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
2、工作用房。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第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场、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1、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
3、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m2600m2。第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成区;并应根据便于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养护单元,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50张为宜。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第十九条 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
4、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 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第二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表1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m2/床)用房类别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用房0.260.320.340.500.78生活用房17.16卫生保健用房1.231.351.471.681.93康复用房0.570.630.720.841.20娱乐用房0.770.811
5、.02社会工作用房1.481.501.541.561.62行政办公用房0.830.941.071.301.45附属用房3.573.813.974.345.19 合计25.8726.5227.1128.4030.53注:1.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算。 2.建设规模不足100张的参照100张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类型性光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第二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
6、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第二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垂直交通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第二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程度和护理等级分别设置,每室不宜超过四人,并宜设置阳台。老年人居室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
7、日常护理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具有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1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cm。第三十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宜设置呼叫、供氧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第三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行政办公用房不应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中级装修水平。第三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
8、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第三十三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设备等。第三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电源。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第三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
9、统。第三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第三十八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养护院应具有采暖设施,老年人居室宜采用地热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第三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第四十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配置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设规模分类配置。第四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
10、基本装备包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第四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护理床、气垫床、专用沐浴床椅、电加热保温餐车等生活护理设备。第四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不同规模配备相应的心电图机、B超机、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等医疗设备。第四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应包括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第四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监控、定位、呼叫、计算机及网络、摄录像等设备。第四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的交通工具应包括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等。第四十八条 各类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见附录三。附录一 老年养护院用房详表 功能用房项目构成类别备注接待服务厅入住登记室健康评估室总值班室含监控室居室含卫生间沐浴间含更衣室配餐间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会见聊天厅亲情居室护理员值班室诊疗室化验室心电图室B超室抢救室药房消毒室临终关怀室医护办公室含医生办公室和护士工作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亲情网络室社会工作用房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多功能厅行政办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财务室档案室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