
2、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3、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3、1)当外挑阴台或阳台长度占建筑总长度大于1/2时,按阴阳台最外边线算起 。 (2)当有挑檐时,挑檐长度占建筑总长度的1/2以上时,按挑檐最外边线垂直投影线算起。 14、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5、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有用地。 16、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17、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
4、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18、新建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建设的区域。 19、改建区:是指对城市中旧的居民集聚区建筑质量低劣、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改造完善的区域。(附表)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附表一)区位分类建筑容量指标建筑用地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万平方米/ha)新 建 区改 建 区低层住宅用地30350.80.9多层住宅用地261.11.2高层住宅用地20252.53.0商业、公建用地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二)建设项目核定容积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有效面积
5、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等于1大于1小于等于21大于21.5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用 地 类 别旧 区新 区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25%30%对外交通用地(T)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商业金融业用地(C2)市场用地(C26)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35%仓储用地(W)行政办公用地(C1)文化娱乐用地(C3)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二类、三类居住用地(R2)体育用地(C4)40%医疗卫生用地(C5)一类居住用地(R1)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附表四)建筑类别计算单位机动车自行车高、中档旅馆车位/客房0.4普通旅馆(招待所)0.20
6、.5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34商业办公楼(写字楼)0.6普通办公楼商业大楼8肉、菜、农贸市场大型体育场馆(馆大于4000座)(场大于15000座)车位/100座5小型体育场馆(馆小于4000座)(场小于15000座)影 剧 院640展 览 馆医 院游泳区、渡假村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8-12城 市 公 园火 车 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7510中 学车位/100学生60小 学一 类 住 宅车位/户2二 类、三类 住 宅工业厂房区0.170(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
7、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第二章 建筑容量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各类建设用地的建
8、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 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
9、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执行。 第九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 原有建筑用地围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围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一条
10、各类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015),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折减
11、系数执行。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1.00.95(注:青山区的邻圃道、迎春道以东、四道沙河以西、建设路和钢铁大街以北、厂前路(兵工大道)以南地区住宅不按此表折减。)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4、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间距按本项13项执行。5、在核算多层、低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时,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大于(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项14项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阳台;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款14执行,应自遮挡建
12、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6、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平屋面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的0.8倍。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小14米时,则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时,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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