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域名争议的定义1. 狭义域名争议2. 广义域名争议3. 涉外域名争议(二) 域名争议的主要类别1. 域名与商标权的争议2. 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第三章 域名争议仲裁解决程序一、 域名争议仲裁程序概述二、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三、 域名争议仲裁的主要程序(一) 投诉(二) 缴费(三) 投诉书的送达(四) 投诉书的修改(五) 答辩(六) 专家组的产生1. 专家名册2. 一人专家组的产生3. 三人专家组的产生(七) 裁决1. 裁决的期限与形式2. 裁决的依据3. 裁决的类型4. 裁决送达、执行、中止执行第四章 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一、 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范围二、 域名仲裁法律服务具体操作(一)
2、 域名投诉1. 域名投诉书的形式要求2. 投诉程序要点分析1) 关于系争域名与商标的混淆性或相同性2) 关于恶意(二) 域名答辩1. 答辩书的形式要求2. 答辩程序要点分析1) 投诉书面证据的获得2) 关于证据的审查3) 答辩书要点第五章 附则附: 争议解决机构管辖表 专家名单 域名争议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部分仲裁机构官方网站地址引言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律师提供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第一章 域名争议概述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简而言之,域名其实是一种
3、为了方便网络用户浏览互联网的工具,是与网络上的数字型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1技术上将域名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2顶级域名分为:通用顶级域名(或称为类别顶级域名)、地域顶级域名。通用顶级域名包括:com; net; org; biz。地域顶级域名主要以国家或地区的简称构成,包括:.hk;.cn;.tw等。二级域名:是在顶级域名左边的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三级域名:是在二级域名左边的部分成为三级域名。狭义域名争议(以下简称“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与其他人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其它民事权利等产生
4、冲突,而引发的争议。广义域名争议:广义的域名争议还应当包括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所谓计算机网络权属纠纷主要是狭义的域名争议纠纷,而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般是指因他人擅自使用权利人已经注册的计算机网络域名而发生的争议。i涉外域名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3根据在先名民事权利的不同,域名争议主要包括:域名与商标权的争议、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域名、域名与其它民事权利的争议。其中又以域名与商标、商号权的争议居多。域名与商标权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
5、行为。ii或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4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但根据相关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及我国已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企业名称也可以成为阻却域名注册的在先民事权利。此外,我国也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iii第二章 域名争议仲裁解决程序域名争议仲裁程序,又称为“行政程序”是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
6、s and Numbers以下简称“ICANN”)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简称“CNNIC”)等机构为解决通用顶级域名的争议而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等政策所采取的一种域名争议解决方式。与一般的仲裁程序不同,行政程序由域名注册商和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在双方注册协议中约定。域名注册人同意,当与第三方因其注册域名的注册及或使用引发争议时(即,在先权利人投诉时),接受相关仲裁结构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iv域名争议仲裁机构系经ICANN、CNNIC等机构的授权,解决各类域名争议(狭义的域
7、名争议)的机构。目前主要的域名争议仲裁机构有: 亚洲域名争议域名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香港秘书处、首尔秘书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韩国互联网地址争议解决委员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欧盟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美国国际仲裁院。上述仲裁机构,根据所获授权不同及所处地域不同,管辖的域名各有不同,具体请见相关表格(图表一)。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适用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下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決中心关于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统一域名爭议解決政策之补充规则的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域名仲裁的一般程序如下:投
8、诉人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及电子文件形式(无法获得电子格式的附件除外)提交投诉。投诉人应在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后10个历日内支付相关费用,若投诉人逾期未支付相关费用的,视为撤回投诉,行政程序予以终止。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香港秘书处2009年9月16日公布的数据,域名争议仲裁案件具体收费标准为:争议域名数量专家费用中心管理费全部费用一人专家三人专家1至2个域名US$500首席专家: US$1,000合作专家: US$500/人US$1,000US$2,5003至5个域名US$600 US$1,200 US$600/人US$1,200US$3,0006至9个域名US$800 US$
9、1,400 US$700/人US$1,600US$3,60010个域名以上US$1,500 US$2,500 US$1,500/人US$7,000上述投诉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若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决,而不是交由投诉人选择的一人专家组裁决,则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应由被投诉人承担,并由其向争议解决机构支付。争议解决机构认为投诉书符合相关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投诉人缴纳相关费用后,3个历日内将投诉书及相关程序性文件送达被投诉人,争议解决机构向被投诉人送达上述文件之日视为域名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开始日。若争议解决机构认为投诉书存有形式缺陷,将相关缺陷立即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人应在收到通知
10、后5个历日内对该缺陷予以修改。提交修改后的投诉书时应额外补缴费用150美元。若投诉人逾期未提交修改后的文本,行政程序将视为撤回。被投诉人应在行政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答辩书同样应当以有形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格式的附件除外)形式提交。若有需要,被投诉人可向争议解决机构请求在个别案件中延长提交答辩的期限。若当事人之间书面约定延长答辩期经争议解决机构批准亦可延长。若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专家组将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任何一个争议解决机构应均应当制定并公布包括专家姓名及其适格在内的专家名册。(附件:主要域名争议仲裁机构截止2009年7月17日公布的专家名单及专家网络公布地址
11、)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独任专家。若被投诉人首先选择三人专家组的,投诉人应在收到有关被投诉人答辩书后5个历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和详细联络信息。若投诉人首先选择三人专家的,被投诉人应在提交答辩书时,明确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人。这些候选专家可从经ICANN认可的任一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名单中选定。之后,争议解决机构应尽量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专家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若争议解决机构未能在5个历日内从双方候选专家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则争议解决机构将从其专家名册中
12、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由争议解决机构从其提供给当事人的五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在指定第三名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双方在争议解决机构向其提交五位候选专家名单后5个历日内所可能作出的选择,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专家组一经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应将指定的专家及如无特殊情况专家组应将有关投诉的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专家组一般在指定之日(产生之日)起14日内将书面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裁决书内容包括:程序事实概述、双方观点概述、裁决理由、裁决日期、专家姓名。 专家组一般根据政策、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投诉、答辩材料裁决案件。除非专家组自行决定对案件
13、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所进行的任何听证),正常情况下不举行当庭听证。专家组可以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5如果专家组认为相关争议不属于如下范围的,应予以说明。如果专家组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例如属于反向域名侵夺之情形或其本意在于讹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裁决中宣布,投诉具有恶意并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裁决后3个历日内将裁决书全文发送各方当事人、有关注册商及ICANN。有关注册商应立即将执行裁决的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争议解决机构和ICANN。在注销或转移裁决中,若被投诉人在域名注册商收到裁决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起相关司法诉讼,并在该等期限内将有关诉讼受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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