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其他管理 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公司车辆管理,强化驾驶员的责任意识,明确操作程序及责任,经过实际管理总结,完善形成本制度。本制度由分公司主管负责统一管理,由分公司副主管负责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车辆调度、车辆维护维修等具体事项。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下列内容(一)车辆服务范围(二)驾驶员管理(三)车辆调度管理(四)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购买管理(五)车辆维修、保养管理(七)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八)车辆油料管理(九)其他管理第二章 车辆服务范围第三条 车辆用于分公司人员和各合作单位公务活动,以及经过批准的非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分公司领导公务用车,保证技术人员公务用车,其他
2、公务活动视其轻重缓急予以安排。每次用车凭派车单向车辆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申报批准后安排。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四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认真执行分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第五条 严格遵守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所有人员必须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出车,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按缺勤处理。未经车辆管理人员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回家。第六条 严格遵守分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相互之间应进行监督、提醒。第七条 驾驶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学习、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规,提前熟悉公务用车申请单(如附件所示)中起止目的地路线、道路状况和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
3、疲劳驾驶等违章现象。第八条 爱惜公司车辆,出发前、收车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务车辆行驶记录单(如附件所示),仔细检查车辆,确保车辆的水、电、油等性能正常。第九条 出发前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证件齐全有效。第十条 进行车辆的加油、保养、维修等,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动车。第十一条 实行专车专人,车辆只限指派的驾驶员驾驶,未经分公司车辆管理人员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使用,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必须提前做好交接检查,凡发生车辆损坏而责任不清的,由经手驾驶员共同赔偿。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必须爱护公司车辆,保持车辆卫生,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若发生遗失、损坏现象,
4、必须进行照价赔偿。第十三条 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和分公司主管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车。第十四条 行车时严禁吸烟、拨打接听电话等,做到文明、礼貌。第十五条 在外出车及夜间泊车时,必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离开时认真检查门锁,严防被盗。第十六条 行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救护伤员、通知交警部门,并及时向主管报告。凡因违章、肇事等罚款,费用一律自付。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对于怠慢工作、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降低绩效考核、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每月根据派车单、出车次数、任务完成情况、车辆清洁卫生、车辆状
5、况等对相应驾驶员进行业绩考核。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季度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补助等奖励。第二十条 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技术员除按时保证出车任务外,必须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保持通讯畅通。第四章 车辆调度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市区内,且用车时间不超过半天的公务用车,由车辆管理人员直接安排,节假日用车的,须报分公司主管分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和外单位人员借用车辆,一律由车辆管理人员报分公司主管后安排,并填写车辆借用单,注明如在车辆外出期间发生车祸、扣分、罚款、车辆损坏等问题由借车人全部自行负责。第二十三条 不论公务还是非公务活动,车辆凡需驶出市区的,一
6、律由车辆管理人员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报经分公司主管审批。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使用的车辆,夜间必须停放在分公司指定车库,严禁将车辆开回家(除特殊情况经主管同意)。第二十五条 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第五章 车辆年审、缴纳养路费及购买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前,负责保养的驾驶员必须做好维修检查。第二十七条 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进行维修,并应达到年审标准。第二十八条 将车辆年审手续备齐后,应在到期日前进行年审。第二十九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的,由保养人负全责并支付罚款费用,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第三十条 车辆保险统一在总公司指定
7、的保险公司购买。第三十一条 若逾期购买而被罚款的,罚款由各责任人自行承担。第六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第三十二条 车辆维护维修按照严格手续,节约开支,定点维修的原则办理。所有维修必须填写车辆维修记录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分公司主管批准。第三十三条 维护维修时需要车辆管理人员陪同一起到修理厂填写维修单。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维修或者需要更换较大零部件(金额在1000元以上),则应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报告,经分公司主管审核并提出费用预算后,方可送修。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出差途中出现故障,可以电话向主管报修,经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回公司后必须及时补填公务车辆维修记录单(如附件所示),并说明具体情况。如因特殊情
8、况需紧急维修的,应由随车领导决定或有乘车人签字证明,否则不予报销。第三十六条 本着修旧利用、节约开支的原则,驾驶员对一般故障要做到自己排除好检修。需送修理厂维修的,在送厂修理期间,驾驶员要到现场把好质量关,对维修工时、材料费用及更换零配件的价格数量等单据进行仔细审核,严禁吃回扣或将材料、零配件截留转给他人。大件材料更换要以以旧换新,废旧件不得自行处理,统一交回车辆管理人员处。第三十七条 车辆维修后,在修理厂出具的清单中必须注明维修科目、换件部分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并加盖公章,由车辆管理人员和负责车辆维修的同事共同验收把关签字,再由驾驶员执维修单、发票、修理明细表到办公室备案后经分公司主管审签
9、方可报销。第三十八条 若驾驶员未按程序报审而擅自进行维修的,费用全部自理。第三十九条 对事故车辆,在申报维修前须及时与主管沟通,以确定在送修前的保险等事宜。第四十条 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除正常保险费用外,其他所有费用全部自理,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惩罚。第四十一条 车辆临近正常保养期限时应由车辆管理人提出,主管确认后送指定修理厂保养并填写公务车辆保养记录单(如附件所示),逾期未提出或因为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车辆管理人责任。第七章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司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员,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分别报案,并立即报告主管。第四十三
10、条 若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可自行协商解决,事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向主管及车辆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否则处以50-200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第四十五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负有部分责任的,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一、个人全额承担差额金额(车辆维修金额多于保险赔付)二、依事故金额按如下规定执行1、事故损失额3000以内的,处以100-300元的罚款;2、事故损失额在3000-6000元的,处以200-500处罚;3、事故损失额在6000-12000元的,处以500-1000元处罚;4、事故
11、损失在12000元以上者,处以1000元以上处罚。5、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开除。第四十六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的,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处罚。1、事故损失额3000以内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2、事故损失额在3000-6000元的,处以500-1000处罚;3、事故损失额在6000-12000元的,处以100-2000元处罚;4、事故损失在12000元以上者,处以2000元以上处罚。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罚款,扣证等,责任自负。若车辆被扣,同时处以200-500元处罚(因公司紧急事情等特殊情况例外)。第四十八条 因车辆停泊不当,而导致车辆被损坏、被罚款
12、的,其处罚标准参照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若发生车辆丢失,将从重处罚。第四十九条 凡我方驾驶员发生全责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且全年发生三次以上(含),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第五十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或非我方责任事故,驾驶员不承担责任。第八章 油料管理第五十一条 车辆在市区内行驶或者离开市区时,驾驶员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报销其他市内加油的发票。 第五十二条 车辆外出途中的临时加油费用,须经驾驶员和随车人员签字后方可报销。第五十三条 为堵塞用油漏洞,消灭因机械原因、人为因素导致的耗油异常现象,分公司对所属车辆应建立车辆百公里耗油统计表,由主管负责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如无机械因素,驾驶员必须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如系人为因素,超出该车用油正常均值20%以上的,由驾驶员支付,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第九章 其他管理第五十五条 车辆驾驶员管理(一)严格执行分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二)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路线(特殊情况除外);(三)收车后必须检查及清洁车辆,保持车辆环境卫生,并停放在指定地点;(四)定期清洁车辆座套和枕套;(五)不得在车上饮食;(六)不得在车上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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