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迄今为止,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80年代中期到1998年以前为萌芽和早期探索的阶段。全国创投企业大概不到lO家,几乎都是地方财政出资设立,中央财政出资的只有中国创业投资公司一家。当时,人们把创投企业当作非银行金融机构看待,由央行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管。第二个阶段,从1998年到2004年为放开管制后的快速扩张期。1998年,在国际互联网经济热络的大背景下,在著名的全国政协“一号提案”和随后国家七部委出台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涌现出了数百家创业投资公司。这些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各级地方财政、民间资金和外资,除了少数证券公司以外,金融机构基本未进入。由于放开了管制,创投行业
2、出现了蓬勃发展局面,但也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无序。第三个阶段,从2005年前后至今为规范发展阶段。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法的修订颁布,奠定了创投公司按照基金型设立和投资运作的法律基础;金融业的资本充实和机构投资者的逐渐成熟,使金融机构的资金开始入主基金型的创投。加上国外PE大举进入和本土产业投资基金试点,许多创投企业已经或者正在向国际主流的基金管理型企业转变。 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总数已经有400家,创业投资管理的资余总量达到1100多亿元。截止2007年底,创业投资机构累计投资项目5500多项,累计总投资约500亿元,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第二大获得创业投资的国家。创业投资在创造就业
3、岗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国民经济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主流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于创业投资的效益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美国等发达的西方国家,主要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而在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1.1.2 研究意义良好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能够有效地减轻信息不对称情况,在激励创业企业家将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保障投资者的资产安全,提高整个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由于创业企业家对自己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具有信息优势或者隐蔽信息,为了争取到创业资本,他们往往会隐蔽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掩盖高新技术产品在技术可行
4、性、发展前景等方面的潜在问题,向投资者提供最有利的信息。而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创业企业家的真实信息,他们只能根据创业企业家提供的有限的和不确定的信息对创业企业家的成功率做出判断和预测。如果成功率低,那么投资者不敢投资于创业企业,而创业资本的“ 不敢进入”现象又反过来加深创业企业家隐蔽信息的程度,如此循环作用,最终使创业企业无法成长,甚至导致创业资本市场中旧车市场现象的发生,最终创业资本市场消失。由此可见创业投资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业投资的效益和发展速度,而目前国内主要采用的公司制组织形式,在发达国家已经不是主流,以美国为首的创业投资发达国家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的组
5、织形式。所以对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及为何我国缺乏发展有限合伙制的动因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1.2 研究综述1.2.1 基于企业运作成本及效率角度的研究综述宋政(2011)运用运营管理的相关理论更具体地分析了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差异,指出除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机构的投资行为只能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创投活动外,其他投资人在选择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时,应当综合考量法律限制、总体税负高低和运营管理等因素,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郭建鸾(2004)克服了以往的研究侧重于经验介绍和政府作用,很少有微观运作机制方面的研究的弊病,从公司治理的操作层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效率进行理论探讨,并对亚洲和美国的
6、创业投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指出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是一种制度安排,恰当的组织形式能够较好地解决双层委托代理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既降低代理成本,又激励代理人,发挥创业投资家的专业水平,提高创业投资家决策效率,使公司治理效率提高,成功地规避创业投资高风险并获得高收益。尚晓彤(2012)通过对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运作过程、运营成本和激励机制进行比较,得出结论,提出了我国创业投资要建立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导、公司制等为辅助的多元化创业投资组织体系的建议。刘进、李连三(2001)结合美国和日本的市场基础,分析了不同条件下的组织形式选择。得出有限合伙制优于股份制的结论。王三兴(2003)对创业投资基金的三
7、种基本形式进行了比较,对公司制和单人业主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建立模型和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知识,认为选择创业投资组织模式,首先要考虑这种企业制度是否具有完备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其次,要考虑自己的国情;再次,要考虑某一行业的特殊性;最后,要分析能否通过市场的培育来为某种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黄立昕、张于喆(2006)对创业投资的运作本质属性进行分析,理清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的分类,在与发达国家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后,得出我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落后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丁蕊(2001)认为在公司制架构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还是解决不了高运营成本
8、、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励机能等基本问题。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应该是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有限合伙制。陈春霞、冯巨章(2006)从法律依据、税务安排、经营期限、注资方式、投资者权利以及治理机制六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认为,公司制由于诸多的强制性条款,难以设计出激励与约束相容的利益制衡机制,从而运作效率低下,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本质特点;有限合伙制则以其独特的契约安排,将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结合在一起,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选择与激励问题,成为风险投资的主导组织形式。成力为、王轶群、梁何(2006)认为有效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应解决两个基本问题:激励约束机制问题和选择、监
