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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工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公司的

2、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一矛盾有待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

3、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如何扣缴个税 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XX115号)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

4、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适合当时背景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该文件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并不适用目前劳务派遣

5、公司派遣工的处理。而稽便函XX115号文件也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福利,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等收入究竟适用何税目,也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文件加以明确。 注意政策规定的差异和衔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XX28号)规定,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时是依据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个因素,这里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这里是职工的概念,并未限定是否包含劳

6、务派遣工,因此,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工的人数来人为调解该项因素,进而调解分摊比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XX69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做了如下的限定,即“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这里职工人数是包含劳务派遣工的。由此,想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社保的税务处理来源:陶战银 目前,在大型国有企业存在将母公司人员派遣到全资子公司任职,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按工资薪金及社保费在税前扣除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应引起这些企

7、业的关注,规避税务风险。一、税务事项母公司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派遣到全资子公司任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在母公司代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代缴社保,年终母公司与子公司就派遣人员代发工资和社保进行结算。贵公司作为工资及社保费在税前扣除。 二、税收规定 (一)工资薪金支出税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 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

8、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子公司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

9、报酬,直接支付给员工并代扣个人所得税,而不是通过母公司代付员工,这部分派遣人员工资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则存在税务风险。在税务稽查时可能存在补交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业务实质判定 由于所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与母公司签订,其人员为母公司提供服务,产生的收益属于母公司所有,这样以母公司名义派遣人员到子公司工作,其业务实质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86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10、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所以,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子公司支付劳务费时应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正常的劳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三、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母子公司之间劳务派遣行为产生的税收风险,建议如下:第一、采取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模式根据国税发XX86号文件规定,母子公司按独

11、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公司收取服务费作为收入并开具发票,缴纳相关税金,派遣人员的工资作为母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子公司支付服务时取得发票作为正常的服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第二、采取变更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模式母公司将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变更为贵公司,即贵公司与派遣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支付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缴纳社保,这样派遣人员变更成贵公司的员工,按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第三、采取母公司下发派遣人员任职文件,由贵公司直接支付工资薪金的模式 母公司不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母公司直接下发派遣人员的任职文件,贵公司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社

12、保费转给母公司代交并取得社保部门的缴费凭据,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社保费在贵公司税前扣除。由于社保费通过母公司代付,且对税务机关对“任职”的理解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职务,所以,对派遣人员直接支付的工资在税前扣除与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争议。 第四、采取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模式 母公司将所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与子公司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子公司支付给派遣公司劳务费,具体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支付。另一个是间接支付。在具体操作时,直接支付是派遣公司开具发票时,只开具代理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资支付给派遣人员。间接支付是将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代理费支付给劳

13、务派遣公司,工资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派遣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无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工资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并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14、建议子公司与母公司加强沟通,变更目前对派遣人员的操作方式,选择上述方式之一,以符合税收规定规避税务风险。篇二:劳务派遣工的薪资处理前言 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兴起,但由于制度和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面对用工成本在会计以及涉税如何处理非常困惑,实务处理中也五花八门,本文做些尝试性探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开始在我国兴起。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参加劳动,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行使劳动指挥权和管理权的特殊劳动法律关系。“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堪称是“劳务派遣”最通俗的解释。近年来,这种用工制度在服务行业迅速发展,如邮政,电信、联通、移动、银行和保险等。但随着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用工不安全、低福利、低薪资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以致许多劳动者都反对或抵制这一用工形式。同时,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在会计核算科目如何选择并能否作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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