9、督的成本与效率问题。我国目前的阶段不适宜采用有限合伙制,但是我国应创造条件,让有限合伙制取代公司制成为主要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金永红、张列平、奚玉芹(2002)基于对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结构的运作机制运行的简要分析,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从风险投资家期望收入最大化时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期望收入的角度,分别建立了两种制度安排下的规划模型并求解,对两种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从理论上证实了在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制优越于公司制。1.2.2 基于法律角度的研究综述章礼强,朱凡,吴清旺(2004)通过对公司法、有限合伙法等法律文件进行分析,从制度价值、税收优劣、分配机制等角度分析了不同创业投资形式,对创业投
10、资组织形式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提出了我国创业投资要建立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导、公司制等为辅助的多元化创业投资组织体系的建议。陈剑军(2007).对创业投资的两种概念进行了阐述,明确了狭义和广义的理解,并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基金制三种组织形式作了比较分析,并论述了现行合伙企业法存在的矛盾,认为有限合伙制应作为我国创业投资主要形式。朱少平(2002)提出了创业投资由风险投资与产业投资结合而成的观点,继而在分析创业投资三种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创业投资的重要意义。同时,在指出现行合伙企业法未规定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创业投资的负面影响中,建议国家抓紧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的内容,从而促
11、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尹茂生(2003)指出,有限合伙成为创业投资主流的组织形式的经济和法律原因是:第一,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使创业资本与人力资本有机结合;第二,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是与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相适应的组织形式;三是有利于新创企业融资;第四,灵活且严密的合伙人协议有效地解决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创业投资采取有限合伙的最为重要的原因。石峰、张健、姜彦福(2002)对中国和美国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历史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不同的制度在两个国家的不同表现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在没有充分法律基础和信用保障,且没有形成成熟的创业投资家市场环境的阶段,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来发展创业投资并不
12、是一种现实的选择。1.2.3 其他角度的研究综述应瑞瑶、赵永清(2004)以民间投资者角度,利用美国的创业投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系统地分析了四种不同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指出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的组织形式是民间投资主体的理论选择模型,有限合伙制还是个人、家庭投资者的理论选择模型。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具备设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的条件。费威,夏少刚(2009)基于优化视角,运用了博弈论和优化模型的相关理论,结合有限合伙制的特点,利用优化模型,对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最优组织形式的原因进行理论分析,认为,在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不同组织形式下,风险投资家根据自身收益最大化选择最优努力水平时,有
13、限合伙制下风险投资家的最优努力水平不仅大于公司制下的最优努力水平,而且有限合伙制的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公司制的投资者收益。郭斌(2001)从风险投资微观组织形式与机制入手对有限合伙制从治理结构、权益投资工具以及推出机制的设计进行了分析并对大企业及上市公司通过内部创投事业的方式规范有序地进入产业风险投资领域进行了探讨,认为目前,我国产业风险投资在促进产业创新效率的提高及推动全融与创新融合方面还远未发挥其应有作用,有效的产业风险投资微观组织形式与机制尚未建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刘德学、张昕光、樊治平、张锋(2006)认为现阶段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应以自管模式为主,托管形式为辅,以后可考虑逐渐向托管
14、模式过渡;最后,对自管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置和决策机制提出了设想。Sahlman(1990)描述了风险投资运作的具体方式,风险投资机构有多种形式,包括公共贸易公司,大银行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以及私人有限合伙公司等。这些形式可以归纳为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制度,风险投资基金最早采用的是公司制形式,与美国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有关,但目前在美国和英国,绝大部分风险资本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李淑娟(2004)对风险投资机构这一投资主体进行研究,认为我国有关法律与制度还不完备,我国现阶段应以公司制为主。可通过实行专家聘任制、经理人回报制度及引入阶段性投资机制解决现有公司制中存在的问
15、题。1.2.4 现有研究的评述本文认为,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对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进行了分析,但是尚还未有研究从企业运作及效率、法律,投资者、投资机构等多角度对不同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而且目前的研究多局限于理论研究,实证研究也较少,几乎没有案例研究。所以本文决定从多角度,对不同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进行分析,并以案例研究辅助理论研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探究适合中国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1.3 主要研究思路与内容 文本的研究思路是,在充分对比三种组织形式的前提下,结合国内外经验,分析适合我国目前和未来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了创业投资的概念及国内外研究的一些成果与不足,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意义与思路。 第2章创业投资的特征,介绍了创业投资的三大特点。 第3章创业投资的不同组织形式及利弊分析,介绍了创业的三种主流的组织形式,并从运营成本、代理人问题及激励问题三个角度对这三种组织形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 第4章创业投资在各国的实践情况,借助外国的发展经验,指出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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